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继承房产或者夫妻共有二手房屋交易中的房屋继承和夫妻共有问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兴瑞

上海二手房买卖基本上都是中介撮合的,所以基本上关于产权方面中介都会去拉产调,核实婚姻和继承以及其他共有情况,以规避掉产权风险,但是有时候中介不是那么尽责或者由于其他特殊原因会给上家或下家造成风险或实际损失。

房屋产权方面最常见的风险就是继承和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1)继承

房屋产权人必须是上家,如果实际产权人已经去世,但产证没有变更为新产权人,这时房屋的财产权理论上属于可能存在的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共有,没有确定新的产权人时,这时是不建议购买的,如果价格吸引人,着急签订合同,为尽大可能排除风险,应该让房屋所有法定或者遗嘱继承人出面签订承诺书,承诺同意出售房屋并保证房屋没有继承纠纷也没有其他继承人,这时才可以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短时间内所有继承人要配合变更产证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本人之前就代理过一个案子,父亲去世,赌徒儿子将其名下的房屋低价出售,将卖房款据为己有然后消失,下家贪图便宜在没有确认其他继承人的真实意思下就付了款,结果后面其他继承人不同意,以他们是实际产权共有人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已经入住几年的购房者搬出,法院在审理时也认为购房者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角度出发,应当审查到可能存在继承纠纷问题,不认同购房人提出的关于表见代理权抗辩(即认为购房人有理由相信在交易时对方有代理其他人做出意思表示的外观)。一切都要形成书面证据,有时候在签订合同时继承人之间没有矛盾,后面一旦发生矛盾对合同提出异议,如果下家没有证据只能吃哑巴亏。上述提示对上家是一样的,上家如果有潜在继承纠纷风险的话,也要先内部解决好,明确产权,办好新的产证再去交易。

2)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买房

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如果产证上仅写了上家一个人的名字,从表见代理权的角度来看,一般情况下,即使后来交易发生问题,即上家夫妻两内部出现纠纷对合同提出异议,下家也可以以上家有表见代理权,下家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的意思表示也是另一方的意思表示为抗辩理由,主张合同有效,但是为以防万一,这种情况下还是要上家夫妻两人都签字。极端情况下,有的夫妻卖房时双方是因为在闹离婚,卖房析产而已,如果闹纠纷的上家举证证明了下家在合同签订时就知晓上家内部矛盾的话,对下家是非常不利的。

还有就是产证上写了A的名字,但出面签订合同的是B,这时更要让AB都签字,不能仅凭结婚证相信B说A同意出售房屋,因为房产可能是A的婚前个人财产,结婚证证明不了一切,协议离婚(登记离婚)一般情况下会收回结婚证但不确保一定,判决离婚是不收回结婚证的。

还是就是双方共同买房,一定要双方签字认可。我有一个案子,夫妻假离婚,但是还住在一起(中介、下家这样主张,但无实际证据),离婚后,老公常年出国出差,老婆代签字以老公个人的名义和上家签了合同,在家里操作老公账户付了首付,小中介和夫妻俩认识没觉得有问题,上家也没有觉得有问题,之后老公不同意,以老婆无代理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上家返还首付款,上家反诉夫妻双方根本违约,要求连带承担总房款20%的违约责任,老公说账户交给老婆用是因为双方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买房兹事体大,大额支出是不同意的,最后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老婆承担因合同无效导致的上家损失几万元,其实这里面老公是不是真的不知情,大家可以想一想,觉得交易不值也是有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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