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后如何提起上诉,连带责任清偿后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苗思延

判决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后如何提起上诉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2017年甲公司承包了某道路的修建,供应过程中的相关接洽工作由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李某自行负责。然而,在项目竣工后不久,元某拿着三张欠条找到甲公司,称公司还欠自己三笔砂石的供应款,要求公司支付。这三张欠条由实际施工人李某签署,注明李某代表公司向砂石供应商元某赊欠砂石款共计近百万元,但公司并未盖章确认。甲公司负责人感到纳闷,李某确实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但项目采购砂石所需资金,在项目建设之初已由李某向公司申领。李某申领的资金量完全能够满足砂石采购。但如果加上这三张李某对外打的欠条,总金额就超过了砂石预算的35%,完全不合理。

另外,根据该武汉债务案中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协议,其根本无权对外缔结合约。因此,甲公司对元某的付款要求不予理会。但李某坚称因项目施工中,材料使用超支,为避免进度延误,他私自增加了砂石的使用量,但甲公司对此说法不予认可。然而,甲公司并不知道元某不久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此,实际施工人李某私自对外出具欠条,砂石供应商拿着欠条在甲公司尚未收到法院传票,没有出庭的情况下,被缺席判决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

律师在接手案子后认为,首先,该武汉债务案程序违法。当事人在甲公司所在地附近的菜鸟驿站找到了一审法院寄出的开庭文书。但这份文件已在菜鸟驿站搁置了好几个月,因留的是办公室座机电话,甲公司没有收到领取快递的短信,导致未出庭答辩,一审判决系严重的程序违法,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就案子本身来说。一审审理中,该武汉债务案中原告并没有出示李某与元某之间的材料买卖合同,而是依据李某以自己名义出具的没有客观履行基础的欠条,就认定李某与元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十分草率。律师认为,本案疑点多、不合理的情况多。但二审如何争取到胜诉,还是要从本案的实际情况入手。就本案中元某提出的李某出具的欠条,律师认为完全不能作为甲公司承担责任的依据。于是,武汉债务律师作为甲公司的代理律师,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该武汉债务案中在上诉人未依法收到一审案件开庭通知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罔顾上诉人要求开庭确认案涉欠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草率地作出一审判决实系严重的程序违法,更因此导致没有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的适用国家法律,以致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尊敬的合议庭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该武汉债务案中元某出示的欠条,均未显示甲公司是买受人乃至合同义务人,故甲公司并非与元某成立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李某与元某缔结买卖合同及进行结算的行为,对甲公司无约束力。因此,对元某主张不予支持,原判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关于“甲公司对近百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决定。

我是武汉律师——杜律师,有债务纠纷可与我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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