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就像三胞胎,归根结底提供的都是劳动者在劳动,但是建立不同的关系对用人单位来说承担的责任和适用的法律却是截然不同。
首先是概念上的区分: 劳动关系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这种关系,大部分单位与员工都是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必不能被确认为劳动关系,很多事实证据都可以证明是劳动关系,比如工资定期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社保记录、工作证工作服等、工作时长。如果能够通过事实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承担的损失会更惨重。 劳务关系就是我们通常理解的临时工,要注意这里的劳务关系与劳务派遣决然不同。劳务派遣只是相对用工单位而言,劳务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依然有正常的劳动合同。这里的劳务关系是指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特点的用工关系。所以劳务关系不是你想认定就能认定,界定不好很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顾名思义,是一种承包揽收的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某项工作并获得报酬的民事合同关系。其次是适用法律的问题: 劳动关系的主体不具有平等关系,特别适用保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适用《民法典》。
最重要的也是最受人瞩目的区别就是法律责任的不同。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果构成工伤就按照工伤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赔偿。 劳务关系中若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双方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工作的时候受伤,定作人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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