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宁波奉化区又发生了一起乘客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的案件。案件的起因是犯罪嫌疑人张某因为坐过了站,要求司机停车,公交司机因为公司的相关规定不能随意停车,犯罪嫌疑人张某遂动手抢夺方向盘,致使载有其他乘客的公交车冲上人行道。所幸的是此次事件未发生2018年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件那样的重大伤亡。
不得不说,抢夺公交方向盘这种严重妨害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始终是悬在公众头上的一把利剑。 早在2019年初,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具有“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等几类特定情形的,予以从重处罚。乘客针对其他人员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妨害交通运营秩序、影响行车安全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寻衅滋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同时,鉴于实践中少数驾驶人员与乘客发生纷争后不能理性应对,而是违规操作或者擅离职守与乘客发生冲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见规定对实施此类行为的驾驶人员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此外,为鼓励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务人员和乘客与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制止侵害驾驶人和乘客的行为,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严重危害后果发生,意见还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作出了原则规定。 为进一步明确制裁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这种行为的法律依据,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拟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写入刑法。 草案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夺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与他人互殴,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将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这种行为写入刑法,不仅有利于此类案件的处理,同时也向社会传达了明确的信号,对那些有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冲动的人起到很好的威慑作用。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需要有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这需我们每个公民积极参与。法律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希望我们每个人在行动之前都能够理性思考,正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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