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如何面对?
当事人A女士和她的老公都是北京某企业的管理层,相识于大学时代,后确定恋爱关系,女方毕业后出国留学,但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恋爱关系。
后来女方回国工作,并于当年6月登记结婚。月底,当事人老公持续高烧不退,遂到医院做检查,结果被确诊患有梅毒且HIV检测呈阳性。
A女士无法接受这一残酷的结果,便带老公前往北京各大知名医院进行咨询,最终的结果是被告知老公患有艾滋病,且在婚前较长时间就已患病,当时的症状已经显现并伴有并发症,且没有治愈的可能。
在A女士追问下,她老公终于承认自己曾经有过不当行为,A女士欲哭无泪。待自己平静下来,冷静地去做了检测,所幸结果成阴性。
同年年底,A女士提出离婚诉讼,解除婚姻关系。A女士是一个很干练的理智女性。即使自己遭遇了整个青春期的“哄骗”,依然能冷静下来寻求一个对自己最大的公平和公正。
律师方案:
律师确定将本案的诉讼方向改为申请婚姻登记行为无效,目的是当事人抹掉这段婚史,最大限度地降低此次遭遇对当事人今后人生造成的影响,结合法律以及男方婚后当月即查出艾滋病发的既定事实。
案件结果:
律师一边主动与法官积极沟通,一边对男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男方也感到深深的愧疚,最后同意配合申请婚姻无效的庭审程序,以弥补对女方经受的巨大情感伤害。
律师观点:
《民法典》1053条翻译过来的意思是,法律旗帜鲜明地不支持带病骗婚。
这一点,《民法典》的态度比此前的婚姻法还要明确。婚姻法的规定是「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也就是说「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撤销后,双方户口本上为未婚,而非离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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