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现状是什么2025,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危害

行政与行诉 编辑:湛汐

一、医疗纠纷现状是什么2025,医疗纠纷现状是什么

医疗纠纷是当前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焦点。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患方提出要求经济赔偿的比例高达85%左右。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患者及家属常常采取打、砸、闹、围攻医院领导等方式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甚至不惜影响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虽然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患方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数量逐年下降,但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的情况越来

法律分析

近年来,医患关系变得日益紧张,经常发生医患纠纷,这一问题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焦点。那么,当前医疗纠纷的状况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1.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高额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一半以上的患方提出要求经济赔偿,患方提出索赔的金额已经从几千,上升到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元,与实际发生的赔偿额相去甚远。医疗机构每年绝对高于医疗数量,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2.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一线”。受传统的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找医疗机构“讨说法”,“事情是医院出的,我就找医院赔钱”。事实上有85%左右的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机构的努力下,以医患双方协商不定为医疗事故的“私了”方式与患方协商解决的。

3.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不仅是当事医务人员和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还有医务科长,甚至院长也必须在不得已的时候亲自出面与情绪激动的患方面对面沟通、协商处理。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的不良社会风气舆论的影响下,一部分人就是不选择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一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有打、砸、吵、闹、围攻医院领导、停尸病房、堵塞医疗机构周围交通的,也有每天到医院静坐,追踪医务人员回家等采取冷暴力的,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甚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4.患方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条例》实行7年来,我区卫生局受理的患方(很少有医疗机构主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数量逐年下降,从每年二十余起到现在每年不足十起。即使患方提出申请,因中途医方与其协商解决或患方转为上法院诉讼而撤诉的情况逐年增多。

5.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

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调解的必须是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一次。由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的怀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可能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很难公正,所以到目前为止,卫生行政部门很少接到这样的调解申请。

6.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的增多

病历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而临床上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病历的法律重要性,随意涂改、伪造,是使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对于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病历中的医护人员书写的医嘱时间与内容、医护人员的签名等的怀疑最多,成为导致患方不满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7.患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

有些患者或家属是在与医方反复协商不成功之后,也有未与医方接触、未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而直接上法院诉讼的,出现这种现象,说明患方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多由医疗机构支付,也是患方当事人愿意选择司法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之一。另外,法院判赔的赔偿项目多(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高(丧葬费),使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数量不断上升。

拓展延伸

医疗机构作为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对于维护医疗机构声誉、保障患者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医疗机构在面临医疗纠纷处理压力时,患者常采取极端方式,给医疗机构带来极大的困扰。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有权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并通过内部调解、第三方调解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同时,患者也应保持理性,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医疗纠纷的产生原因复杂,患者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采取过激行为,如聚众闹事、医闹等。患者应与医疗机构进行充分沟通,寻求合理解决方案。

另外,医疗机构应完善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通过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等方式,降低医疗纠纷风险,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放心的医疗服务。

总之,医疗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处理医疗纠纷,为患者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患者也应保持理性,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合法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各方应本着沟通、合作、共赢的原则,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环境。

结语

医疗纠纷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一个焦点。根据文章所述,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高额,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但患者及家属常常采取不正规途径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患方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而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病历的真实性成为患方对医疗机构不满的重要原因,患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因此,解决医疗纠纷问题需要医疗机构、患者及家属共同努力,走正规途径,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专业学术团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二、医疗纠纷现状及其危害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

医患纠纷已经成为一个日益升级的社会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眼前,亟待解决。大部分医患纠纷的发生都会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得所牵涉的医务人员不能正常的工作,部分还会影响整个医院的医务人员的工作。纠纷发生后极大损害医院、医务人员声誉和形象。

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曾对全国270家医院进行专项调查,结果显示: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事件;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61.48%的医院发生过病人去世后,家属在院内摆设花圈、烧纸、设置灵堂等事件。

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由于诸多因素出现了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医疗纠纷升级进而演化为医疗暴力现象,从中国医师协会公布2013年1月至10月总共伤医事件20起,从受害者的职业身份来看,一线医生首当其冲,占到75.0%,护士占比为25.0%。医护人员群体自我保护的呐喊更为强烈,不要学医!一名医生的白大褂背上写着这4个黑色大字。患者和家属会对医护人员的服务态度、医疗结果等不满,就对医护人员侮辱谩骂甚至拳脚相加,拔刀残杀。

(二)医疗纠纷的危害

医疗纠纷的危害是巨大而深远的,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医疗纠纷,都将给医患双方带来许多负面影响甚至危害。

1、就患者而言,医疗纠纷往往需要牵扯很大的精力、财力;反复的回忆、复述不幸的事情也会给患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此外,在情绪激动时采取的过激行为造成社会危害的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就医疗机构而言,部分医疗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加重医护人员的心理负担,降低他们的工作热情并伤害到执业自尊心及自信心;每年几百万的赔偿加重医院的经济负担,给医院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3、就社会而言,医疗纠纷的调查往往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成本甚高;患者之间的信任程度不断降低,最终引发医患信任危机,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及和谐医疗环境的构建,最终损害的还是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

三、医疗纠纷的现状是怎样的

1、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高额

据统计,近几年来,医疗纠纷的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递增,一半以上的患方提出要求经济赔偿,患方提出索赔的金额已经从几千,上升到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元,与实际发生的赔偿额相去甚远。医疗机构每年发生医疗纠纷数量绝对高于医疗事故数量,而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要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2、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的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第一线。受传统的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患者及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时,常常习惯于找医疗机构讨说法,事情是医院出的,我就找医院赔钱。事实上有85%左右的医疗纠纷是在医疗机构的努力下,以医患双方协商不定为医疗事故的私了方式与患方协商解决的。

3、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处理中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发生医疗纠纷以后,不仅是当事医务人员和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工作人员,还有医务科长,甚至院长也必须在不得已的时候亲自出面与情绪激动的患方面对面沟通、协商处理。

在不闹赔不了钱、小闹赔小钱、大闹赔大钱的不良社会风气舆论的影响下,一部分人就是不选择走处理医疗纠纷的正规途径,一定要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有打、砸、吵、闹、围攻医院领导、停尸病房、堵塞医疗机构周围交通的,也有每天到医院静坐,追踪医务人员回家等采取冷暴力的,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甚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

4、患方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的案件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条例》实行7年来,我区卫生局受理的患方(很少有医疗机构主动申请)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数量逐年下降,从每年二十余起到现在每年不足十起。即使患方提出申请,因中途医方与其协商解决或患方转为上法院诉讼而撤诉的情况逐年增多。

5、医疗事故行政调解途径名存实亡

根据《条例》的规定,医疗纠纷的调解主要是由卫生行政部门来主持,医患双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调解的必须是已经定性为医疗事故的,而且卫生行政部门仅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组织调解一次。

由于对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地位的怀疑,患方常会认为行政部门可能在调解中偏袒医疗机构,作出的调解结果很难公正,所以到目前为止,卫生行政部门很少接到这样的调解申请。

6、患方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对病历的真实性,提出疑义的增多

病历中所反映的信息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侵权诉讼最为关键的证据。而临床上部分医务人员没有充分认识到病历的法律重要性,随意涂改、伪造,是使患方在发生医疗纠纷以后,对于病历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产生怀疑,特别是对病历中的医护人员书写的医嘱时间与内容、医护人员的签名等的怀疑最多,成为导致患方不满的重要原因,也成为影响患方进一步走正规途径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

7、患方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呈增加趋势

有些患者或家属是在与医方反复协商不成功之后,也有未与医方接触、未到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而直接上法院诉讼的,出现这种现象,说明患方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费用多由医疗机构支付,也是患方当事人愿意选择司法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原因之一。

另外,法院判赔的赔偿项目多(营养费、死亡赔偿金)、赔偿金额高(丧葬费),使医疗纠纷进入司法程序解决的数量不断上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纠纷是指什么

医疗纠纷的意思如下:1、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后果及其原因认识不一致而发生医患纠葛,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纠纷案件。这是一个比较狭隘的定义,从广义而言,凡是病人或家属对患者诊疗护理过程不满意,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失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伤残或死亡,以及诊疗过程中,加重了病人痛苦等情况,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责任或赔偿损失的事件,在未表明事实真相之前,统称为医疗纠纷;2、由于医疗纠纷发生在医患之间,涉及的当事人以医务人员、医院为一方,以患者及其家属单位为另一方,因此,也可称为医患纠纷。医疗纠纷是指发生的过程和场合而言的,医患纠纷是指双方当事人而言的,两者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基本是相同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五、医疗纠纷现状

医疗纠纷现状如下:1、医疗纠纷数量激增,索赔额高;2、医疗机构自行解决了大部分医疗纠纷;3、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中承受了很大压力。容易引发医疗纠纷的人群:1、酒后之人:患者或患者家属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个别人借酒发疯,制造事端,易引发纠纷。2、合并精神病的患者。3、劳改、保外就医的患者或有打架斗殴前科者。4、有潜在生命危险的人。5、患多种疾病,与多科室有关的病人。6、经济拮据,无亲人照看,语言交流困难者。7、本院职工的熟人。为了省钱,擅自减化医疗程序,减少检查项目。因是熟人,手术前医生不做详细的交代,更有甚者不签协议书,以致漏诊、误诊,留下纠纷的隐患。8、患者家属中有从医人员者。由于医务人员熟悉医疗行业之中的瑕疵,如某项医疗活动影响医疗效果,很容易引起纠纷。9、有吸毒行为的患者。吸毒人员人格发生扭曲,在急需毒品时,为了寻找毒品,制造事端,逼迫医务人员,以获取毒麻药品,引发纠纷等。10、车祸或打架患者,在出现费用问题时,易出现矛盾转移,引起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四十三条发生医疗纠纷,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的区别

法律分析: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互争执、各执己见的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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