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造肇罪一般判几年,交通肇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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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构成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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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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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41
■临沭法院:车主未驾驶车辆,为何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刘某是从事红薯经销生意的农户,家中有一辆报废货车。为方便装卸、运输红薯,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雇佣王某驾驶该货车上路。2023年12月,王某驾驶车辆行至村西生产路超车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相撞,后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行车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超车的违法行为,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刘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仍指使其驾驶报废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综合二被告人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分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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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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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中院:“齐乐融融”诉源治理护佑群众放心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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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法院:府院联动“双引擎”助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跑出“加速度”
李某在招聘网站寻找工作时,无意中看到了某劳务派遣公司的招聘信息。2023年1月,李某入职该公司,被派遣至某汽车配件公司从事冲压工作。2023年4月30日,李某的左手在工作时被大型冲压机压伤,导致左手小指单指不全切断、左手小指近节开放性指骨骨折(基底粉碎)、开放性左手第五掌骨颈骨折等。李某入住医院治疗,两家公司都不愿意为李某缴纳医疗费,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都是李某跟老家亲戚借的,劳务派遣公司虽然缴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但却扣押了李某受伤当月的工资,对于之后的赔偿更是只字未提。
无奈之下,李某申请市人社局对其进行工伤认定,人社局调查核实后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劳务派遣公司不服该工伤认定向乳山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决定书。
法官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各方取得联系。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对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和付款时间不满意,认为公司就是想拖延赖账,提出要求法院依法裁判。考虑到李某这个心结,法官决定联合市人社局社保中心一起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反复释法、明理,李某产生调解意向,但双方对赔偿金额和付款计划争议较大。为尽快统一双方意见,法官与社保中心协商后,由其按照法定标准明确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费用,双方最终都认为这个数额较为合理,当天签订赔偿协议,工伤赔偿事宜一揽子达成和解,原告也申请撤回对人社局的行政诉讼。至此,该工伤纠纷圆满化解,为双方当事人节约了仲裁、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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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法院:文书瘦身优质效 “表格”判决解纠纷
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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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342
■烟台中院:结婚时间过短,彩礼返还比例如何确定?
2021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22年9月,原告与被告订婚,在订婚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51800元及“三金”42000元。2022年11月双方在莱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至2023年6月。原告孙某起诉至莱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
肇事罪十个九个不判刑
一、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量刑标准1. 入刑标准(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即可构成交通肇事罪:
致1人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致3人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且无力赔偿,负全部或主要责任;致1人重伤且具有特殊情节(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明知车辆故障仍驾驶、驾驶无牌/报废车辆、严重超载、肇事逃逸)。注意:
责任认定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不服可3日内申请复核。"酒后驾驶"指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在构成基本犯罪的基础上,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负全部或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负同等责任;无力赔偿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肇事后逃逸(如已构成犯罪后逃逸)。示例:
若致1人死亡(已构成犯罪)后逃逸,刑期从3年以下升至3-7年。
一般需同时满足:
刑期≤3年;有悔罪表现(如赔偿、自首);无再犯风险;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2. 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情形 | 法律依据 |
醉驾(酒精≥80mg/100ml)致1死/3重伤 |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竞合 |
肇事后逃逸且未自首 | 主观恶性大 |
未积极赔偿或赔偿不足 | 损害未修复 |
斑马线上致行人1死/3重伤 | 情节恶劣 |
多次违反交规被行政处罚 | 屡教不改 |
示例:
若肇事者醉驾致2人死亡且逃逸,即使赔偿也难以适用缓刑。
可获赔项目 | 限制条件 |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 | 需提供票据 |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 仅限交通肇事罪案件 |
丧葬费、交通费、康复器具费 | 直接损失 |
不赔项目 | 精神损失费(除非调解/和解) |
操作建议:
优先通过调解争取精神损害赔偿(如加害方为争取缓刑可能妥协);交强险可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商业三者险不赔间接损失。2. 诉讼策略双重路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单独民事起诉;证据关键:需保存医疗票据、收入证明、事故认定书等原始凭证。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交通肇事罪44,454人,位列刑事犯罪第八,系前十罪名中唯一过失犯罪。该数据反映交通事故仍是重大公共安全风险,司法实践中需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民生。
法律依据与参考:
如需个案咨询,建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地方实施细则(如河南省、河北省量刑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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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罪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处罚如下:
1. 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通俗理解交通肇事罪的核心是“违规驾驶 + 严重后果”。比如:
闯红灯、酒驾、超速等违规行为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
事故发生后不救人、不报警,反而逃逸,会加重处罚。
1. 遵守交规:不酒驾、不超速、不疲劳驾驶。
2. 事故后正确处理:
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
拨打120和122(报警电话),配合调查。
切勿逃逸!逃逸可能面临更重刑罚。
3. 保险理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依法赔偿受害人。
举个例子张三酒后驾车,撞倒行人李四,导致李四重伤。如果张三停车救人并报警,可能被判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但如果张三直接逃逸,可能面临3-7年有期徒刑;若李四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张三可能被判7年以上。
1.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的义务和违规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重大事故”标准(如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造成损失30万元以上)。
关联案例案例1(普通肇事):王某超速撞死行人,未逃逸,积极赔偿,被判2年有期徒刑。
案例2(逃逸加重):李某撞人后逃逸,伤者因延误救治死亡,李某被判7年。
提示:交通事故后,法律责任与处理态度密切相关!守法驾驶、妥善处置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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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造肇罪判多久
关于“交通肇事”的含义问题,木林在之前连续写了两篇文章:“交通肇事”这种叫法,该怎么来理解(一)(二)进行探讨,前后给出了四种解释:
(1)交通肇事,通常指车辆驾驶人或行人在参与交通活动过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2)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范畴内,对于某一起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交通肇事的判断,应该区分一般普通民众与司法人员的不同认识,对于一般民众来讲,有重大损害后果、社会影响或者有逃逸情节等时就可能属于交通肇事;而对于司法人员(交警、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来讲,应该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其他竞合犯罪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条反推出不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是因为部分犯罪构成缺陷(责任或结果缺一、行为人违法阻却)的交通事故,或者因车辆通行问题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路外交通事故,或者在现场调查后暂时无法确定是否会构成犯罪但有极大可能的交通事故。
(3)交通肇事,就是发生了当事人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及相关竞合罪名表象特征的交通事故,至于在后续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考虑。
(4)交通肇事,是指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或者财产损失数额特别重大可能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罪等刑事犯罪,或者社会影响较大、情节恶劣、舆情反映热烈,或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而具有逃离现场或潜逃藏匿行为的交通事故。
木林曾试着向两拐的邹彪兄弟请教了一下,虽然没有能够给出一个明确的说法,但兄弟给我提了一个建议:《现代汉语词典》的源头有点小,应该结合我国古代律法和国外的相关法律来理解。并转了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1951年颁布的《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和民国时的《陆上交通管理规则》以供参考。
木林以为,对于交通肇事含义的界定,法规最多找到民国时期即可,再向前找,一方面可能也没有,另一方面即便有这个叫法亦可能和我们叫法的含义相差很大甚至于是完全没有关系,如:走,古义主要是跑(疾行),今义主要指行走;去,古义主要指离开,今义主要指前往;交通,古义主要指交错相通,今义主要指运输行业,更有甚的如小姐等词,在某些场合下完全没有了原始含义,甚至从褒义变为了贬义,等等。
时代的发展变化,必然会导致相关法律词语概念含义的变化更新、淘汰更替。
从1951年《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中第八章的名字就叫交通肇事来看,交通肇事这种叫法还是比较早的,它肯定源于民国,遗憾的是其中没有对交通肇事的含义进行界定。
不过,到1955年公布的《城市交通规则》、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1991年9月22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交通肇事这种叫法就被交通事故这种叫法给取代了,只有交通肇事罪这个叫法。
结合之前旧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规定的内容以及从我国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地方法规如《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相关章节的名字叫交通事故处理来看,当时把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这些结果的交通事故就叫交通肇事,只不过不包含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意外事故。
交通肇事这种叫法,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更多的是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很多地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以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但均没有对其含义进行专门的明确,它应该属于一个含义不确定性的法律概念。
这也就是说:
一是,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交通肇事=交通事故,二者只不过是曾经的叫法和现在的叫法而已。
主要体现在:(1)1951年《城市陸上交通管理暫行規定》中第八章的名字就叫交通肇事,但当时的交通肇事中不包含现行法律中规定的意外事故。(2)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1项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将其内容分开来看的话,交通肇事的意思就基本等同于交通事故。(3)当然了,尽可能的还是应该将“交通肇事逃逸”连到一起来看,毕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第三节的名字就叫“交通肇事逃逸查缉”,此处,有明显的逃逸情节很关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中还有一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概念。
二是,对于检察官和法官来讲,因为通常是在交通肇事刑事追诉程序中参与进来的,他们口中谈论到的交通肇事大多数就是交通肇事罪,即:交通肇事=交通肇事罪。
主要体现在:(1)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3条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第41条第2款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这几处的交通肇事,可能就得理解为交通肇事罪。(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3号)中的交通肇事亦是指交通肇事罪。(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38条、第40条中的交通肇事亦应该指的是交通肇事罪。
现实中,公安交警对接到报警后对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后,如果认为当事人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可能会走刑事立案初查程序或者直接刑事立案,此时的相关当事人就能被称为交通肇事嫌疑人。另外,还有检察院的行刑反向衔接对公安交警的监督程序,通常都是因某一方当事人认为其他当事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没有被追究而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
三是,从现行有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5条第2款、第112条第1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60条第1款规定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事故现场撤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其他当事人进行询问,及时对证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来看,这几处的交通肇事并不必然就指的是交通肇事罪,或许包含那种“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而按行政案件办理”的情形。
从以上分析来看,在现行有效的公安部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文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中的相关条款来看,交通肇事的含义亦是模糊并不明确的。
群众叫什么无所谓,但对于处理事故的民警来讲,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还是能够找到对哪些人可以称其为“交通肇事嫌疑人”的明确依据:
一是,对于有逃逸情节的事故当事人,不管是在现场调查时发现了藏匿在现场的逃逸当事人还是后续调查时,都可以将其称呼为“交通肇事嫌疑人”;
二是,对于可能涉嫌触犯交通肇事犯罪的嫌疑人,在刑事立案审查期间及立案后,或者根据处理经验在现场调查时,就可以将其称呼为“交通肇事嫌疑人”。
故而,木林以为,交通肇事的含义,是指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情节,或者发生了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及相关竞合罪名表象特征的交通事故。
对于办案的交警来讲,在事除过以上两种情形之外的事故处理中,尽量还是不要使用“交通肇事”这个容易刺激当事人的词,虽然说大家都不是很理解,可能会给后续办案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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