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犯罪也称非接触型诈骗罪,电信诈骗罪相较于传统的接触型诈骗罪而言,面向的被害人群体是社会不特定人员,社会危害面广,且电信诈骗犯罪的行为人往往采取各种隐藏手段(虚假身份信息、购买的他人手机号、微信号、QQ实施诈骗犯罪) ,导致案件侦查难度大,因而,电信诈骗相较于传统的接触型诈骗罪处罚力度更强,山东省内,电信诈骗犯罪的立案标准为3000,即诈骗金额在3000元以上即达到立案标准,30000以上即认定为数额巨大,法定刑在三年以上,40万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
电信诈骗罪与一般的共同犯罪一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一基本原则,即行为人参与实施电信诈骗罪的一个环节,即要对诈骗的全部金额承担责任,例如,行为人作为电信诈骗微信群里的“拖”,配合群主对群内被害人进行诈骗,在群里起哄、烘托气氛、增加诈骗活动的可信度,这种情况下,虽然行为人不是直接向被害人骗取资金的人员,但仍要对被害人全部损失承担责任。实践中,仅仅在群里起哄、烘托气氛的人员,实际获利金额往往比较小,一般可以认定为电信诈骗罪的从犯,可以减档处理,但是,由于电信诈骗处罚力度比较大,即便是减档处理,处罚往往也比较重。
电信诈骗罪的基本辩护思路:
一、行为定性:即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诈骗罪的实性行为
如果行为人本身实施的不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在犯罪前或者犯罪后为他人提供帮助,例如在他人已经骗取资金之后,帮助转账、洗钱,这种行为一般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该罪相较于电信诈骗罪处罚力度较小,如果行为人对于自己账户中的资金性质不具有明知,即不知道自己账户里的资金属于电信诈骗的资金,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相较于掩隐罪处罚力度更低,且实践中缓刑适用率相对比较高。
二、主观故意: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属于诈骗行为
实践中,存在部分参与实施诈骗活动的人员对于自己行为性质不具有明知的情况,例如,保健品诈骗类案件中,行为人认为他人销售的是正规、合法的保健品,实际所销售的是廉价的面粉制品,行为人将被害人拉入群中,帮助他人销售,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对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不具有明知,在此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获利并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况,一般不认定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三、犯罪数额:行为人参与的诈骗犯罪数额以及证据能够证明的犯罪数额
行为人依法仅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电信诈骗案件证据往往比较复杂,涉及的被害人数量众多,此种情况下,就要严格区分行为人参与实施犯罪的时间节点,即行为人从什么时候加入,什么时间离开,通过何种方式、以那些名义(昵称)实施过犯罪,防止将行为人加入前或者离开后的犯罪数额计入行为人的犯罪总数中。
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对证据链进行严格审查,看认定犯罪金额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在证据链不完整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与办案人进行沟通。
四、犯罪地位: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分赃过程中取得较多赃款的,一般认定主犯,仅起到次要作用,分赃相对较少或者只有零星分赃的,可以认定从犯,从犯相较于主犯可以减档处罚,即诈骗金额在四十万以上,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属于从犯,就可以在十年以下量刑。
五、其他从轻处罚情节
1.被害人谅解:对于法定刑三年或者三年以下的案件,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适用缓刑(实践中,电信诈骗罪从严掌握缓刑适用,最好可以提前和办案人沟通确定能否适用缓刑问题);
2.自首:现阶段比较常见的自首情节是行为人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去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首属于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可以减去基准刑的40%以下,实践中一般可以减30%,属于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需要重点关注;
3.立功:在行为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可以重点留意他人的犯罪线索,向办案机关提供,如果提供的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即为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除此之外,协助抓捕同案犯也属于立功情节,在与检察官沟通量刑的时候需要注意;
4.坦白、认罪认罚、无前劣迹均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实践中,行为人的家庭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影响量刑,例如,行为人家中老人没有自理能力,家中无其他人员能够照料,此种情况下,向法院反映情况,部分法官也会综合考虑老人的赡养问题,在量刑上尽量从轻处理,如果有适用缓刑的机会,也会尽量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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