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未明确利息,出借方能否要求支付利息?2025,借款未明确利息,出借方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时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对于高利贷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法律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合法利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而超过这一标准的利息属于违法利息,可以请求法院返还已支付的违法利息。同时,对于高利贷的威胁行为,可以报警处理。
法律分析
一、借钱没确定利息可以要求支付利息吗
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高利贷到期无力偿还怎么办
有人认为,高利贷利息过高,不受法律保护,能不还就拖着不还,对方就算起诉到法院也没用。但是,这种想法是错误的,高利贷并不是完全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上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利息标准规定如下:
1、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属于合法利息,法律将会予以强制保护。
所以,即使是放高利贷,但在这个范围内的利息,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支付的,放贷机构可以积极维权,并且去发法院起诉的话,将会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2、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即属于违法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如果放贷机构追还这个范围内的利息,债务人可以积极去法院请求维权,法院将会判决放贷机构返还已支付的违法利息,并且放贷机构也不得再继续追偿未还的违法利息。
所以,如果借高利贷到期的,应该按照以下方法解决:
1、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是合法债务,借贷人需要尽力偿还。
2、可以起诉到法院主张利息过高部分无效,然后偿还本金和合理利息给对方。
3、高利贷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但是如果放贷公司在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有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应当及时报警处理。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时,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请求不被支持。然而,对于自然人之间借贷以外的情况,法院应结合合同内容和市场因素确定利息。对于高利贷到期无力偿还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利息的合法范围,超出该范围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贷人应尽力偿还合法债务,如利息过高可通过法院维权。若放贷公司有违法行为,可报警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贷没有约定利息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民进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要求支付,对于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自然人之外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或当地的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一、欠高利贷有欠条,通过法律会怎么判决
民间借贷的利率如果超过36%,即为高利贷,如果民间借贷利率超过36%的话,超过的部分可以不支付,已经支付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二、借钱过程中的利息要怎么处理才能解决
1、借贷合同关系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非自然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单位间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干预。
三、民间借贷利息2分5合法吗
民间借贷月利息两分五是否合法需要看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是多少。
借款合同的利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债权人可以不予返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借款没约定利息能否要求支付利息
民进借贷没有约定利息不可以要求支付,对于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民间借贷,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自然人之外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及当事人或当地的交易习惯等确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利息定为多少合法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如下: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2、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借条中的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三、民间借贷各地的利率是统一规定吗
是。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确定利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四、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约定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五、有限合伙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法律分析: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利息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因债权人对起诉之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很难举证,如可以举证证明经催告,但是借款人仍不偿还,可至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如无法举证证明之前是否催告,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视为催告,从起诉之日计算逾期利息。
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六、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就无需支付利息吗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不需要支付利息;银行借贷按市场利率确定利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包括证明当事人资格、借款关系存在、已偿还借款和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法律分析
一、借款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就无需支付利息吗
1、民间借贷不需要支付利息。
(1)借款时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2)如果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约定,补充不成的,个人借款视为无利息。
2、银行借贷按市场利率确定利息。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有哪些类型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
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2、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3、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4、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民间借贷不需要支付利息,除非在借款时明确约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举证,需要提供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借款关系证据、已偿还借款证据以及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以上是对借款利息和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举证的简要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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