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经适房房号起纠纷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2025,买卖经适房房号起纠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债权债务 编辑:喻安轩

一、买卖经适房房号起纠纷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2025,买卖经适房房号起纠纷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原告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后遭遇交付问题,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被告辩称合同违法,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支持被告辩称。

二、买卖经适房房号起纠纷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从他人手中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却由于对方原因致房子无法交付,于是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武先生诉称,自己与游先生于2006年6月24日签署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被告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房屋的房号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向被告支付了房号费用两万元。现被告拒绝履行合同。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游先生继续履行预售房出售合同,交付原告武先生位于昌平区的房屋。

被告游先生辩称,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案件所涉及的房屋出售合同,名字虽然是预售,实际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起诉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所以肯定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排队权。购买经济适用房是要有资质的,原告仅仅是有资格,再去排队配选才能买卖。原告现在仅仅是排队权。国家规定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保障性住房,是禁止买卖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有严格的程序,而现在买卖双方都没有经过这个程序。原告、被告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关法律也禁止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没有领取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是禁止买卖的。房屋不能买卖,双方在签订时应该知道该行为不太合法,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而且三方的责任是相同的,不互付过失责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屋中介公司辩称,被告希望律师把这个事情跟原告说清楚。在签订合同时,是原告想买经济适用房,但是由于国家规定不让买卖经济适用房。游先生说这个事情不合法,是否可以把房子退掉,把钱给原告。被告也跟原告说过,但是原告不同意。因为合同违法,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履行合同,被告无法履行。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4日,原告武先生(乙方)与被告游先生(甲方)、被告房屋中介公司(丙方)签订预售房出售合同,约定甲方因位于王家园胡同房屋被拆迁经与乙丙方协商,将回迁购买回龙观社区的订房号转让给乙方。合同约定,合同签署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部分购房号费两万元(购房号费共六万元)。乙方向丙方支付服务费总房款的百分之二点五八千元(根据实际购房款,按照多退少补原则)。合同签订后,原告武先生向被告游先生支付了2万元购房号费,向被告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后被告游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并将原告支付的2万元购房号费交给被告房屋中介公司,原告拒绝接收该笔款项。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三、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认定合同无效

从他人手中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号,按照当初合同约定支付定金后,却由于对方原因致房子无法交付,于是将房屋中介机构和卖方告上法庭,要求交付房屋。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件进行了宣判。

一、买卖房屋应该注意什么

1、挂牌时明确委托方式和期限。卖方大多数情况下会通过中介公司予以挂牌出售。卖方在挂牌时除明确挂牌价格外,还应明确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此外,有些中介公司往往自行或者让自己的中介人员先付定金把房子定下来,但最后签约的肯定是他人;所以,卖方不要轻易收取中介的定金。

2、谨慎收取定金。中介公司找到客户后会同卖方议价。如卖方接受购买条件,则从中介处签收定金。但很多中介公司会要求保管该定金,卖方对此要慎重。房子卖了,定金转为佣金倒也算了,就怕买方毁约卖方可以没收定金时,中介公司却要求分卖方一杯羹。

3、签约时要注意三点。一是将房屋的物理状况和权利状况如实告知买方,最好在合同中写下来;二是提供三项证明,即如有共有人须提供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如有抵押,则提供已经书面通知房屋抵押权人的证明,如该房已经出租,则提供房屋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证明。三是交易流程必须与房款支付挂钩,即确保在房屋过户前后拿到房款。

4、尽量取得放款承诺。签约时,买方通常只支付首期款,余款待过户后由银行支付。但银行只根据买方指示付款,如在房屋过户后、银行放款之前,买方取消了贷款,则银行自然不会再放款给卖方,故卖方最好能取得买方贷款银行的放款承诺。

5、交房过户时避免违约责任。交房和过户是卖方的两大义务,需买方配合。当出现买方因种种原因不予配合时,卖方应书面催告买方,同时要求中介出具相关证明,避免日后违约责任。

四、清晰了!最高院+高院(9则)裁判观点: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编前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只拥有有限产权,其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就受到一定限制,这明显表现在出租获利和买卖套现上,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出租,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满5年时,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另外,经济适用房产权人必须严格遵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经济适用房的所有规定,否则有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查处,甚至可以收回违法使用的经济适用房。

关于买卖经济适用房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汇编最高院+高院案例9则,仅供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3336号

兴宇公司主张《房屋销售认购书》中的住宅属于经济适用房,孔宪良购买涉案房屋违反相关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属无效。本院认为,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需要经过一定审批手续,虽然政府通过部门规章对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作出

五、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被判无效

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关键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购房人在5年内没有完全产权,违反法律规定。若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任意买卖,国家保障措施将落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正确判决该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2008年9月1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孙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孙某将其在同年获得的一套5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卖给林某。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15万元;由买方在签订协议之日支付13万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卖方在2008年9月30日前协助买方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同年10月底卖方交付房屋给买方。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买方依约于协议订立的当日向卖方支付了购房款13万元。但直到2009年3月底卖方孙某仍然不交付房屋,也不同意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双方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并判令被告履行协议。法院审理后认定双方协议无效并判决驳回了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是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要认定协议的有效,除了协议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之外,还要看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本案中作为买卖标的的房屋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并且卖方取得该房屋还不到一年的时间。根据2007年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经济适用住房只拥有有限产权,其所占用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在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这就是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在5年之内对该住房并没有完全的产权,是和国家共有的房屋,即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人在购得房屋5年内只是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作为共有人之一的人在没有取得另一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共有的房屋,这显然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

另外,也完全可以认为,如果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当事人可以任意买卖这种房屋的话,国家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措施将会落空,这也是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此,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法院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原、被告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经济适用住房具有特殊的政策性质和限制,购房人在5年内并没有完全的产权,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外,允许经济适用住房的任意买卖也将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六、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主要指涉及到这些情形,有可能被判无效,并不是一有这几种情况就必然无效。经总结,房屋买卖合同被判无效的的情形主要有: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现虽然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变为不动产证,但在没有变更前,这两证是不可以分开转让的。 2、产权未登记过户,合同有可能无效。 3、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有可能无效。 4、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有可能无效。 5、单位违反规定购房,合同可能无效。 6、价格欺诈,显示公平,合同可能无效。 7、非法转让,合同可能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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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25经济适用房买卖纠纷案件,买卖经适房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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