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行为是违法的,协议征收是什么意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严安然

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行为违法,行政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概况

王某因诉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东昌府区财政局土地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王某以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东昌府区财政局强行占用其承包土地违法为由,于2015年7月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东昌府区财政局强行占用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判决赔偿其土地补偿款、青苗补偿款、政府补贴等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占地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王某所承包的土地是为农村集体土地,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占用该土地进行建设前应严格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法征用。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在未依法办理审批以及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以《征用土地补偿协议》代替审批征收占用王某承包土地,不仅于法无据,而且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关于是否驳回王某行政赔偿请求的问题。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行政赔偿请求的主要理由一是判决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时机尚未成熟,二是等待补办征地补偿程序中救济。关于第一个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王某所承包的农田被违法占用,其合法权益将遭受损害,具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违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本案存在的未征先占,以协议代替征收决定的违法行为,东昌府区政府、侯营镇政府应当积极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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