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与李某在结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为王某伟、王某强、王某林、王某月。王某因病在2014年5月去世,并未留下任何遗嘱。后王某伟与王某林也因病分别于2014年6月、2015年9月去世。王某强为了规避家庭矛盾,让王某月安心为李某养老,就向王某月表示其自愿放弃继承王某和李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一套,并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承诺书。后李某于2018年4月病故。王某月与王某强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王某月认为王某强已经放弃了继承,该房屋应由其一份继承,故诉至法院,要求由其一个人继承王某与李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处分权的起始时间点应为被继承人死亡时,即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只能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若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在世是做出放弃遗产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其次,继承权本质上是一种既得权利,在被继承人死亡前,遗产的范围处于不能确定的状态,继承人所能继承到的遗产以及相应的权利也不能确定,在这种不能确定的状态下,继承人放弃自己不能确定的权利在法理上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是无效的。故在本案中,王某强在李某死亡前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承诺是无效的,其有权要求继承王某与李某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的房屋。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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