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犯罪现状与反思——办案不易,且行且珍惜,律师违法犯罪的案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艺黛

律师犯罪现状与反思——办案不易,且行且珍惜

作者:何嘉敏律师

律师善于为当事人提供各类法律风险防范的服务,为人们排忧解难,却常常忽略自身的刑事风险防控。

2020年度“余额”已过半,根据司法部公布的律师惩戒公示信息,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全国已有76名律师因故意犯罪而被吊销执业证。

根据上述惩戒信息,笔者再通过当地律协的公开信息、裁判文书网、威科先行法律库等网站查阅到对应的生效判决共 47份(剩余的29份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找到),针对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7月的数据中地域、年龄、性别、罪名、刑罚等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如下:

Part1

这76名律师所属地域统计

浙江、北京、安徽、云南这四个地域的犯罪人数较多

山东、广东、辽宁、四川、福建犯罪人数中等

相比较而言,河南、上海、甘肃、贵州、天津、海南、河北只出现过1或2次

Part2

其中62名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时年龄比例为:

近五年来40周岁以上律师群体占犯罪占总体的76%……让人惊讶的是,他们并不是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而是执业多年的“老油条”, 到底是什么诱惑让已达不惑、知天命之年成熟的“老司机”们失足跌入不法的深渊?

取样66人,统计因犯罪而被吊销执业证时的执业年限:

执业年限在6-10年的律师和16年以上的律师犯罪比例最高。

执业年限在5年以下的“低年级”律师犯罪比例最低,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强。

近五年来犯罪人数也呈现“山峰状”。从2016年10人到2017年的11人再到2018年呈倍数增长达33人,2019年有所下降,再到2020年7月份的7人,随着执业环境的日渐严峻,执业人数增多及业务市场的萎缩,很可能今年的律师犯罪统计数据不会低于2019年。

而在犯罪人数统计中,绝大部分都是男律师,女律师占比极少。根据公开途径查询,女律师只有4人,占总人数5%

Part3

该76名律师大部分都是被判处一年以下的刑罚(包括2人免于刑事处罚),三年以上重刑包括无期徒刑的有14人。其中,缓刑占比32.4% ,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缓刑,罪行较轻的缓刑机率大。

(取样75人,其中1人刑期无法查询)

根据公开途径查询到的47份判决书,笔者通过研读、对比发现:

取保候审的有23起,占48.9%

与律师执业行为紧密相关的犯罪有25起,占53.1%

也就是说,我们律师执业的刑事风险归根结底还是来自执业行为本身,而且基本上属于主观恶性低,社会危害性小的范畴,这说明,我们律师在刑事风险防控方面还有很多空间可探究,并且可以将风险规避。)

Part4

这76名律师所犯的80项罪名有:

危险驾驶罪21人,行贿罪9人,诈骗罪7人,寻衅滋事罪4人,虚假诉讼罪4人,受贿罪4人,伪造证据罪3人,帮助伪造证据罪3人,颠覆国家政权罪2人,贪污罪2人,徇私枉法罪2人,枉法仲裁罪2人,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强制猥亵罪、转移毒品罪、伪造企业印章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代替考试罪、煽动民族仇恨罪、故意伤害罪、合同诈骗罪、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妨碍公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各1人。

最多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占比26%,基本上都是醉驾,这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可是每天与法律打交道的律师还是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还是那句话,敲黑板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北京第三区交通委提醒你:

办案千万件,安全第一条。

酒后又开车,吊证两行泪!

涉及“黄赌毒”的罪名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窝藏、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强制猥亵罪、转移毒品罪各判刑1人。

筚路蓝缕,也切忌身陷囹圄。

与职业密切相关的罪名是:行贿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伪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受贿罪等,占比还不少。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了把案件办好往往会使用一些“手段”。但是网恢恢,疏而不漏。

贪污受贿千百万,警察请你局里办。

细数律师执业中最容易犯的7宗罪

1、行贿罪。

(2015)长刑初字第00216号高某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高某某在担任安徽**律师事务所主任期间,为获取案源和办案需要,共向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警张某某、王某行贿71.4万元。

2012年10月,经张某某介绍,被告人高某某担任了张某某办理的章某贩卖毒品案嫌疑人章某的辩护人,为表示感谢,高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2013年5月,经张某某介绍,安徽**律师事务所受理了张某某参与办理某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的嫌疑人辩护业务,为表示感谢和得到照顾,被告人高某某先后两次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014年1月,经张某某介绍,被告人高某某办理了侯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案件侯丽的辩护业务,为表示感谢,高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

2014年5月,经张某某介绍,安徽**律师事务所受理了汤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的辩护业务,为了表示感谢及将嫌疑人汤某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领回,被告人高某某送给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反思:提及律师行贿,大家的第一印象都是律师“找关系”让公安、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不予逮捕、不予起诉的决定或者让法官做出有利己方的裁判。本案恰好暴露了一个大家平时不太注意的风险——案源介绍费。本案中,高某某因接受介绍业务而支付感谢费,就是案源介绍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向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支付案源介绍费有可能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律师向律师同行和社会人员支付上述费用是否具有刑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还很难界定,但起码也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也会有面临行政或经济处罚的法律风险。

(2017)云0426刑初14号 杨某行贿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在代理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诉云南某E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昆明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某E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案两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为得到时任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庭长邱某2(已另案处理)的帮助,尽快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得到关照,杨某多次请邱某2喝茶、泡桑拿,并和邱某2约定案件执行完毕后代理费一人一半。案件执行完毕后,2007年11月至2008年7月间,杨某从其收到的代理费中分四次送给邱某2人民币共计95万元。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杨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反思:执行案件因需要依赖执行法官去实施,所以更容易滋生钱权交易。案件能执行回来,当事人能收到钱,律师能收到代理费,执行人员能收到好处费,似乎是三赢的局面。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行贿得来的不当利益,不仅不是发财之路,而是取祸之道。

2、诈骗罪

(2016)闽08刑终245号罗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罗某某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陈某将刘某某“捞出来”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向被害人陈某索要人民币30万元。2015年4月1日,被害人陈某备好30万元现金分成两袋放在车上,按照被告人罗某某指引,双方在龙岩市新罗区莲西路交通银行附近碰头。被害人陈某因担心被骗,便先将其中的15万元交给被告人罗某某,并对被告人罗某某说钱未凑够,剩余的钱待刘某某被“捞出来”后再给。事后,因纪检部门未放刘某某回家,被害人陈某便多次向被告人罗某某讨要说法。被告人罗某某均以案情复杂、涉及人多、会全力以赴帮助“捞人”等借口拖延时间,并让被害人陈某安心在家等候。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仍多次向被害人陈某索要剩余15万元。2015年5月份,赖某被纪检部门带走。2015年8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将收受陈某的15万元上交龙岩市司法局账户。2015年9月10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法院审判,罗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反思:有法律素养加持,何必要贪分外之财?部分律师会在办案过程中以“认识人”“找关系”疏为由争取当事人的信任增加接受委托的几率;部分律师也会以疏通关系为由向当事人收取除律师费以外的费用。这无异于自掘坟墓。如果律师真的用这笔钱去疏通关系,就会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用于疏通关系,那就是让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而支付费用,构成诈骗罪。可以说,律师只要向当事人收取了关系疏通费或者说给予当事人一些虚幻的承诺去收取其他财物,在符合犯罪构成的情况下,就必然构成诈骗罪,甚至可能涉及多项刑事责任。衷心劝解:千万不要把当事人当存钱罐,在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

3、虚假诉讼罪

(2019)吉2403刑初384号李某某虚假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与其前妻宣某于2015年3月2日协议离婚。2017年,宣某将王某起诉至敦化市人民法院进行离婚后财产分割,包括王某名下的×××黑色路虎揽胜行政板越野车、汽车牌照、车库等。后被告人李某某和王某合谋通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方式来避免将该路虎车与宣某进行分割,并将合谋内容告知张某,让张某到敦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和宣某索要以涉案路虎车作质押的虚假夫妻共同债务80万元,并伪造了虚假车辆抵押协议和借条。后张某于2017年9月1日到敦化市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和宣某,敦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开庭审理该案,宣某花费6000元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后张某于2017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敦化市人民法院当日同意张某撤诉。

被告人王某、李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5000元。

反思:虚假诉讼罪常见于民事案件当中,律师办案时应当格外注意,牢记自己始终是法律的代言人,是一个独立身份,切忌入戏太深,和当事人一起掩耳盗铃演大戏,牢记自己始终是法律的代言人,不要为当事人出些“馊主意”,更不能以身试险。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当事人,更适用于律师。身为法律人无视国法,教唆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受害的追究是自己。

4、帮助伪造证据罪

(2015)成刑终字第252号符某某帮助伪造证据案

被告人李某某因与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找到被告人符某某全权代理,并将合同借款期限由一年改为半年。庭审时,黄某某提出该借款合同系更改过,尚未到还款期限。待还款期限届满后,双流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人员组织第二次开庭,并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2008)双流民初字第2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某某、张某某归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就该民事判决书向双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未到庭,致使执行无法进行。后被告人李某某、符某某、黄某某共谋时,被告人李某某指使被告人黄某某配合被告人符某某处理好该诉讼活动,被告人黄某某称自己可假冒黄某某写一个委托书,被告人符某某当场提出由其来伪造该授权委托书。对此,被告人李某某当场予以认可。后被告人符某某联系他人做了一份黄某某全权代表黄某某处理对李某某债务清偿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并交由黄某某持伪造的授权委托书参与诉讼,致使被告人李某某从双流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黄某某的财产中分得了164万余元。

反思:律师除了自觉不参与伪造证据以外,也要留意当事人为自己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向律师提供了假证据,律师出于对当事人的信任没有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提交证据以后才得知证据系伪造。这种情况下,律师想要证明自己的清白,可要大费一番周折。在此提醒大家,除了自己不参与伪造证据,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要留个心眼。

5、伪造证据罪。

(2016)浙0784刑初917号邱某伪造证据案

被告人邱某接受章某乙家属的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后利用律师会见的机会,明知在押的章某乙(现已判决)所购美金系用于个人兜售给路人的犯罪事实前提下,仍向其转达家属要章某乙向警方提供虚假供述的方案及细节,章某乙在被告人邱某多次会见及劝说下,最终同意被告人邱某的方案,于2015年11月3日向警方做出了将美金卖给陈某(另案处理)公司的虚假供述。被告人邱某将章某乙虚假口供记录下来交给章某乙的老婆张某(另案处理),由张某于2015年11月7日通知陈某按照被告人邱某记录的内容,向义乌市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提供虚假证言,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后被发现并予以立案处理。

反思: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犹如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悬挂在辩护人的头上,提示辩护人是保持警惕。为了利益,放松警惕,背弃原则,危机就会立刻显现。错误一旦发生,则悔之已晚。

6、受贿罪。

(2017)鲁06刑终394号曹某受贿案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曹某山利用其担任开发区工商局副局长,分管商标广告科,负责山东省著名商标的组织申报和推荐等职务便利,经与其子即被告人曹某共谋后,以曹某代理相关单位申报认定山东省著名商标业务并收取代理费的方式,在申报山东省著名商标过程中为相关单位提供帮助,伙同被告人曹某收受相关单位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88万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曹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30万元

反思:提到受贿罪,大部分人都抱着“汝女无瓜”的心态,以为这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专有罪名。忽略了法律规定一般的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7、危险驾驶罪

(2018)皖0111刑初954号谭某某危险驾驶案

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屯溪路下穿桥南侧变更车道时,与彭某驾驶的皖N×××××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经鉴定,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谭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院审判,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

反思:在做统计之前,笔者怎么都不会想到危险驾驶罪在律师犯罪中占比最大,而且是远高于排名第二的行贿罪。究其原因,大体有如下3种:一是律师应酬较多,不免喝上几杯;二是律师一般是独行侠,没有专门的司机(毕竟不是每个实习律师都有驾照的~);三是忽视了酒后驾驶的危害,以为自己是老司机,喝一点点没事,回家就那么点路完全可以控制。笔者认为,最重要的原因还是第三种,应了善泳者溺这个成语。

避开了执业过程中的诸多风险,却因危险驾驶导致执业生涯终结,是一个悲伤的故事,希望不会再发生在同行的身上。

Part5结语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希望同行在看别人的故事的时候,反思自己是否也有同样的想法或者行为;若有,则改之;若无,则加勉。办案不易,且行且珍惜。江湖路远,请珍重。

(本文为何嘉敏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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