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是否会导致无法取保候审,刑事案件只要你不认罪会取保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朱涵俊

2022年2月,广州市白云区的H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H某家属立即委托本律师作为H某的辩护人,后在本律师的努力下,白云区检察院最终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H某于2022年3月上旬被成功取保。

本案中,本律师通过前往白云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了解情况得知:在公安机关讯问过程中,H某对于犯罪事实并不认可,其表示并未参与犯罪,对于案件的任何情况也均不清楚,即不认罪。但本律师通过调阅分析其他案涉犯罪嫌疑人的卷宗后,认为事实可能并非如此。在这种情况下,本律师向其详细解答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即司法实务中的惯例。嫌疑人了解该些情况后最终表示同意认罪。

后在公安机关不再另行对H某进行讯问的情况下,本律师立即依法与白云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就嫌疑人欲认罪但无途径的现实情况提出相应建议,最终白云检察院作出对H某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其中法条(二)明确规定采取取保候审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对于何为社会危险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对“社会危险性”的界限作出明确界定,也没有确定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客观标准。就目前而言,仅有最高检、公安部于2018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将社会危险性概括为以下几种:(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本律师认为,对于何为社会危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是取决于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也即自由裁量。在实务中,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确认,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其是否具有一个明确的伏法态度,从而对办案人员判断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影响是否准许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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