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是否主张赠与行为无效且要求全部返还?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或妻一方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即家事代理权,但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如重大财产进行处理的,夫妻双方必须进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才能进行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夫或妻一方未经双方协商擅自将重大财产赠与他人 ,并且未经另一方追认的,严重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所有权, 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且有悖于公序良俗, 因此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建立在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上,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如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的情形下,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而非按份共有,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一方面,另一方有权就全部赠与财产主张返还。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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