熊某某、唐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2017年初至2019年5月,被告人熊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为非法牟利,将从名为“平民解析”的非法平台上获取的被害单位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等拥有版权的盗版视频资源,加载至自己开设的“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及“XXX.XXXXXXX.XXX”等网站上向公众传播,供他人浏览点击播放,并以在网页发布广告的方式获取巨额广告费。经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熊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XXXX”)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XXXXXXX次。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唐某某开设“www.XXXXXX.XXX”等网站,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唐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XXXX”)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XXXXXXX次。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谭某某开设“www.XXXXX.XXX”和“www.XXXXXX.XXX”等网站,以上述方式非法获利。经鉴定,被告人谭某某(“平民解析”用户名:“XXXXXXXX”)以该种方式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为92094次。
2019年9月11日,民警分别在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住处将该三人抓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20)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熊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唐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四、查获的赃证物品予以没收。。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片源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分别达413万余次、122万余次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片源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电影、电视等作品,传播他人作品的实际被点击数达9万余次,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唐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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