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产权证是否算行政处罚2025,撤销产权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房产纠纷 编辑:柳黛

一、撤销房产权证是否算行政处罚2025,撤销房产权证是否算行政处罚

撤销房产证并非行政处罚,而是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二、撤销产权证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房产证属于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处罚,例如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房产证进行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行政机关非法扣押许可证,该怎样维权

行政机关暂扣许可证是一种强制措施,是需要按照程序审批,法律对此都有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觉得行政机关是非法扣押的话,应先了解相关扣押法定程序,确定是否属于非法扣押。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撤销房产权证是否算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撤销房产证是属于行政行为,但并不是行政处罚行为,例如因房屋产权登记错误而撤销房产证的,就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以下这些:(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撤销房产证的行政判决

法律分析:房产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应该与房屋客观情况相符。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准确登记。如果出现登记错误,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撤销外,有权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撤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使房屋恢复到变更之前的状态,以保护有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五、撤销房产证的行政判决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记载的内容应该与房屋客观情况相符。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认真履行审查义务,准确登记。如果出现登记错误,除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正当程序撤销外,有权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判决撤销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以撤销(违法颁发的)房产证,使房屋恢复到变更之前的状态,以保护有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六、去交警大队处理违章需要带什么

法律分析:房产部门可以撤销房屋产权证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

(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

(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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