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多少,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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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多少,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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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向好发展相关要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家单位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建房[2024]245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生育政策和人才政策,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民生、促进住房消费方面的积极作用,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通知如下: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单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45万元提高至60万元;夫妻双方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65万元提高至80万元。

(二)对多子女家庭、引进人才购买家庭自住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在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基础上可提高20%的贷款额度,引进人才和多子女家庭贷款额度不叠加计算。

(三)经我市认定的引进人才在不超过还款能力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和缴存余额的限制。


二、大力支持缴存人购买保障性住房


为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贷款管理,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人购买和租赁保障性住房的通知》(建金[2024]58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2024]48号)等文件,缴存职工家庭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保障性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保障性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一)支持缴存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份数加贷款年限应不超过50年,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


四、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修改《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6]3号)第一条。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价总额。每套住房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支持力度。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住房收入困难家庭、获得本市(县)户籍不足三年的新市民、40周岁(含)以下的青年人,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每年每户提取额上限为当年首次提取时月缴额的12倍。夫妻双方均符合全额提取政策的,可以按月缴额较高的一方计算提取额度。

(三)畅通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异地购房贷款本息的办理渠道,不再设置地域、户籍等条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通知未涉及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以上政策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来源:新乡公积金

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登录入口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

《新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新乡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新乡市灵活就业人员

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力度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有效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8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承办所属城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贷款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且未办理退休手续;

(二)灵活就业人员已办理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 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有账户的需办理账户转移等手续。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账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

(二)受托银行Ⅰ类银行卡;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

(四)缴存基数超过纳税标准的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本人实际收入自主申报,不得低于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为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一经确定,在同一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应保持不变。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缴存基数,低于本市(县)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调整。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于每月25日前将应缴资金足额存入约定的委托银行个人账户,由委托银行按月进行扣划。因个人原因导致扣款不成功的,其住房公积金视为不连续缴存,连续缴存时间自扣划成功月份重新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停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且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已结清的,可办理封存手续,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性销户提取。因自愿停缴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的灵活就业者,2年内不允许再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开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实行“长缴多贷、多缴多贷”的原则,按时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的条件,同时应按照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贷款所需的各项证明材料,以及贷款当期缴存基数超过纳税标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交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决定是否准予贷款。


第十六条 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尚未结清的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或未按期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6个月(含)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依法追偿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处置贷款抵押物收回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构成个人不良信用的,依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违反《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申请表》相关承诺事项的,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伪造或使用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违规提取违法骗贷的,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成个人不良信用的,依法依规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自主缴存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5年4月7日


来源:新乡公积金

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文明单位吗

2025年4月7日,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25〕1号),将“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修改为“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凭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多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政策解读:新政策放宽了购房提取频次。原政策职工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5年内只能提取一次。新政策允许职工根据实际需要5年内任意时间多次提取,包括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均可提取,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总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合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首付款。职工可以最大限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减轻购房压力。

来源|新乡公积金

新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大河财立方消息】9月2日消息,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通知,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和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

通知提到:

对受新冠疫情和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导致本人及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受损,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万元,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以实际余额为准提取到百位,提取范围为受灾严重地段一层进水房屋,不包括地下室等附属设施。

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要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

附: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和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灾后重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十条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企业加快灾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十条措施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和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和应对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渡过难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受新冠疫情和暴雨洪涝灾害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或单位,2021年底前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正常申请贷款。待企业或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二、受新冠疫情和暴雨洪涝灾害影响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或单位及自愿缴存个人,2021年7月一12月欠缴记录不超过(含)三个月并已补缴欠缴的,企业或单位所属职工及个人均视同连续正常缴存。

三、对受新冠疫情和暴雨洪涝灾害影响,导致本人及配偶名下自住住房受损,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2万元,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以实际余额为准提取到百位,提取范围为受灾严重地段一层进水房屋,不包括地下室等附属设施。职工房屋受灾情况由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按照疫情防控要求,为避免出现人员聚集,减少职工来往奔波,提取业务统一由单位报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办理。

四、加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优化贷款办理流程,提高贷款服务效率,扩大贷款资金投放规模,实现应贷尽贷。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要在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完成抵押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方面的作用。

五、根据本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视情况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方式,关闭或减少实体大厅服务,采取网上预约,优先选择线上渠道“不见面”方式,通过网上平台在线办理业务。确有特殊事项必须到实体大厅现场办理业务,要主动出示健康码或行程卡,未戴口罩、体温不正常、健康码为黄、红色的不得进入大厅。业务办理过程中要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021年8月27日

责编:陈玉尧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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