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诈骗罪量刑细则,江苏省诈骗犯罪定罪量刑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贺悦月
江苏省诈骗罪量刑细则量刑起点类别数额及情节增加一个月刑期特殊情形3-9个月普通诈骗6000元每增加1500元特殊情形【1】: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每增加1000元3-4年普通诈骗6万元每增加6000元4.8万元+特殊情形【1】之一4.8万≤数额<6万,每增加3000元特殊情形【2】: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诈骗3万元每增加6000元2.4万元+特殊情形【2】之一2.4万≤数额<3万,每增加1500元10-11年普通诈骗50万每增加5万元(依法判无期的除外)40万+特殊情形【1】之一40万≤数额<50万,每增加1万元(依法判无期的除外)电信网络诈骗40万+特殊情形【2】之一40万≤数额<50万,每增加1万元(依法判无期的除外)备注:结合苏高法〔2011〕37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第4条:诈骗数额接近“数额较大”的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4800元+特殊情形之一)㈠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㈡诈骗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物的;㈢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㈣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或者使用诈骗的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㈤多次诈骗的;㈥曾因诈骗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㈦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㈧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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