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在办理离婚登记中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导致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一、夫妻双方就协议离婚协商一致(离婚协议应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离婚登记申请。
二、婚姻登记机关初审无误后,自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次日开始计算冷静期,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在冷静期满(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后三十日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在冷静期满(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后三十日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符合办理离婚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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