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江苏南通如东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具体分析如下:
一、案情简介
吴某经营了一家小店。2022年8月19日的早上,她驾驶小轿车去店里,并将车停放在店门口的一处停车泊位上。
吴某打开驾驶室车门准备下车时,意外发生。一辆电动车从吴某车左后方驶来,一下子撞上了吴某打开的车门,“嘭”的一声,电瓶车驾驶者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这场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桑某受伤,于当日死亡。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二、判决结果
如东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律师分析
1、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第一条规定,交通肇事导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吴某因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刑法133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吴某因为交通肇事导致一人死亡,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成立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本案中,电动车驾驶人桑某正常行驶,因为吴某未遵守交通规则,导致死亡,吴某应该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没有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
以上案件警示机动车驾驶人,上下车应该注意来往车辆,避免此种事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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