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法人是什么意思,项目法人责任制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姜言然

项目法人是什么意思,项目法人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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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是指建设单位吗

【裁判要旨】自然人(同时系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愿承担还款责任。”承诺书落款处除有该自然人签名外,并加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还款主体“我”应为该自然人本人,而非企业。该自然人虽主张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为企业,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不予采纳。据此,该自然人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4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松,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华,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鋆,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蒙古国乌兰巴托市音珠日和区第13分区私人别墅小区11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良,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周勇,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再审申请人陈松因与被申请人阿古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阿古龙公司)、一审被告周勇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民终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松申请再审称:1.根据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0条第3款规定,本案应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2.返还案涉投资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蒙公司)而非陈松,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承诺书》上盖有澳蒙公司公章,陈松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3.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现申请对《承诺书》中“陈松”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阿古龙公司提交意见称,《承诺书》系陈松向阿古龙公司出具的表明其个人承诺在条件成就时返还投资款的意思表示,现条件已成就,陈松应当履行返还投资款的义务。三方当事人已经通过共同签署《那图尔工程签证单汇总情况》协议变更管辖约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松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本案的管辖权。陈松主张的管辖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另,根据原审查明,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由蒙古国法院管辖的约定,已为各方之后签订的协议所变更,陈松亦出具《承诺书》表示愿意承担相关债务。因此,陈松关于本案应当由蒙古国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其次,陈松是否应当向阿古龙公司返还投资款。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4年12月18日,陈松向阿古龙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今向阿古龙公司张忠良承诺那图尔的项目合作200美金/㎡的股份如在2015年4月份不能开工,我退还投资全额及相应费用。”该《承诺书》落款处有陈松签名,并加盖有澳蒙公司等公章。从承诺书的内容及其字面语义看,其上所载明的返还投资款主体“我”应为陈松本人,而非澳蒙公司。陈松虽主张其作为澳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承诺及还款的主体应当是澳蒙公司,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者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故其该项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

最后,陈松虽主张阿古龙公司在原审存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应当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其主张的该项事由,不能成立。陈松在原审中并未提出关于对《承诺书》中“陈松”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的申请,亦未举证证明其在原审中未提出该申请具有法定理由,其在本案再审审查阶段提出该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陈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松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奚向阳

审 判 员  杨弘磊

审 判 员  李光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公 雪

来源:民事审判

项目法人与建设单位的区别


项目法人:

序 号

考核内容

考核指标

分值

扣分值

扣分原因

1

项目法人组建

(10 分)

1、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

( 1)未明确项目法人的,扣 4 分;

( 2)未明确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缺一项扣 1 分;

( 3)项目法人、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各类技术人员数量、结构不 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 4)未按工程实际需要设置工程建设与技术、计划合同、质量安全、财 务、综合等部门,机构不健全,扣 2-3 分。

4 分



2、制度建设

( 1)未建立计划、合同、招标采购、质量、安全生产、财务、档案、廉 政等管理制度的,每缺一项扣 0.5 分,最多 4 分;

(2)制度建设不完善的,缺乏针对性的,视情况扣分,最多扣 2 分。

6 分



2

设计及变更管理

( 6分)

1、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报批前未组织咨询论证的,扣 1 分。

1 分



2、施工图设计

( 1)初步设计审批意见落实不到位,扣 1 分;

( 2)未明确施工图审查责任主体的扣 1 分。

2 分



3、专项报批报备

未及时办理用地、环评、水保等专项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每项扣 0.5 分, 最多扣 1 分。

1 分





4、设计变更

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设计变更管理不规范,导致合同纠纷的,较大设 计变更扣扣 2 分,一般设计变更扣 0.5 分,扣完为止。

2 分



3

招投标管理( 10 分)

1、招标文件编制

( 1)未建立健全招标(采购) 内控管理、招标事项集体研究、合法合规 性审查等议事决策机制的,每缺一项扣 1 分;

( 2)未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对编制的招标文件认真组织 审查的,扣 0.5 分;

( 3)对有条件,但未按相关要求采用电子招投标,或未规范使用《四川 省水利工程标准招标文件》的,扣 0.5 分;

( 4)未按要求开展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管理工作,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或 人员不符合要求、控制价项目存在重复计价现象或招标控制价超概算未 履行报批手续,每项扣 2 分。

4 分



2、招标投标

( 1)工程批复后,未及时开展工程招投标的(原则上应在获得批复后 3 个月内完成首个标段招标工作,大中型工程最晚不得超过半年),扣 1 分;

( 2)未选派或委托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或未遵守利益冲突回 避原则的,扣 0.5 分;

( 3)项目法人在评标后未及时开展清标工作,或下发中标通知书前未对 中标候选人开展标后考察,每项扣 1 分;

(4)招投标信息未按要求在规定媒介公示,公示内容不规范的,扣 0.5 分。

4 分



3、受理、答复异议

在招投标活动中,未及时受理、办理、答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异议,或避重就轻,未实质 性答复异议,被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的,每项扣 0.5 分,最多扣 2 分。

2 分



4

参建单位管理

( 10 分)

1.合同签订

( 1)未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超过时间的,或签订合同不完整、不合规的,扣 1 分;

( 2)未在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向项目行政监管部门备案,超过时间的, 扣 0.5 分;

( 3)未及时根据工程实际更新合同条款,导致履约保证金(保函)、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过期,合同履约存在重大风险的,每个扣 0.5 分;

( 4)补充协议签订双方当事人与合同不一致、形式不完备、与合同实质 性背离等情况的,扣 1 分。

3 分



2、履约考核

( 1)未定期( 一年至少 4 次)开展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履约检 查的,每缺一次扣 0.25 分;

(2)未建立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台账,实行闭环管理的, 扣 1 分;

( 3)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及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追责问责,扣 0.5 分;

( 4)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存在人员变更未履行变更手 续或手续不齐,主要人员无考勤记录、长期不在岗,现场各关键岗位人 员资格不满足合同要求等情形的,每个扣 1 分。

4 分



3、合同签订

( 1)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的, 扣 1 分;

(2)合同约定不合规,存在企业垫资等现象的扣 1 分。

2 分



3、平台信息填报

( 1)未按要求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在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填报、更新相关数 据的,扣 0.5 分;

( 2)平台数据填报不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扣 0.5 分。

1 分



5

质量管理 ( 12 分)

1、质量管理体系

( 1)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的,扣 1 分;

( 2)未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未公示质量责任人的或未在工程 现场醒目位置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的缺一项扣 1 分,最多扣 2 分。

3 分



2、质量控制

( 1)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或先开工后办理手续的,每项扣 1 分;

( 2)未报送项目划分方案,项目划分方案报送不及时,项目划分有缺漏 项的,每个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

( 3)质量缺陷备案表未报送质量监督机构或质量缺陷备案表报送内容不 齐全的,扣 1 分;

(4)发生质量事故未报告,未按有关规定开展质量事故应急处置 、质量 事故调查,或未开展责任追究的,扣 2 分;

( 5)未执行全过程第三方质量检测制度,或检测单位资质、检测成果不 符合有关要求的,扣 1 分;

(6)质量评定工作不及时、资料不齐全、结论不符合规范要求、未经验 收或验收不通过就进行后续施工或投入使用的,每项扣 0.25 分,最多扣

2 分;

( 7)发现质量问题未及时组织责任单位整改的、整改不彻底、整改情况 无记录或报告的,缺一项扣 0.5 分,最多扣 1 分。

9 分



6

安全管理 ( 14 分)

1、安全管理体系

( 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 2 分;

( 2)未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总体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的,扣

2 分;

( 3)未制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未与参建单位签订安 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扣 2 分;

(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的,扣 1 分。

7 分



2、安全管理

7 分





(1)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报告后,未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的, 扣 2 分;

( 2)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或未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扣 2 分;

( 3)未定期对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进行检查的,扣 1 分;

( 4)未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与风险等级评价,落实分级管控责任的,扣

1 分;

( 5)未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 方案,并组织演练的,扣 1 分。




7

进度管理 ( 8分)

进度管理

( 1)无工程总体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的,扣 2 分;

( 2)未按批复的项目工期进度和投资计划安排各项工作计划造成工期滞 后的,滞后 1 个月以上扣 0.5 分,滞后 3 个月以上扣 1 分,滞后 6 个月 以上扣 2 分;

( 3)未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办理开工相关手续的,扣 2 分;

( 4)未及时解决工程中产生的问题,导致工期滞后的,扣 2 分。

8 分



8

资金管理 ( 14 分)

1、协调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 1)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 60%以下,扣 3 分;

( 2)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 60%以上,80%以下,扣 2 分;

( 3)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 80%以上,100%以下,扣 1 分。

3 分



2、资金使用

( 1)未按项目单独核算的,扣 2 分;

(2)项目建设资金(含移民及工程资金)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的, 扣 2 分;

( 3)未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和支付的,扣 1 分;

( 4)未做好保证金管理的,扣 1 分;

(5)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安全生产经费做好管理和使用的,扣 1 分。

7 分





3、审计决算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及报审不符合规范的,扣 2 分。

2 分



4、农民工工资管理

未按规定执行农民工工资管理政策的,扣 2 分。

2 分



9

验收及移交管理

( 8分)

1、工程验收

( 1)未制定法人验收计划的,扣 2 分,未及时报备的,扣 1 分;

(2)合同完工验收、法人验收结论未及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扣 1 分;

( 3)阶段验收不及时,较计划滞后的,滞后 1 个月以上扣 0.5 分,滞后 3 个月以上扣 1 分,滞后 6 个月以上扣 2 分。

4 分



2、移交管理

( 1)未及时处理验收遗留问题及收尾工作的,扣 2 分;

( 2)未按规定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扣 2 分。

4 分



10

廉政风险防控

(4 分)

廉政风险履职及防控

( 1)未切实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未组织参建单位签订廉政承诺书的, 扣 2 分;

( 2)未针对设计变更、工程计量、工程验收、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制定 廉政风险防控措施的,扣 2 分。

4 分



11

档案管理 (4 分)

1、档案管理责任落实

( 1)未落实档案管理人员、场地,档案管理机构不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不完善的,扣 1 分;

( 2)未将档案管理经费列入工程概算或年度经费预算的,扣 1 分。

2 分



2、档案管理

( 1)工程档案管理不规范,存在内容不完整、不真实,不能完整反映工 程实体质量状况的,扣 1 分;

( 2)资料未及时归档,未按规范要求编制的,扣 1 分。

2 分



12

加分项 ( 10 分)

1、通报表彰

( 1)获国家级表彰的,加 4 分;

(2)获部级表彰的,加 3 分;

( 3)获省级表彰的,加 2 分;

(4)获厅级表彰的,加 1 分。

4 分



2、 “ 四新”技术

( 1)采用近 3 年以来省级以上技术推广目录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新设备的,1 项加 1 分,最多加 3 分;

( 2)采用 BIM 和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的,每项加 1 分,最多 2 分。

5 分



3、备案情况

项目法人组建情况(含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报备及时、资料 完善的,加 1 分。

1 分



( 一 )、考核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考核标准的分值进行扣分。本考核应结合相关部门的稽查报告进行扣分,若稽查报告中,针对项目法人的 问题属于严重问题,则该考核指标扣全分;针对项目法人的较重问题加一般问题个数超过 10 个,则该考核指标扣一半的分。

( 二 )、考核实行量化考核制,满分为 100 分;考核对象负责多个项目建设的按每个项目单独赋分,加权平均计算最终得分。

项目法人考核等级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中 A 级(得分≥85 )、B 级( 90>得分≥75 )、C 级( 75>得分≥60 )、D 级(得分<60 )。

( 三 )、项目实施过程中或考核期内无需开展的考核指标方可作为合理缺项。

( 四 )、项目最终得分=扣除合理缺项后得分/( 100-合理缺项分)*100。

(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与量化考核,直接确定为 D 级。

( 1)发生经认定的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的;

(2)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或与当地群众发生群体事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3)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合同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 4)在项目建设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发生其它严重影响考评行为的。

项目法人是指甲方还是乙方

版权声明:本文刊登于《中国勘察设计》杂志2021年3月刊,版权为《中国勘察设计》杂志社及作者所有,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合同履约成功来自无数细节

——关于2020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示范文本)》的思考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20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市〔2020〕96号)。新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下简称“2020版《示范文本》”)推出后,在业内引起极大关注,行业相关人士已做了许多解读和分析。2020版《示范文本》实施的有效性与外部和内部二个因素有关,今后一段时间内2020版《示范文本》能否有效落地,笔者结合自己的思考,就相关内容与大家做一交流。

合同示范文本构成

2020版《示范文本》的构成

2020版《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包括一般约定,发包人,发包人的管理,承包人,设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工期和进度,竣工试验,验收和工程接收,缺陷责任与保修,竣工后试验,变更与调整,合同价格与支付,违约,合同解除,不可抗力,保险,索赔,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外加6个附件。此20条对通用合同条件中对应条款进行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其中, 6个附件需要重点关注,应尽可能明确且有利于操作,分别是:附件1《发包人要求》、附件2发包人供应出来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和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影响企业未来发展定位的要求

《示范合同》中关于分包条款

《示范合同》“4.5.1一般约定”中明确:“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法律或专用合同条件中禁止分包的工作事项分包给第三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示范合同》“4.5.2分包的确定”中明确:“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的14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发包人未能在14天内批准亦未提出意见的,承包人有权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但应在分包人确定后通知发包人。”

在2019年初稿中,“4.5.1”有“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规定;“4.5.2”有“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除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之外的工作事项”的规定。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实行“双资质”后,具体实施与单纯的施工总承包还是有些差别。

《示范合同》中关于“工程师”职责

《示范合同》“3.3.1”中明确:“发包人需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服务等工作过程或过程节点实施监督管理的,有权委任工程师。工程师的名称、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和权限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写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本合同工程属于强制监理项目的,由工程师履行法定的监理相关职责,但发包人另行授权第三方进行监理的除外。”

《示范合同》中“工程师”的职责沿用了国际通用的做法。“工程师”一词初稿时选择的是“总咨询工程师”,开始试图由全过程工程咨询负责人来担任此职位,但最终采用了与国际接轨的“工程师”。

项目合同管理的要求

国家标准对项目合同管理的要求

对于工程总承包的实施企业和项目来说,项目执行中的合同管理需要做到的内容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16项目合同管理”中已有明确的规定。

项目合同管理分“一般规定”“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和“分包合同管理”三个部分,分别对企业在合同签订和生效后所实施过程中履行、变更、违约、索赔、争议处理、终止或结束的全部活动提出管理要求。同时在主合同的框架下,对企业的项目分包合同提出相应各阶段的管理要求。

其中,在第二部分“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条款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了解和明确项目发包人的要求;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检查、跟踪合同履约情况;对项目合同变更进行管理;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违约、索赔和争议处理等事宜进行处理;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在第三部分“分包合同管理”条款中,提出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分包合同的管理要求;分包招标的准备和实施;分包合同订立;对分包合同实施监控;分包合同变更处理;分包合同争议处理;分包合同索赔处理;分包合同文件管理;分包合同收尾。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要做好哪些工作

房建与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虽与国内石油、化工、加工制造和电力等行业特点不完全相同,但因其量大面广,又决定了它与其他行业相比有一些特殊性。因此,在国家强调“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下,宏观经济将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将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基于此,工程承包企业要不忘初心,提升工程总承包实施水平,以实现高质量发展。

健全企业组织架构,落实实施过程责任制

按照2020版《示范文本》的要求,为了能够把控风险,确保项目顺利收尾,在合同签订前后,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要求,建立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组织,并行使项目管理职能,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

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应明确项目目标和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和利益。项目经理应根据企业法人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时间和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对工程总承包项目实现全过程管理。

在企业矩阵式管理框架下,项目部接受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因此,无论是单一资质还是“双资质”企业,要实施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必须先行,将责任制层层落实到位。企业要健全和优化企业资格机构,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形成集设计、采购和施工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的、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联合体模式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设置联合体管理结构,切实进行设计与施工的深度融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加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提升管理人员素质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中明确:实施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应建立满足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策划、项目设计管理、项目采购管理、项目施工管理、项目试运行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进度管理、项目质量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项目安全职业健康环境管理、项目资源管理、项目沟通与信息管理、项目合同管理和项目收尾要求的项目管理体系,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设计、采购及施工在内的企业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建立完善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企业标准体系的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建立符合工程总承包的设计、采购及施工在内的相应管理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高度重视项目经理及从事项目经营、项目策划、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合同及投资控制管理、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强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逐步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为开展国内和国际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做好投资控制和管理,使项目控制在概算内

完整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当其立项或备案完成时,项目投资是刚性的,不能突破有关规定。单一的设计、施工费用是整个项目投资的一部分,其中有一定的调剂空间。因此,工程总承包项目投资控制与单一的设计、施工不同,需要进行综合全面考虑。为了真正达到项目投资的有效控制,应该从项目设计前端开始,结合施工中的工法、做法和经验,做到“费用概算内容齐全、细节无遗漏、存在问题说清楚”,摒弃“设计不管后续施工闭门造车、施工先拿项目后出联系单增加费用”的习气。

实现设计与施工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设计与施工融合,是做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核心。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持续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工程总承包设计产品;要加快先进建造设备、智能设备的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提升各类施工机具的性能和效率,提高机械化施工程度,限制和淘汰落后工艺、工法,保障生产施工安全;要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并与装配式建筑协调发展,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为项目实施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促进建筑业提质增效。

合同履约成功取决于无数细节

2020版《示范文本》在说明二中明确了2020版《示范文本》的范围:“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在说明三中明确2020版《示范文本》的性质:“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2020版《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是说,2020版《示范文本》并非强制执行,但一经采用,就应根据相应的合同履约要求来执行。

因此,2020版《示范文本》能否有效实施,除了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深入学习理解以外,业主、招标、监管、验收、审计等环节也需要形成共识。

示范合同宣传培训推广

通常,2020版《示范文本》是指通过有关的专业法规、商业习惯等确立,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参考的文本。2020版《示范文本》在推广使用中,要通过各种渠道和采取会议、媒体、培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使得实施2020版《示范文本》的相关人员和组织达成共识,共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事业的发展。

前期招投标是首要条件

2020版《示范文本》能否有效落地,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能否采用是第一步。招标书不采用或任意删减变动内中条款,将会影响项目的实施、收尾和合同的履约。因此,负责招标的业主和相关方,应优先采用2020版《示范文本》,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具体项目实施的要求。同时,根据当地的工程开工、实施等实际情况,做好竣工验收、监管、项目审计等与合同的关联。

甲乙双方的诚信履约

2020版《示范文本》是甲乙双方的条款,需要双方共同熟悉当地的法规和政策等,在共同努力和平等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共同签订和诚信履约。

准确体现当地监管等要求

住建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规〔2019〕12号),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目前,全国已有多地出台相应的配套通知,能否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过程中履约2020版《示范文本》,需要各地政府部门积极营造氛围,出台相应的监管配套政策,才能使2020版《示范文本》真正有效落地。

竣工验收审计履约

2020版《示范文本》第10条“验收和工程接受”条款“竣工验收”中出现了需要遵守的14天、42天和“过程的接收”中出现了15天、7天等天数,应在预先策划时准备到位,才能使项目如期竣工验收和被接收。在具体实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还应预先策划考虑审计工作对合同条款和时间节点的影响。

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中推出的2020版《示范文本》,是在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出台的,是推进我国工程总承包高质量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不管工程总承包实施的前方道路有多艰辛,相信通过各方的努力,终将会“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 (本文作者:陈祖雄)

项目法人是谁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经常听到有人说,某某某是这个工程的法人,或者说他是法人代表,那么,这样说对不对呢?

一、法 人

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2、机关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4

社会团体法人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三、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经常听到有人说,某某某是这个工程的法人,或者说他是法人代表,那么,这样说对不对呢?

一、法 人

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1、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2、机关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4、社会团体法人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二、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三、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是指根据法律,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权利和义务由其所代表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根据产生方式,法人代表有三大类:

1、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其行为无需另外的确认和授权,既可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

2、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条件下,通过一定手续或外在表现形式,其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如法人终止时的清算组。

3、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根据书面或者非书面协议,或者根据民法表见代理的形式,其行为被视为法人的行为。如聘请之律师,法人营业时的营业员,销售代表、总经理等。

法人代表是公司授予行使法人权利的自然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和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自始有效,由法律直接授予。其余两种是由公司授予权利,代表公司行使具体行为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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