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顺序的约定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12年甲公司、乙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乙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给甲公司,甲公司再支付余下款项1.8亿元。此后,应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前述土地用作甲公司融资担保,以解决项目资金问题,甲公司多次承诺融资成功后清偿乙公司转让款。2015年1月15日,本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具承诺函称,其若未在2016年1月31日前向乙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0%,同意乙公司无条件收回土地,并按原已签署协议清算款项。2015年8月10日,乙公司以甲公司未支付项目转让款为由,通知解除合同、甲公司支付1.8亿元转让余款。同年8月28日,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将土地过户。
①本武汉合同案中,项目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并未严格按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实际履行。之后,应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将涉案土地抵押用作甲公司融资担保,以解决项目运作资金问题。甲公司多次承诺融资成功后清偿所欠乙公司转让款项。在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承诺函中,甲公司承诺如在2016年1月31日前未向乙公司支付应付未付款项的50%,同意乙公司可无条件收回土地,并按原已签署协议清算款项。
由此可见,本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作出前述承诺以及乙公司配合办理涉案土地抵押行为,表明双方已就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的履行顺序进行调整并达成新的合意,故双方应按调整后的约定情况履行合同。在其未按承诺如期支付应付未付款项情况下,甲公司显然不能请求乙公司先行办理土地过户手续。在合同约定已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情况下,考虑到乙公司未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系因配合甲公司抵押融资所致客观事实,以及甲公司为办理融资抵押而多次作出清偿承诺,故对本武汉合同案中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诉请,不予支持。
②需指出的是,本武汉合同案中系因甲公司请求判令乙公司配合办理涉案土地过户手续引发的纠纷。乙公司虽以涉案合同已解除为由提出抗辩,但未就此提起反诉,其请求径行确认涉案合同已解除意见,法院不予审查。甲公司以利于配套规划和业主利益为由主张判决土地使用权过户,亦缺乏合同依据。实际上,涉案合同是否解除以及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并非处理本案争议必需作出裁判事项,当事人可对此依法另行解决。
本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先后履行顺序,嗣后通过补充协议或承诺函形式进行调整并达成新的合意的,应按调整后情况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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