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车险怎么买最便宜,续保找我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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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是什么意思
来源:山东高法
在给保险产品续保时,
多数人会默认
续保自然还是原来的承保范围。
可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上
“悄悄”增加了免责条款,
而投保人对此却毫不知情,
还能按照原承保范围理赔吗?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盛阿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阿姨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阿姨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阿姨。盛阿姨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盛阿姨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向其告知说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保险公司认为,盛阿姨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阿姨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赔付盛阿姨的外购药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辜负了盛阿姨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法官心语
一、保险公司应履行互联网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说明了”不等于“履行了”
在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表明已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查重点。保险公司在进行提示说明时应当主动、积极。若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若相关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不能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作为投保前置程序,仅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者播放,亦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保险条款有所增减而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通过主动、强制方式让盛阿姨阅读了新增免责条款,并就该条款向盛阿姨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二、投保人应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然而,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条款更新迭代的频率亦大幅提升。在互联网保险的缔约过程中,双方沟通往往不够充分,加之投保人可能怕麻烦或想当然,很容易出现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不知悉的情况。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偷梁换柱”有违诚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沈小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保险因具有缔约的便利性、高效性、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性而广受保险人、投保人的欢迎。但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不足,与传统的柜面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面对面的信息交流机会大幅减少,由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尤其是投保人的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
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在互联网续保时未就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披露、说明,从而影响了投保人的续保选择权,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未生效,保险人仍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该判决有利于诚信原则的倡导,亦有利于健康、稳定保险营商环境的营造。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
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来源:上海高院
续保怎么操作
从网络上的一些帖子可以经常看到有新能源汽车续保难、续保贵,也能看到正规媒体的相关报导。
新能源汽车续保难、续保贵的主要原因是维修贵,比如电池包可能只是外壳的一个小磕碰,就得花好几万甚至十多万更换整包电池。厂家的售后基本是不会进行维修的,只会更换整包。
因此,保险公司承保新能源汽车的成本压力是比较大的,也就导致存在拒保商业险,或者报出天价商业险的情况。
今年1月和4月本人名下分别有两辆纯电车型续保,比较幸运的是都没有遇到续保难、续保贵的问题。
第一辆是今年1月续保的,过去一年没有出险,续保的车损险保额为15.8万元,投保了300万三责,全车五座的责任险,还强制加了一份380元的非车险,交强险为855元,全险价格为3900多元,另外还有返现,返现后实际支付3600多元(包含了强加的非车险)。
第二辆是刚刚4月续保的,续保的车损险保额为6.8万元,这次没有强加非车险了,加上300万三责和五座责任险,855元的交强险,一共2700多元,返现250元,实际支付2400多元。
另外,两辆车续保承保的保险公司都是某家国有大保险公司。
从这次续保情况来看,新能源车并不都存在续保困难的问题,甚至其车险的总体价格跟同价位的燃油车也差不多。车辆的品牌、是否出险、是否有违章、车主年龄等因素,或许都会影响到新能源车的保险情况。
续保图片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盛阿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阿姨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阿姨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阿姨。盛阿姨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盛阿姨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向其告知说明,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保险公司认为,盛阿姨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阿姨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需赔付盛阿姨的外购药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阿姨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亦辜负了盛阿姨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阿姨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法官心语
一、保险公司应履行互联网保险中的明确说明义务,“说明了”不等于“履行了”
在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表明已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查重点。保险公司在进行提示说明时应当主动、积极。若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若相关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不能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作为投保前置程序,仅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者播放,亦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在此我们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保险条款有所增减而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通过主动、强制方式让盛阿姨阅读了新增免责条款,并就该条款向盛阿姨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二、投保人应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
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然而,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条款更新迭代的频率亦大幅提升。在互联网保险的缔约过程中,双方沟通往往不够充分,加之投保人可能怕麻烦或想当然,很容易出现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不知悉的情况。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偷梁换柱”有违诚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点评
沈小军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互联网保险因具有缔约的便利性、高效性、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性而广受保险人、投保人的欢迎。但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不足,与传统的柜面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面对面的信息交流机会大幅减少,由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尤其是投保人的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
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在互联网续保时未就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披露、说明,从而影响了投保人的续保选择权,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未生效,保险人仍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该判决有利于诚信原则的倡导,亦有利于健康、稳定保险营商环境的营造。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
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石慧
通过微信磋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认定
续保车险
8月1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情况。
《指导意见》提出,对连续参保缴费人员和基金零报销人员分别设置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
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司长樊卫东介绍,在激励措施方面,有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和基金零报销人员,相应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国家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司司长樊卫东 据国新网
樊卫东介绍,连续参保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可享受连续参保激励,每年可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如果中断参保,前期连续参保积累的年限自动清零,再参加居民医保时,年限需要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
关于基金零报销激励,是指自2025年起,参加居民医保的群众,如果当年没有使用过包括门诊、住院在内的所有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报销,可在下一年度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同样也是每年提高不低于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省制定。如果当年发生大病保险报销并使用了奖励额度,那么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就会被清零,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零报销奖励额度。
樊卫东提到,连续参保激励和基金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额度最高可达到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地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是40万元,激励机制“奖励”后可以提高8万元,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是48万元。
樊卫东表示,对大多数人来说,大病是最容易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因素。按照激励措施,只要连续参保、基金零报销,这个额度会一直增加下去,每年都可享受增加后大病保险额度,直到增加至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为止,等于每年多一份额外的保障额度。
对于一些人平时不生病、不想缴医保,但是一旦生病又想参加医保、希望得到保障的情况,樊卫东表示,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这是对医保减轻费用负担这项制度功能的认可,但是不鼓励选择性参保,这样操作对那些连续参保缴费的人群来说是不公平的。
樊卫东指出,需注意的是,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以后的变动等待期不少于3个月,加上原有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则仍需至少等待6个月。待遇等待期间不能享受医保报销。为维护个人医保权益,建议每个人积极按时参保缴费。
红星新闻首席记者 张炎良 北京报道
编辑 郭庄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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