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补偿款乡镇可以压着吗
农村征地补偿款,乡政府不可扣押,但可预留一部分作特殊用途。
村委虽有截流权力,但仅限于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不得截流。
尤其需注意,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作其他目的。
二、征地不合理怎么办
若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征地过程中出现处理方式不当或失衡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以及其他法定权益所有者均有权依法向该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诉。
面对此种情形,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收集各类反馈信息,认真审查和分析被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群体或其他法定权益所有者对于征收补偿与安置措施所持有的不同观点。
如当事人申请听取相关证据与听证程序,该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听证会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三、征地补偿标准金额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补偿标准应依据土地原本所使用的合法途径、确切时刻以及完全充足的方式来计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以及住宅和其他地面附属设施与农作物等补偿费用。
同时,还需妥善妥善安排安置被征用土地范围内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对于征用农用土地的情况来说,土地补偿款与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数额则需要由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区政府以及直辖市政府通过制定并公布各个区域的综合性地价来予以明确。
这种制定综合性地价的过程中,需要全面综合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目的、土地资源的实际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所在地理位置、土地供求关系、当地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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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征地补偿标准金额,征地补偿价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