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时涵琬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凌灿伟,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系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法律帮助人)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户籍地址四川省大竹县周家镇XX村XX组XXX号,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已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  

申请事项:为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因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一案,被邻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邻水县看守所。申请人系嫌疑人的法律帮助人,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其保证方式是提供保证人或交纳若干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具体理由如下:

1、对黄某某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局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局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申请人认为,黄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并在大竹县范围内有固定的住处,随时可以讯问,目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大竹律师 大竹离婚律师 大竹刑事律师 大竹律师事务所

  综上,对嫌疑人黄某某取保候审,既不会妨碍本案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不会有社会危害性,有利于社会、家庭的和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规定的条件,故申请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条之规定,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恳请予以批准。

此致

邻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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