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狂飙》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狂飙社成立时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语锦

《狂飙》中,反复提及“扫黑除恶”“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概念,在观看狂飙过程中,也确实能够看出,编剧一直在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对以高启强为首的犯罪组织的相关犯罪活动进行刻画,在此,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基本特征进行如下分析:

《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活动;

3.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上述四个特征总结起来是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非法控制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本质的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的关键特征。

《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6号焦海涛等人寻衅滋事案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最显著的区别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目标不仅是攫取经济利益,同时也追求对经济、生活秩序的非法控制,之后再通过其掌控的非法秩序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是否追求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犯罪集团、恶势力团伙的关键标尺。

2009年《座谈会纪要》和2015年《会议纪要》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特征的八种表现形式并对该八种表现形式做了解释,但是,在实践中不应简单套用该八种表现形式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刑事审判参考》(第107集)第1159号王云娜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案明确指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具有高度复杂性。就危害性特征来说,不能仅根据一个或数个孤立的事实来认定,而是要通过一系列的违法犯罪事实来反映。而且,对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也不能只看客观上造成的后果,还要审查行为时的主观意图。换句话说,审查是否具有非法控制特征,不能简单堆砌和套用两个纪要的规定。

就外在表现形式来看,非法控制特征主要表现为:

1.不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唯一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中明确规定,单纯为谋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为合法债务纠纷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即因合法债务纠纷引发的违法犯罪活动,连恶势力都认定不了,更无法认定为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与正统社会秩序相敌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与正统的社会制度相敌对,通过实施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使得合法的社会制度、行业制度在其所控制的地区或者行业内无法运行,建立自己的非法控制力进而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3.以犯罪团伙名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扩大自身势力或影响力,必然需要以组织名义对外从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实施犯罪活动,扩大组织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实现对其所在区域的非法控制。

危害特征中的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存在并列关系,非法控制的实质就是进行支配,不能形成对他人(一定区域或者一定行业内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即“群众”)功能性支配、行为支配或者意思支配,不能在相当程度上形成对社会秩序和合法社会管控权冲击的,谈不上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也就不可能破坏一定行业或者区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重大影响”是指对于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人们虽然还没有达到非法控制的程度,但能够产生很大的影响,该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人们之所以会按照对方的要求实施一定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或者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或者对于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举报,很大的原因也是因为害怕对方会采取殴打、杀害、伤害、毁坏财物等报复手段。“重大影响”应侧重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人们的心理影响程度上来说的,即行为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公众的心理影响和压力(形成心理强制),换言之,重大影响应当理解为行为人能够在相当程度上操纵、左右、支配这些行业,能够产生决定性影响。

以高启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对应了2009年《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非法控制特征表现形式:

1.对在一定区域内生活或者在一定行业内从事生产、经营的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合法利益受损的群众不敢举报、控告的;

2.对一定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者对涉及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3.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或者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4.干扰、破坏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秩序,在相关区域、行业内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致使其不能正常生产、经营、工作的;

5.多次干扰、破坏国家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秩序,或者致使上述单位、组织的职能不能正常行使的;

6.利用组织的势力、影响,使组织成员获取政治地位,或者在党政机关、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担任一定职务的;

7.其他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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