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买卖协议合同,车位买卖合同正规版本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诗

车位买卖协议合同,车位买卖合同正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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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流程

2023年周先生跟人合伙花了将近500万,在金华东阳一个小区买了84个车位,说是卖出一部分后现在销售情况不佳,他觉得原因在于物业。

2023年8月,周先生跟两个朋友合伙,在金华东阳东义府小区买了84个地下车位,他说整个小区有四百多个地下车位五十多个地面车位,他们买的这84个是开发商卖剩下的。

周先生:就是已经满足小区的先权了,它就可以对外出售,它为了回笼资金,跟我谈成了价格。

记者:三个人花了多少钱?

周先生将近五百来万吧。

周先生说,2023年9月份小区交房,他就开始卖车位位置不同,售价也有差别,已售出的均价在五万左右一个。

周先生:陆续卖了二三十个。

记者:这个有利润吗?

周先生:利润怎么说呢?反正多多少少前期是有的,现在就没什么利润了。从去年的五六月份一直到今年,大概卖了两三个。

记者:为什么?

周先生:它这里经常就是说,我这边的车位都是经常被乱停乱放,被占用,所以呢,别的业主他也不愿意花这个钱去买你的车位。

车位已经买下来了,为什么还会有乱停乱放的车辆,周先生把记者带到了小区的后门。

周先生:道闸,它就这样竖杆的,车辆就是随便进,我的车位经常被占用,它就是疏忽这个管理。

记者:保安亭没人的吗?

周先生没人,这个本子放在这。

周先生:像我这个是无障碍车位,本身地下室电动车是不能进入的,它现在还停在我无障碍车位上面。

周先生说为了不让别人占用车位,他装过地锁,但有不少地锁被破坏了。

周先生:因为我剩下好的地锁,位置都是比较偏的,那是没有被占的,反正正常的就是说,接近电梯口的,几乎会被占。至于是破坏掉的,还是恶意的,还是无意的,这个我从来不知道。我也找过物业,要求给个说法,他们连调监控的时间都没有, 这两个也是我的。

记者:这个地锁呢?

周先生:对啊,地锁现在都已经不见了。

记者:那你之前看到过有人停吗?

周先生都有人停的,你比如说周五、周六、周日,尤其是晚上,都会很多的。

除了认为物业疏于管理导致车位被占不好卖,周先生还提到,现在就算卖掉了车位,物业也不协助他登记业主信息。

周先生:要我把剩余其它车位的物业管理费用,给他补齐、结清,把别人的车位也强加在我身上,算成是四万多。

记者:为什么把别人的车位也……

周先生:我不知道他是怎么统计的。

记者:他统计了几个车位?

周先生:他给我统计是61个车位。

记者:那你现在还剩几个车位?

周先生:我现在大概剩下59个。

按照周先生说的已经卖掉大概25个车位,平均单价五万左右,那么这五百万投资里,目前只收回了一百多万。

他说前几天物业经理发来了车位管理费的清单,统计地库车位61个,2024年全年再加今年第一季度合计45750元。

周先生:我现在的想法就是让他们管理起来,如果说管理得好,那我会把这个物业(车位管理)费给交起来。那我这个登记,是你物业应该对我尽的一个责任,不能剥夺我的权益。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周总,是周总吗?

周先生:是的。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没认出来,戴个眼镜。

周先生:不用这么客套的。

直接开门见山,周先生表示物业不配合他完成业主的车位登记,物业这边会怎么表态呢?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这个事情我不说,我暂时回答不了,这个事不说。

记者:那管理费他欠了,是吗?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对,这个可以说,管理费的话,现在因为我没有准确的数据,我只能按我们这个去统计的话,61个车位大致算下来的话,去年一整年的加上今年第一季度的,全部下来六万出头了,我们是个公司企业,我们是要生存的。

记者:他说他现在还剩59个,不是61个。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这个数,我跟你讲,这个东西不是一定是59或者61个,我不保证说,我说的这个数,肯定是没有出入的。

物业经理表示周先生具体欠了多少车位管理费,还需要核对,周先生回应不交车位管理费的原因,是物业没管理好导致车位不好卖,那车位管理费包含哪些服务呢?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第一个,基础灯光照明,第二个的话,是我们清洁的一个费用,第三个的话,就是我们一些小的东西,损坏了,我们要换。一个车位一个月五十,一年六百,这个里边不包含财产的保管和看管,或者这种损失的。

记者:那秩序维护包含吗?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秩序维护的话,我们物业里面都包含。但是他的东西好比损坏了,第一个是采取报警,第二个的话,采取诉讼,如果觉得我们不占理,或者我们应该赔他地锁,走流程,我们公司又不是不接纳。

关于车位登记的事情,经理到底为什么不能说,记者又问了一句。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我没有办法给你一个满意的答复,所以我就不答这个事情。为什么?就像我们跟周总讲,你已经欠了这么长时间,去年一年没有给,今年第一季度也没有给,我们公司压下来了,这个钱肯定要收回来的,不收回来,我们要挨板子的呀,这个是事实吧?但是周总一句话,我欠费,你可以去起诉我。你前面欠着我们的钱,不给我们结。后面你又来找我们办事,你想公司这边怎么会想着,这个事情我尽可能地赶紧把这个事情搞定?一样的道理,这是一个债权纠纷,要走手续的。

记者:意思他补完了可以登记?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对的,这是关键。

记者:有前置条件了咯?

乐奥服务金华东阳东义府服务中心 经理:对啦,有的事情,真的是我不做吗?是我不想给他做吗?你觉得是不是?没这个权利,我不敢,我敢捅这么大的篓子吗?你觉得,你们这样照着,我敢乱说一句话吗?

物业经理表示这也是公司的意思,他只能执行周先生表示接下去会走法律途径。

来源:1818黄金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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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买卖平台

小区车位没有产权证,却有人通过伪造合同打假官司完成了车位过户手续。近日,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检察官抽丝剥茧、精准发力,最终戳穿了这场“左手倒右手”的骗局,切实维护了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检察官,我们小区车位都没有产权证,法院怎么判给别人了?其中肯定有啥子名堂。”2024年1月,杨先生等人前往涪陵区检察院反映情况,并申请对该执行案件进行监督。

原来,2015年,杨先生购买的某小区住房,因承建商A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交房,业主们将A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虽然业主们赢了官司,但A公司已无财产可执行,逾期交房违约金也暂时没了着落。经后续沟通,A公司承诺将收取的尚未办理产权证车位的停车费用于偿还逾期交房违约金。

然而,2023年,杨先生等人被告知小区的部分车位经法院判决已“过户”给他人,无法再继续收取停车费,当时业主们尚未足额领取逾期交房违约金。

“小区车库排水系统差,每次下暴雨,淤泥就堆积在车库,无法对外出售车位。”杨先生说。既然车位不能出售,那业主们提到的车位已过户,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了解情况后,涪陵区检察院立即成立专案组,前往法院调取涉案台账及诉讼案卷。在查阅案卷时,10份车位买卖合同引起了检察官的怀疑。

“这10份车位买卖合同签订的时间太集中,且合同签订人是张某等5位业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在支付方式上,还全都采用现金支付。”承办检察官介绍,种种疑点表明这10份合同有蹊跷。

经专案组研讨,初步确定这10个合同纠纷案可能涉及虚假诉讼。随即,涪陵区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展开问询,一个“左手倒右手”的骗局浮出水面:

原A公司委托管理人蒲某为逃避法院执行并企图将车位占为己有,2021年便勾结张某等业委会成员,伪造车位交易合同及收据,并在2023年通过诉讼骗取法院判决,将车位转移至私人名下。

询问中,张某等人坚持是合法取得车位。“那为什么你们是以未购买车位的标准来缴纳物业管理费?”当检察官拿出车位物业管理费缴纳收据时,张某等人便支支吾吾起来。眼看辩称合法取得车位一事无望,张某等人又声称,和蒲某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蒲某抵扣给他们在2016年至2021年期间的劳务款。

“若是劳务款,劳务合同何在?服务对象是谁?是否有结算凭证?”面对检察官的询问,张某等人无法提供依据。

经审查,涪陵区检察院认为,张某等人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司法秩序。该院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2024年12月25日,法院再审后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某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至此,案涉10个车位重新回归A公司名下,杨先生等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针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该院已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审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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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

将小区车位使用权整体“打包转卖”

业主想要拥有车位

还需要从别的公司加价从购买

近日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获悉

经法院审理认定

“打包转卖”合同无效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资料图,图文无关

事件回顾:开发商将小区车位“打包转卖”

湖南省宁乡市某开发商为快速回笼资金,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9月与某公司签订两份《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协议约定,开发商将宁乡市某小区4栋房屋299个车位使用权作价935万余元转让给某公司,某公司需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总价款,且由该公司承担所购买车位的物业管理费。协议签订后,某公司陆续向开发商支付了转让款600余万元。

此后不久,某公司认为开发商未交付符合条件的车位,且小区业主在知悉开发商以打包方式将车位转让给某公司后抵制情绪强烈,开发商也未积极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车位难以出售,遂向宁乡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认为某公司未按照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车位转让款,向法院提起了反诉。

宁乡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属于该区域内商品房的配套设施。虽车位、车库在物理上具有独立性,但其社会功用在于满足小区业主的居住需要,是对商品房提供的居住功能的延伸和拓展。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第1190号公告中《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库”,以国家标准的形式为建设单位等设置了设计、修建车位、车库,以满足业主需求的强制性义务。

《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以民事基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业主对小区内车位、车库的优先利益。在私家车日益成为普通家庭日常交通工具的当下,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的强制配备应首先供业主使用,这是小区内业主享有的与商品房的占有、居住相关联的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业主而言,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亦是与其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

转让车位使用权不得违反

“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

双方签订的《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的目的并非满足业主需要,且有可能影响其他业主对车位的需求,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院认定《车位使用权转让框架协议》自始无效。

据此,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决299个车位转让协议无效,开发商向某公司退还转让价款600余万元。记者获悉,该案近日已生效。

审理此案的宁乡市人民法院蓝月谷人民法庭庭长胡鸿在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相当数量的车位、车库的配备,是与业主居住权密切相关的一种生活利益,该利益受到法律保护。开发商不能因回笼资金的需要而将大量车位打包出售给他人而侵害业主的利益。同时,购买者也不要妄想通过购买大量车位以此囤积、加价转售,在开发商和业主间赚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这类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行为,到时不仅车位得不到,给付资金的占用利息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余知都

来源: 中国消费者报

车位买卖怎么过户

鲁法案例【2024】565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W公司是济南某小区的开发商,W公司与Z公司签订《车位购买协议》一份,约定Z公司按照每个车位80000元的价格,统一购买小区内产权车位159个,取得自行处分车位的权利,W公司应配合Z公司及Z公司指定的受让人办理一次更名手续。W公司另与E公司签订《车位购买协议》一份,约定E公司按照每个车位80000元的价格,统一购买小区内产权车位218个,取得自行处分车位的权利。后E公司与Z公司签订《车位转让协议》一份,E公司将其从W公司购买的车位中的96个产权车位转让给Z公司。Z公司已按照协议约定分别向W公司和E公司支付全部车位购买款。因W公司未按协议约定配合Z公司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办理车位更名手续,Z公司提起诉讼,要求W公司办理车位更名手续。

法院审理

Z公司、E公司与W公司分别签订了《车位购买协议》一份,后Z公司、E公司签订《车位转让协议》一份,本案涉及三份协议。Z公司与W公司在本案中虽未对上述三份协议的效力问题提出主张,但因Z公司的诉讼请求涉及合同义务的履行,需对涉案三份合同的效力问题予以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能够实现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认定该合同不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一)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对小区内车位进行处分时应当按配置比例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本案因W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现审理查明的事实无法确定涉案小区中车位的配置比例,但W公司以“打包”的方式将几百个车位出售给Z公司、E公司,处分的车位数量较多,合同主体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保后续单个车位的零售、出租等是否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的立法精神存在相悖之处。
但综合考量本案案情,涉案协议签订于2021年,合同签订后各方主体已履行了合同内容。从合同履行程度上看,Z公司从W公司处购买产权车位159个,从E公司购买产权车位96个,产权车位共计255个。所有产权车位中已出售并由W公司配合完成更名手续的为104个,该部分均出售给了涉案小区的业主,未完成更名手续的产权车位为151个,其中21个已出售给小区业主。故从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看,Z公司在“打包”购买涉案车位后,后续出售给了小区业主,未阻挠、妨碍小区业主购买、使用本小区内车位的便利需求,符合“满足业主的需要”。从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上看,Z公司与大量的业主形成了单个车位的买卖合同关系,一部分车位已完成更名手续,即业主已取得车位的物权效力,一部分车位虽未完成更名手续,但Z公司已收取车位出售款项。如果认定涉案三份协议无效,除Z公司与W公司、E公司与W公司、Z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后续车位返还、财产返还的法律后果外,Z公司与大量业主之间也存在因合同无效产生的法律后果,会切实影响到已购买车位的业主的权利。故从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考量,本院认定涉案三份协议均有效。遂判决,W公司协助Z公司及其指定的受让人办理车位的过户更名手续。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在认定合同效力时,初步要判断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此外,还要再进行法益衡量,最终确定合同的效力。这一过程中要综合考量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合同的实际履行程度、合同效力的法律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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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历城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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