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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卞岚悦

一、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一)前提条件

男女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协商一致。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男女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2.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注意:离婚协议书要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不要提前签字。领取离婚证之前,即使离婚协议书已经签字,也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确定办理地点

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注意任何一方的都可以,不必须去办理结婚证时的婚姻登记处。结婚后,户籍地可能会发生变化,是去现在的户籍地。

(四)协议离婚流程

1、离婚登记申请

双方需携带的材料:结婚证;身份证;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双方当场共同签署《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2、冷静期

等待三十天,在三十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3、发放离婚证

如果在冷静期的三十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三十天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三十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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