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义务和基本义务的区别,法定义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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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义务有哪些内容
陈云良
疾病控制中心是个什么机构?为什么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又要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为什么不戴口罩会被拘留?等等,人们心中一大串困惑,恐怕专业人士也未必完全明白。对此,笔者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各条文从以下方面对政府专业部门乃至个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条分缕析。
一、法定传染病病种的分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急性或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等级越高,表明此类传染病危害性越大,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也越严厉。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鼠疫曾经在中世纪时肆意蔓延数百年,欧洲有近一半人因鼠疫丧生。霍乱的传染速度和致死率也居高不下。但经过人类社会的长期努力,目前已鲜有这两种疾病流行。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等26种传染病。虽然乙类传染病的疾病烈度不如甲类,但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依然巨大。此次新冠肺炎让我们直观感受到了它的危害性,感染人数多、范围大,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恐慌。但由于这种病毒以前没有出现过,刚发现时医生不能判断其应该属于哪类传染病,为此,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5款专门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据此,国家卫健委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危害小于甲类和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0种。这类传染病要么疾病烈度小,要么传染性低,要么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乙类传染病中的哪些情形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预防、控制的措施。至此,目前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共有“新冠肺炎”、“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四种。
既然这四种疾病需要更严厉的管控措施,何不直接将这几种传染病列为甲类传染病?因为,像鼠疫和霍乱这种甲类传染病的危害极其惨烈,一旦宣布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认定。单从流行病学角度来说,这四种疾病的危害程度还不足以与鼠疫、霍乱相提并论。所以,法律没有授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的权力。但这四种传染病危害性大,传播性强,不采取甲类措施又不足防控疫情。所以,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而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新型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归各级政府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现在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卫健委)是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疫情防控决不只是卫健委一家的职责,还需要所有政府部门的协调一致。如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自新冠肺炎零星出现,再到疫情的暴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中国疾控中心)一度被推入了舆论的漩涡,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处置不力,也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18条还规定了中国疾控中心的详细职责。但没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具有疫情发布权利、直接的疫情处置权利。所以,本次疫情中国疾控中心不能向公众发布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本次疫情中,无数医护人员勇敢逆行,这不仅是无私奉献,也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
五、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应对疫情时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居(村)民委员会需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等。在本次疫情应对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上级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宣传措施、人员隔离措施,对于疫情的控制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六、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首先,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宣传。目前,疫情防控情况有所好转,新闻媒体的强力宣传功不可没。其次,自身学习预防传染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再次,开展传染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医学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
七、公民的传染病防治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和第3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配合防治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公民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院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公民如果隐瞒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不及时报告,导致他人感染,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戴口罩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控疫情的义务。
(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法定义务不包括
本次疫情中,无数医护人员勇敢逆行,让人动容,这不仅是无私奉献,也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
陈云良
疾病控制中心是个什么机构?为什么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又要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为什么不戴口罩会被拘留?等等,人们心中一大串困惑,恐怕专业人士也未必完全明白。对此,笔者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各条文从以下方面对政府专业部门乃至个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条分缕析。
一、法定传染病病种的分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急性或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等级越高,表明此类传染病危害性越大,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也越严厉。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鼠疫曾经在中世纪时肆意蔓延数百年,欧洲有近一半人因鼠疫丧生。霍乱的传染速度和致死率也居高不下。但经过人类社会的长期努力,目前已鲜有这两种疾病流行。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等26种传染病。虽然乙类传染病的疾病烈度不如甲类,但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依然巨大。此次新冠肺炎让我们直观感受到了它的危害性,感染人数多、范围大,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恐慌。但由于这种病毒以前没有出现过,刚发现时医生不能判断其应该属于哪类传染病,为此,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5款专门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据此,国家卫健委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危害小于甲类和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0种。这类传染病要么疾病烈度小,要么传染性低,要么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乙类传染病中的哪些情形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预防、控制的措施。至此,目前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共有“新冠肺炎”、“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四种。
既然这四种疾病需要更严厉的管控措施,何不直接将这几种传染病列为甲类传染病?因为,像鼠疫和霍乱这种甲类传染病的危害极其惨烈,一旦宣布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认定。单从流行病学角度来说,这四种疾病的危害程度还不足以与鼠疫、霍乱相提并论。所以,法律没有授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的权力。但这四种传染病危害性大,传播性强,不采取甲类措施又不足防控疫情。所以,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而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新型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归各级政府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现在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卫健委)是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疫情防控决不只是卫健委一家的职责,还需要所有政府部门的协调一致。如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自新冠肺炎零星出现,再到疫情的暴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中国疾控中心)一度被推入了舆论的漩涡,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处置不力,也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18条还规定了中国疾控中心的详细职责。但没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具有疫情发布权利、直接的疫情处置权利。所以,本次疫情中国疾控中心不能向公众发布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本次疫情中,无数医护人员勇敢逆行,这不仅是无私奉献,也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
五、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应对疫情时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居(村)民委员会需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等。在本次疫情应对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上级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宣传措施、人员隔离措施,对于疫情的控制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六、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首先,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宣传。目前,疫情防控情况有所好转,新闻媒体的强力宣传功不可没。其次,自身学习预防传染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再次,开展传染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医学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
七、公民的传染病防治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和第3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配合防治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公民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院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公民如果隐瞒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不及时报告,导致他人感染,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戴口罩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控疫情的义务。
(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法定义务的特点
面对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用于处理抗疫事务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政府决定。虽然,这些法律主要是规定政府和一些社会组织在抗疫中的职责,但也涉及了公民在抗疫中必须履行的一些法定义务。概而言之,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公民有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遵守政府抗疫规定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公民有服从政府用于抗疫而征用其财产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第三,公民获悉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有向政府报告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四,公民负有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的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公民有服从政府因抗疫需要而对其采取的隔离、封锁等措施的义务。《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必要时有权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六,公民有服从政府出于抗疫需要而要求其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的义务。《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七,公民有协助、配合政府出于防疫而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义务。《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八,公民乘坐交通工具时,被发现是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有服从有关政府部门对其采取的控制措施的义务。《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比如,上海市政府规定,海关等口岸部门对进境航班、入境人员继续严格执行登临检疫、健康申明卡审核、测温以及流调等措施,发现有发热等症状人员直接闭环转运至指定医疗机构诊疗;对所有入境人员实行核酸检测。各区继续加强对境外来沪人员转运闭环管理,统筹做好集中隔离点工作。对隔离健康观察人员在解除隔离前开展核酸检测。
第九,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可能受到危害者,有服从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其采取的医学观察、控制等措施的义务。《应急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流动中的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有服从流动所在地的政府所采取的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应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应急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强化医疗机构预检分诊,一旦发现有可疑流行病学史就诊者,立即引导至发热门诊或哨点诊室进行隔离排查,对疑似病例立即落实隔离留观措施,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一,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有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的医学措施的义务。《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十二,公民、企业等不得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外来人员进入小区有服从政府抗疫措施的义务。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外来人员进入小区须出示随申码等;对首次返回小区的来沪人员,继续实行信息登记。对入住酒店的来沪人员,继续落实好测温、人员信息登记等措施。
第十四,重要交通枢纽、场站的人员有服从政府有关抗疫措施的义务。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在机场、火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度高的重要交通枢纽、场站,通过红外热像仪等非接触式测温设备,加强对大片移动人群的快速检测,提高体温筛检精度。落实长途客运、水上客运等正常运行的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
第十五,部分地区新到岗(返岗)员工有服从政府有关抗疫措施的义务。上海市人民政府规定,复工复产企业对来自部分地区新到岗(返岗)员工实施核酸检测。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涉及抗疫的义务,会随着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变化而有所增减。但大体而言,公民、法人等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期间所负的义务,应比社会正常运行期间所负的义务要多一些,政府强制公民、企业等履行抗疫义务的措施也比正常时期要严厉一些,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惯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应急期间的社会公共利益遭遇重大风险和伤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紧迫性高于某个社会个体利益。当然,政府在要求公民、法人履行抗疫义务时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应注意遵循比例原则,努力协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某个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这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惯例。(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转自 |上观新闻
作者 |郝铁川 许晓璐(华东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博导;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学生)
来源: 上海法治报
法定义务包括基本义务吗
来源:检察日报
疾病控制中心是个什么机构?为什么新冠肺炎确定为乙类传染病又要采取甲类防控措施?为什么不戴口罩会被拘留?等等,人们心中一大串困惑,恐怕专业人士也未必完全明白。对此,笔者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各条文从以下方面对政府专业部门乃至个人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进行条分缕析。
一、法定传染病病种的分类。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将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急性或慢性传染病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并根据其传播方式、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程度的不同,分为甲、乙、丙三类,实行分类管理。等级越高,表明此类传染病危害性越大,国家采取的应对措施也越严厉。
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两种。鼠疫曾经在中世纪时肆意蔓延数百年,欧洲有近一半人因鼠疫丧生。霍乱的传染速度和致死率也居高不下。但经过人类社会的长期努力,目前已鲜有这两种疾病流行。乙类传染病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狂犬病、肺结核等26种传染病。虽然乙类传染病的疾病烈度不如甲类,但是对人民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依然巨大。此次新冠肺炎让我们直观感受到了它的危害性,感染人数多、范围大,造成了不小的社会恐慌。但由于这种病毒以前没有出现过,刚发现时医生不能判断其应该属于哪类传染病,为此,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第5款专门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据此,国家卫健委1月20日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危害小于甲类和乙类,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等10种。这类传染病要么疾病烈度小,要么传染性低,要么已经得到了有效控制。
二、乙类传染病中的哪些情形应当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预防、控制的措施。至此,目前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乙类传染病共有“新冠肺炎”、“非典”、肺炭疽、高致病性禽流感四种。
既然这四种疾病需要更严厉的管控措施,何不直接将这几种传染病列为甲类传染病?因为,像鼠疫和霍乱这种甲类传染病的危害极其惨烈,一旦宣布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恐慌,必须由最高立法机关认定。单从流行病学角度来说,这四种疾病的危害程度还不足以与鼠疫、霍乱相提并论。所以,法律没有授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增加或减少甲类传染病的权力。但这四种传染病危害性大,传播性强,不采取甲类措施又不足防控疫情。所以,传染病防治法第4条规定,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而对于突发原因不明的新型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工作归各级政府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即现在的卫生健康委员会(下称卫健委)是传染病防治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治的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监督管理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其他部门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疫情防控决不只是卫健委一家的职责,还需要所有政府部门的协调一致。如新冠肺炎患者不配合隔离治疗,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四、疾控机构、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自新冠肺炎零星出现,再到疫情的暴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称中国疾控中心)一度被推入了舆论的漩涡,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处置不力,也有人认为中国疾控中心没有及时向社会发出预警。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条规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同时,传染病防治法第18条还规定了中国疾控中心的详细职责。但没有规定中国疾控中心具有疫情发布权利、直接的疫情处置权利。所以,本次疫情中国疾控中心不能向公众发布情况。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在本次疫情中,无数医护人员勇敢逆行,这不仅是无私奉献,也是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责。
五、居(村)民委员会的基本任务。居(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应对疫情时有义务配合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传染病防治法第9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居(村)民委员会需要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等。在本次疫情应对中,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配合上级政府迅速采取有效宣传措施、人员隔离措施,对于疫情的控制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
六、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法第10条规定,国家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首先,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宣传。目前,疫情防控情况有所好转,新闻媒体的强力宣传功不可没。其次,自身学习预防传染病。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再次,开展传染病防治专业人才培养。医学院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预防医学教育和科学研究,对在校学生以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人员进行预防医学教育和培训。
七、公民的传染病防治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和第31条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配合防治义务、告知义务和报告义务。公民个人必须接受疾控机构、医院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公民如果隐瞒自己感染新冠肺炎的情况,不及时报告,导致他人感染,还可能触犯刑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规定,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戴口罩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防控疫情的义务。
(作者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中国卫生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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