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日,山岛公司向冰雪公司采购冰淇淋机50台,单价2万元,双方当日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秦某系冰雪公司股东,3月2日山岛公司向秦某转账支付货款100万元,同时冰雪公司将全部冰淇淋机交付给山岛公司。在使用上述冰淇淋机的过程中,山岛公司发现产品不成形、出料口不出料、浆料池管子崩溅等问题,部分设备完全不能使用,且冰雪公司未能采取有效的维修措施。同年5月1日,山岛公司将冰雪公司与秦某起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决解除与冰雪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并返还货款、赔偿损失,秦某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山岛公司申请对案涉冰淇淋机质量、性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案涉机器的膨胀率、产能、冰淇淋温度、制冷效果均不符合国家标准,同时存在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崩管故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东秦某应在收取货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解除山岛公司与冰雪公司之间的《设备采购合同》;冰雪公司返还货款100万元,秦某对返还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冰雪公司赔偿山岛公司的相应损失;山岛公司返还冰淇淋机50台。
裁判依据:
山岛公司向冰雪公司采购冰淇淋机,冰雪公司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机器。但是案涉机器出现多种故障,鉴定结论明确案涉机器存在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质量问题等,致使山岛公司购买机器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要求解除采购合同合法有据,予以支持。因此,冰雪公司应当返还货款100万元并赔偿相应损失,山岛公司返还全部冰淇淋机。
山岛公司主张冰雪公司与秦某存在人格混同,但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秦某占有了属于冰雪公司的100万元的货款,仅一笔交易不足以证明秦某与冰雪公司之间存在大量、频繁且用途复杂的资金往来,不足以证明秦某的财产与冰雪公司的财产混同且无法区分从而导致人格混同,故槐荫法院对山岛公司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另外,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是资金的权利人,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但本案所涉100万货款均由秦某个人账户收取,秦某作为冰雪公司的股东,占有公司财产,且诉讼中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将上述货款交付公司,亦未能向法院作出合理解释。在发生纠纷公司需要返还货款时,秦某应当在收取货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秦某应当对100万货款的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股东代收公司款项,承担什么责任呢
●股东代收公司款项,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公司股东收取公司货款是否侵权
●股东收取公司货款
●公司委托股东收款
●股东收了公司货款违法
●股东替公司代付货款
●股东私下收公司钱
●股东代收公司款项,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
●股东有权收货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