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相关问题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研究背景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余乐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问题大过天”。随着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人民的精神物质生活大幅度提升,解决了吃得饱的问题,更要关注吃得好的问题。

  在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上,我国目前主要的法律相关规定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一、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的赔偿问题

  1.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2.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由此可以看出,消费者在受到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的损害的,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赔偿损失。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构成要件包括:(1)首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2)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存在明知的情况,即明知自己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3)存在例外情况,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而且,还需要注意的问题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系为生活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也就是说,消费者是因日常生活行为购买使用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可以要求损失外的十倍价款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二、相关刑事犯罪罪名

  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是指《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所规定的:

  (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要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总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无小事。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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