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我国法律依据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的法理基础规定了“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这两个法律术语从不同角度对公司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两者有着共通之处,但又存在不同。
一、适用法律不同。
竞业禁止义务往往体现在《公司法》相关条文中,该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不能利用泄露原公司的商业机密去为自己或他人谋利。
竞业限制义务则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中。
二、义务性质不同。
竞业禁止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义务,不能协议解除,是一种法律规定的义务。
竞业限制是约定义务,如果双方没有进行事先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择业是不受限制的。
三、义务主体不同。
竞业禁止的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而竞业限制可以针对任何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也可能更广。
四、产生的责任不同。
违反竞业禁止产生的责任是侵权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所得的收入公司可以要求返还。
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责任形式可能是违约,也可能既是违约,又是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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