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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2018年7月16日在新浪博客上发布的一篇旧文,转到今日头条与诸君分享。刚才有位40岁出来做律师的网友与我聊到这个话题。我是30岁出来做律师的,正好近期准备出版《三十而律》。一位“四十出山”的朋友问我律师“生存期”如何拓展案源,我不由得想起十年前“三十而律”时的场景。那时没有自己的案源,只能“野蛮生长”,令人不胜唏嘘。我们都曾半开玩笑半认真说自己“老警察新律师”、“老法官新律师”、“老教师新律师”,其实背后更多是无奈。曾经是骨干警察、骨干法官、骨干教师,新加入律师队伍却只能“从零开始”。我与拍档王永平都是10年前分别辞去教师公职与警察公职,从“律师助理”干起,扫地、刷杯子、泡茶都很娴熟。即使是现在从事律师多年,我依旧保持者8点左右到办公室的习惯。我们甚至经常去其他律师办公室闲聊,只为能听一些资深律师办案故事,能够帮助其他律师办理一两个小案件。“生存期”律师的案源很艰难,此时只要有案件做,“自带干粮”也在所不辞,毕竟新手律师太需要经验积累。
1、指导律师“生存期”律师第一个案件来源就是指导律师,他们能够将自己手上的案件分出一些给年青律师,这是莫大的恩惠。跟一个案源丰富的指导律师,跟着他积累办案经验,这是青年律师早日熬过“生存期”的关键。我知道律师生存期的艰难,因此我对实习律师与执业初期的律师尽量提供办案机会。当然,此时年青律师应该明白,自己还是“菜鸟”,切不可“挑食”,只要有案件交给自己办理就是难得的成长机会。
2、同事律师“生存期”除了与自己的指导律师(师父)合作办案,还有一个重要的案源就是与同事律师办案。我记得自己刚入行时,与许多律师合作办案过,我提出不要求多少律师费,只要求有办案机会。从签署合同到案件归档,我可以全程办理,与我合作的律师只需要了解案件进度足矣,“分钱“他们说了算。把自己变成“操刀手”,而且愿意多办事多付出,那些案件有“剩余”的同行律师必然愿意与你合作。我曾自称是“法律富士康”,谁都可以找我“代工”,而且质量上乘。
“生存期”的律师有一些案件来自咨询服务。许多咨询服务不一定能变成案件代理,但大量的咨询服务背后总会带来一些案件委托事务。曾有人跟我说周末在办公室看看书也好,有客人过来咨询,一则可以积累人脉,二则可以通过鲜活的案例咨询积累经验。能够从容面对客户咨询,也就迈出了自己独立发展案源的关键一步。
4、老乡推荐我在“生存期”经常参加各种饭局,老乡聚会经常会产生潜在客户,只要你用认真、热情、专业回报他们。即使是现在,我还有不少案件来自老乡群,许多老乡见证了我从“菜鸟律师”到“资深律师”成长历程,也愿意我推荐给他们的亲戚朋友。那些在我困难时期帮助过我的“贵人”,我也一直感激。虽然现在我不太愿意参加饭局,但只要是“贵人”相邀,我必然前往。
5、同学介绍我们的同学“遍天下”,得知我“改行做律师”而且“还不错”,也就经常帮我介绍案件。同学介绍的案件与老乡推荐的案件,不一定会收费优惠多少,但服务上一定会更加认真。即使是今天,老乡、同学介绍客户过来都会加一句——余律师对这些小案件一般不再自己操刀,但是我推荐的案件他一定会自己主刀。
6、公益服务我刚出道就是“老教师新律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认为我既然是骨干教师出身则文人、口才必然有优势,经常安排我接受媒体采访、深入学校或企业开讲座。记得那时我还没有车,经常是“三人团”去普法,一位资深律师开车载我,一位行政人员拍照并写稿,我则负责讲课。一系列公益宣传,我的名字经常在《南方都市报》、《东江时报》与惠州电台、惠州电视台等媒体出现,也经常在卓凡律师事务所官网出现。经常被媒体宣传被网络推送,也就有些案件当事人慕名而来。
我在改行做律师前就是“网络达人”,2015年《信息时报》帮我开辟法律专栏建议我用真名之前,“一梭烟雨”网名一直比“余安平律师”真名有影响力。经常写博客,把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形成文字,或者把自己的法律文书、经典案例发布在网上,很容易“被围观”。一些客户看到自己的案件与律师网文中的案件相似,很容易找上门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讲座、写文章、写点评、接受采访,无论你擅长那些都应该尽情利用这些宣传平台。最初你是“冒充专家”,后来你会逐渐适应被人称为“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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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营民商事诉讼。
大部分律师都是自负盈亏自己给自己发工资自己给自己交社保的提成律师,提成律师们日思夜想天天挂念着两个字——创收,如果非要给这两个字找一个伴儿,那就是——案源。
明律今天无私贡献四个另类又别致的律师开拓案源的方法,请大家千万不要照搬照做,否则后果自负。
律师开拓案源的第一道关卡就是让人知道你是一名律师,一名处理某类法律事务干嘛嘛嘛的律师。这样当别人有了事情与需求时,才可能会来找你委托你。
这一关难倒了不少钱少、豁不出去的律师。
有钱就能宣传包装打广告,培训开会混圈子,让人知道自己是干嘛的律师;豁得出去就能推销展示吹牛逼,发声出镜自媒体,同样也能让人知道自己是干嘛的律师。
没钱、豁不出去怎么办?有没有能多快好省透露宣传自己律师身份的方法?
有!记住装、丢、话、托四派法术即可。
律师这个职业呢,比较端着比较被动,不好自己鲜格格唐突地凑上去的,当事人普遍认为主动上门的律师应该不是好律师。所以呢,律师们透露自己的律师身份时,要显得随和自然一些。
闲话少说,上干货,整活儿。
装
装不是让你装逼装腔作势,那是需要天赋和条件的,不是所有人都会装能装装得像装得出装得呱呱叫的,此处的装是指装备、服装。
衣服,那必须得有律师的职业特色,甭管春夏秋冬,风霜雨雪,咱外面永远罩件律师袍。什么律师领巾、律师徽章那必须搭配齐整,登堂入室,走街串巷,山巅海边,朝朝暮暮,咱皆是这般打扮儿。嘿,去开庭都不用换衣服,多好多方便呀。
如果你走在路上时,有人问你是不是在cosplay霍格华兹魔法学校的老/中/青法师,你要严肃诚恳地指着自己的律师徽章,两眼灼灼,温柔但坚定地告诉其,不,我不是法师,我是一名光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如果您非要叫我法师,请加上“人民”两个字。
如果你做不出整天穿着律师袍,退而求其次,脖子上挂条律师领巾,胸口别枚律师徽章,应该不是多难的事儿吧?
什么律师公文包、律师笔记本、律师记事本、律师签字笔、律师餐巾纸等,攒起来,装备起来,往身上使劲堆就是了。
没有那种有文字有LOGO的,能体现律师身份的公文包、笔记本、记事本、签字笔、餐巾纸?
律所或律师出钱整一套呗,又不是多难多费钱的事儿。
不怕事儿多的话,咱自己的私家车、自己家的阳台,也给整上活儿弄上字儿,必须彰显出自己的律师身份,如果还有地方,二维码、手机号也给印上去,那想来应是极好的。
桃李不言下自成蹊,装备齐全案源自来。
丢
丢不是让你去丢人,是去丢物件儿,丢能体现出咱律师身份的物件儿。
丢什么物件儿?
最对口最硬核的就是丢律师证。
你把律师证先攥到手心藏好,或者装在开了大洞的衣裤口袋里,随时准备“丢“。
舍得舍得,舍是为了得,咱们丢只是手段,目的还是捡:捡起律师证的同时,捡到客户,捡到业务,捡到案源。
咋丢?
坐飞机/火车/地铁/公交车时,听到旁边有人在讨论法律事务,还挺有料挺有花头的;去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交易中心/银行办事时,听到旁边有人在讨论法律事务,还挺有料挺有花头的;逛商场/吃饭/公园景点里/参见家长会时,听到旁边有人在讨论法律事务,还挺有料挺有花头的......
此情此景,靠近其,先来回走动几下轻咳两声吸引其注意力,然后“啪”不经意(实则刻意)地不小心(实则很小心)地把自己的律师证丢到地上。
推荐你给律师证加个厚重的壳子,要不可能丢得无声无息的,没法吸引人。给律师证套里塞两张扑克牌大小的金属片,以壮声威。金属片上刻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者宪法条文,问就说是自己坚定的法治信仰的信物。
进阶版就是弄个会发光的会吱吱叫的律师证套,目前市面上还没有现成的买,不过万能的淘宝店铺可以定制。
这招好用是好用,就是有点儿费律师证。而且一个老是掉律师证的律师,貌似也不是很靠谱的样子。
但决不能因此否认“丢”派法术的威力,咱可以把律师证替换成钱包(只要你舍得)、名片夹、记事本、签字笔等使用。
记住得用前述“装”派办法必须使用有标识的加持了法术效果的魔法装备,普通的没字没LOGO的那不叫魔法装备,叫白板物品,没有魔法效果,丢了白丢。
啪嗒一丢,黄金万两,一般人我不告诉他。
话
话就是讲话,通过讲话让别人知道咱们是律师,英明神武犀利能干专业负责热心耐心的律师。
具体场景参考“丢”篇里的。
等一下,自己讲话的话,就是毛遂自荐了,不是犯了“主动上门、自己鲜格格凑上去的”忌讳了吗?那能好使吗?
所以这里的话,不是自说自话自言自语的意思。
你想啊,如果碰到“丢”篇的场景,你自己凑上去或自言自语一番,当事人肯定警惕地看你几眼,既不敢搭话,也不会接名片、加微信,躲开绕开才是正常反应。
风中隐隐传来他们的低声议论:骗子吧?来这里还穿成这样啊?就是就是,还背个公文包?嘴上没毛办事不牢,年纪轻轻的,最多20几岁吧?怎么这么巧,刚有事儿就冒出一个律师?
这里的话是“讲电话”的意思。
你可以假装和人通电话,通话中很自然地表露出自己的律师身份、专长、能力、成功案例、人脉资源等。
等当事人闻声而来,主动来问你是不是律师时,你再矜持地点头应是。
注意此类通电话的话本需要精雕细琢准备上好几套,方便看事情看人下菜。
还有“接电话”时拿出点儿专业精神,咱好歹把手机屏幕弄亮,要不太假了。
具体话本内容就不展开了,水无常形,逢低就流,法无常法,能用就行。
托
托也不是托人搞关系的意思,违法乱纪的事情咱不能干,托就是“托儿”,帮衬你的“群众演员”。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律师三个帮。只要托儿找得好,人人都能当大咖。
谈业务时,找律所最年轻靓丽的美女帅哥做自己的助理做记录、复印、捧哏,请注意最好直呼其英文名字,显得高端一些。
当然也可以反其道而行之,找律所里脑秃肚圆年纪大的同事来帮衬,以体现自己的资历和江湖地位,言谈间最好不经意地流露出XX机关、XX单位的任职经历,XX案件的艰辛曲折最后终于胜利获得美好结果的光辉事迹。
自己夸自己,真人真事真实陈述也不合适,多少有点儿尴尬。
别人夸自己,那没办法,咱就是这么优秀,这么浮云遮不住,毕竟日月明嘛。
当然,适当的谦虚那也是必要的,咱越否认,越谦虚,咱的形象反而就越丰满越谦和。
给不出好处或舍不得好处有偿找托儿的,那你只能和“托派”同好者友好互托了。
在外面当然也可以随时随地随机使用“托派”法术了,只是对托的功力要求更高一些。
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律师三个帮。
托派法术好是好,就是有点儿费人,孤掌难鸣,独木难撑。
不过幸好咱们还有装、丢、话三派法术,自己一个人也能整活儿。
一个人,只要有心,随时都是可以进步发展的。一名律师有了一颗求上进,谋发展的心,案源什么的,那还不是随之而来,欲拒还迎,死活要往咱怀里钻吗?
今日的有毒干货就分享到这里了。
你说,谢谢。
我说,没关系。
咱们携手律途,拐角遇见案源。
明律最后再废话一句:请大家千万不要照搬照做,否则后果自负!挨打出事儿可别赖我。
微信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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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案源助理是干啥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刑终87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洪光,男,1962年1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诸城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案发前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住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自在香山;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兰亭,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娟,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洪光犯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京010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洪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洪光,听取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洪光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被告人王洪光于2005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介绍孙某担任山东省某1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在案件审议过程中为孙某一方提供帮助。王洪光通过与孙某约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费的方式,收受孙某给予的人民币4.4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孙某、陈某1、纪某、王某1的证言,《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命审批表》《关于王某3、王洪光工作调动的通知》《任免通知》,《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山东沂南农村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函》、电汇凭证及代理费发票,北京市京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与孙某的谈话笔录,《关于王洪光涉嫌受贿犯罪线索的移送函》《工作说明》《到案经过》《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王洪光的户籍信息及其关于本起事实的供述等。
二、被告人王洪光于2006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他人请托,介绍孙某担任某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案件的代理律师,并在案件审议过程中为孙某代理一方提供帮助。王洪光与孙某约定按比例分配代理费。相关款项暂由孙某保管控制。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孙某、奚某、王某1、栾某、李某1、霍某、王某2、殷某的证言,某1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证明》,《委托代理合同》《补充协议》及相关费用凭证,王洪光所书对案件的分析材料、对代理词的修改意见及其关于本起事实的供述等。
三、被告人王洪光于2009至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山东省某农村合作银行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山东省某农村合作银行副行长陈某2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2、李某2、李某3的证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审判长的《公告》,山东某农村合作银行与西安市某银行兴庆南路支行申请再审及再审的案卷材料,山东某农村合作银行《营业执照》,《委托代理合同》及相关汇款凭证,王洪光关于本起事实的供述等。
四、被告人王洪光于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的请托,为山东某有限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欲收受孙某给予的人民币10万元;该款暂由孙某保管控制。
另在被告人王洪光与律师孙某合作的上述三起案件中,被告人王洪光从孙某处提取现金人民币约100余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孙某、宋某的证言,山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山东某1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案卷材料,《委托代理合同》及汇款凭证,王洪光关于本起事实以及从孙某处支取钱款情况的供述等。
五、被告人王洪光于2007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于某的请托,为于某同学代理的在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于某给予的人民币20万元。该款案发前已退还于某。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于某、张某的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卷宗材料,王洪光关于本起事实的供述等。
六、被告人王洪光于2012年间,利用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审判长的职权和便利条件,接受贵州某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案件提供帮助,收受包某给予的人民币45万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包某、陈某3、王某3的证言,熊某1、伍某1、谢某1所写的《情况说明》,《关于王洪光挂任职务的通知》,贵州某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包某《任职证明》,贵州某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厦门某3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案卷材料,王洪光关于本起事实的供述等。
根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洪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本人职权和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了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及公正性,已构成受贿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相应“代理费”确实在孙某实际控制下,并未最终全额交付,因此扣除证据中双方认可的由被告人王洪光提走的部分,其余应按犯罪未遂处理较为妥当。鉴于王洪光具有未遂情节,且到案后坦白部分犯罪事实,在家属的配合下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示,可对其减轻处罚。故判决:一、被告人王洪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在案扣押的退缴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赃款人民币二十六万元,继续向被告人王洪光追缴后予以没收。
王洪光的上诉理由为:
1.其在侦查阶段供称从孙某处提取现金在100万元以内的供述,受到“两指”阶段交代的影响,其按照侦查人员的要求“要争取好态度”,相关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第1、2起事实中,其为孙某介绍案源收取“合理的介绍费”,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
3.一审法院在审理查明的第2起事实中未表述受贿具体数额,认定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缺乏事实根据。
4.第5起事实中,其虽收受了于某给予的20万元,但在案发前已及时退还,不应按照受贿犯罪处理。
5.第6起事实中,其无收受包某45万元贿赂款的主观故意,其使用了该笔钱款,与包某之间形成民事债权债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受贿。
6.受贿罪收受即控制,犯罪就已既遂,不存在受贿未遂。一审法院将其尚未收受的行为状态认定为犯罪,扩大了打击范围。
7.其共计从孙某处支取14万元,该14万元即其受贿的犯罪数额。
8.办案机关掌握线索所针对的受贿事实不成立,其交代了其他受贿事实,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9.其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并具有案发后积极退赃等从宽情节,应在二审量刑中进一步体现。
辩护人发表了以下辩护意见:
1.第2起事实中,王洪光与孙某约定给奚某的100万元均应从受贿数额中扣除,该起受贿金额应为166万元。
2.第5起事实中,王洪光虽收受了于某给予的20万元,但能及时退还,不应按照受贿犯罪处理。
3.王洪光关于从孙某处实际支取钱款的具体金额缺乏明确供述,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光从孙某处支取10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最高人民法院在第62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中指出:“在数额犯中,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一审法院在量刑时违反上述规则。
5.王洪光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二审可对其再予从宽处罚。
综上,王洪光及其辩护人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光犯罪数额有误,量刑过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洪光受贿的事实是正确的。
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所列证明王洪光受贿的各项证据,均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洪光及其辩护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王洪光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综合评价如下:
1.王洪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经查:侦查机关在对王洪光进行讯问前,依法向其宣布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王洪光长期从事司法工作,对其供述的法律后果亦有明确认知。王洪光所提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到“两指”阶段交代的影响,其按照侦查人员要求“要争取好态度”,作出了违背事实的供述,以上排除非法证据的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设置的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要求,相关供述也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第1、2起事实中,王洪光分得的“代理费”或“案源介绍款”均属受贿款
经查:在第1起事实中,王洪光作为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接受一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请托,在案件审理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在第2起事实中,王洪光虽然并非案件合议庭成员,仍接受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请托,违反《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违规插手他人审理的案件,为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后,王洪光以分得“代理费”或“案源介绍款”名义收取的钱款,与其前期为他人谋利的行为密不可分,性质显系受贿款。
3.第2起受贿犯罪金额为226万元
经查:一审判决书在审理查明的第2起事实中未明确表述具体受贿数额,属于文书制作中的瑕疵。结合该份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对公诉机关指控金额的评判,可见一审法院最终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王洪光受贿226万元的事实。
在该起受贿中,尽管王洪光与孙某事先约定从王洪光分得钱款中支出100万元给奚某,但事后孙某明确告知王洪光其实际给予了奚某40万元。另外60万元未从王洪光分得钱款中支出,仍应归属于王洪光,不应从其受贿数额中扣除。一审法院按照有利于王洪光的原则,扣除王洪光所认知给奚某的40万元,王洪光分给王某2、殷某的16万元,以及律所税费后,最终认定王洪光本起受贿金额为226万元并无不当。
4.第5起事实中,王洪光收受于某给予的20万元,虽已在案发前退回,仍应计入受贿数额
经查:王洪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于某的请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于某给予的20万元贿赂款后,由于该案处理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受到调查,于某向王洪光要回了该2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因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王洪光的退款行为,起因是与本起受贿事实有关联的泄密事件受到调查,其退还行为缺乏主动性,存在掩饰犯罪的意图,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5.第6起事实中,王洪光收受包某的45万元亦属受贿款
经查:王洪光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贵州某2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包某的请托,违规过问他人审理的案件,收取包某给予的50万元,实际对外支出5万元。尽管王洪光辩称拟将余款45万元退还包某,但从2012年至2016年间,王洪光并无实际退款行为,而是长期占有、使用该笔款项,足见其具有收受包某钱款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该45万元应认定系受贿款。
6.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光从孙某处实际支取100万元适当
经查:侦查人员在向王洪光、孙某取证时,二人均未提供王洪光从孙某处实际支取现金的准确数额。王洪光在侦查阶段供称其从孙某处提现在100万元以内,孙某证王洪光共计提现100余万元,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王洪光支取金额为100万元是适当的。
7.受贿犯罪存在未遂情节
经查:受贿罪是贪腐犯罪的重要表现形态,属于财产性职务犯罪,客观要件同时包括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和收受财物,并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受贿行为破坏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司法机关对受贿未遂依法进行惩处,符合刑法规定,不存在“扩大打击范围”的问题。
另,本案第1、2、4起受贿犯罪中,王洪光可得贿赂款共计240.4万元。除王洪光已支用钱款外,余款暂存于孙某处。按照王洪光与孙某的约定,王洪光需要用钱时即可从孙某处支取,王洪光已实际支取部分钱款便是实证。结合在案证据,王洪光对尚未支取的钱款具有一定的支配权。一审法院将现实交付作为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以余款未现实交付为由认定该部分金额系未遂,宣判后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二审不再进行评述。
8.王洪光不具有自首情节
经查:在案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与孙某的谈话笔录,《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王洪光并非自动投案,办案机关在王洪光交代前已掌握本案第1到4起受贿犯罪事实,王洪光到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其他受贿事实属坦白同种罪行,依法不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
9.一审法院在认定王洪光同时具备既遂、未遂情节的情形下,对其量刑适当
经查:一审法院分别认定了王洪光受贿既遂、未遂的金额,虽决定对未遂部分予以减轻处罚,但鉴于王洪光受贿既遂金额达166万元,根据既遂金额,并充分考虑王洪光有坦白、认罪及退赃表现等量刑情节,对其所判刑罚适当,且未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在第62号指导性案例中确立的量刑规则。
综上,王洪光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洪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一审法院认定王洪光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认定王洪光具有部分未遂情节的基础上,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王洪光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及对扣押钱款处理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洪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耀
审判员 漆爱君
审判员 吴炎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严 鹏
书记员 陈文迪
本文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律师案源开拓
这是个好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进入律师行业,这些菜鸟律师拿到律师证后,都面临着如何寻找案源的问题,毕竟律师行业是越有经验的律师越吃香。
本人已经执业30年了,也是从菜鸟律师走过来的,当然了我当时的寻找案源和现在寻找案源的方式方法绝对不一样了,可以说现在的新手律师寻找案源的方法比我刚开始从业的时候好太多了。
1、通过熟人朋友介绍
这是最普通的,基于对朋友熟人的信任,在朋友向你推荐律师的时候,你基本上认为该律师是靠谱的,特别是一些简单的案子,新手律师一般是可以拿到的。
2、前辈律师的介绍
一些资深律师案源比较多,但对于一些小案子,收费不高的案子,资深律师不愿意办理,就可以介绍给本所的其他律师,这就要求新手律师要和老律师有互动,让老律师愿意把案件介绍给你。
3、免费给客户讲课
特别是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的情况下,可以给一些潜在的客户去免费讲课,比如《民法典》刚颁布后,一些单位组织大家学习,就可以免费办讲座,这也会吸引一些案源。
我认识的一位新手律师,就是去给一个小区的业委会办理讲座,接到一个民间借贷的案件;有的配合推销保险的,给客户免费讲法律问题,也能引来案源。
4、通过自媒体
现在自媒体很发达,我们所一个新手律师,专注于劳动合同纠纷处理,就开了一个公众号,专门介绍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例和注意事项,慢慢就有一些案源了,而且这些案源不局限于劳动纠纷。
有的女律师通过视频也能引流一些案源,有的是通过回答评论竟然也能引来案源。
5、和一些机构合作
现在有一些机构专门找律师合作,并向合作的律师推荐案源,当然了,新手律师要睁大眼睛,别被这些机构给骗了。
其实,新手律师只要足够努力,案源都会慢慢积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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