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的相关问题,离婚协议关键的几点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平依

夫妻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在该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房产,赠与给孩子所有,但两人随即领取离婚证之后,男方却反悔,想要撤销赠与,那么男方的想法能得到支持吗?

于某和高某原来是夫妻关系,后来两人因为感情不和,于是办理了协议离婚。经过双方的协商,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唯一一套房屋归年满14周岁的儿子所有,等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再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然而,高某在离婚之后却不愿意将共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给孩子,也不愿意去配合前妻于某去办理过户手续,反而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赠与,由法院依法分割该共有的房屋。

因此,高某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关于解除彼此的婚姻关系,还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最终协商一致的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此协议中约定的相关赠与并不适用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的规定。

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时候,有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利一方的情形的时候,一方当事人是可以主张撤销的。本起离婚纠纷案中,于某和高某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阻却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双方都是属于自愿签署的,因此不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的财产赠给自己的子女,实际上是一种为了解除婚姻关系从而发生的一种赠与行为,所以这种赠与行为,是存在双方都是特定身份的当事人之间的,并且是具有道德性质的,于是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以后,离婚协议中的其他内容都已经履行了,此时我们一般认为双方的赠与目的已经实现,是不可以随意撤销的。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综合各方面的考虑之后,最终为了解除婚姻的一个整体,各项内容不仅是相互独立,而且还相互依存,里面的每一条款的成立尤其是对子女赠与的条款,往往是婚姻关系得以解除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对子女赠与的条款不能随意撤销。

父母虽然离婚了,但与孩子的关系永远不会变,把财产赠与给孩子,并非是自己吃亏,而是对孩子的付出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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