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因民间借贷本息计算和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属于合同纠纷。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银行贷款难以满足各类经济实体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成为企业和个人资金短缺的重要补充,民间借贷的天量存在,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呈高发态势,为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最高法在总结各地法院审理的大量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验的基础上,于1991年8月13日颁布实施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2015年6月23日又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和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实施了五年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两次修订;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相应的《合同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法规的废止。由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频繁修订,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的计算问题变得十分复杂,那么在新旧法律交替时期,民间借贷纠纷中相关利息如何计算才是合法的呢?怎样计算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一、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条第2款规定: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如果民间借贷是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以前,那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利息计算要依据当时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不直接适用《民法典》或者最新的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但是债权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借贷双方在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但约定有借款期限,在借期内视为没有利息,借款逾期未归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承担逾期利息。
计算逾期利息这里就有一个新旧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民间借贷逾期是在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根据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9条第1款之规定,如果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以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双方对逾期利率没有约定的,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当年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三、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利息但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可以按约定利息要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利息和借款期限的,但是没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第2款之规定,可以要求借款人按原约定利息支付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在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法院最高可以支持到年息24%(已经支付的利息,可以支持到年利率不超过36%)。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订以后逾期利息,法院最多能支持的利率,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四、借款合同中既约定有利息、逾期利息还有违约金的,相关利息的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里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这里法律能支持的各项合并“利益”,依据时间段而有所不同的: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之间,各项合计最高支持年利率不超过24%。而2020年8月20日以后,各项合计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举个例子,如果借款逾期发生在2021年,而2021年7月20日一年期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该利率的四倍就是年利率15.4%,这就是在2021年期间的民间借贷,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各项利益合计不得超过综全年利率15.4%。
五、法院判决生效后的利息计算
法院判决一般都会给债务人确定一个履行还款义务的最后期限,在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之前的利息,为一般债务利息,即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利息。对于逾期不履行法院所确定义务的,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要求债务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这样就导致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分为两部分: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则应根据‘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同时要注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应按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计算,即以未付清的借款本金作为基数。
我们举个例子说明一下:假设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后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即:
10000×0.05%×60+10000×0.0175%×60=405
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即:
10000×0.05%×183=915
合计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即:
10000元+405元+915元=11320.00元。
六、关于部分还款先折抵本金还是利息的问题
民间借贷中,经常会有债务人归还部分欠款,这部分还款是折抵本金还是折抵利息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之规定,在债务人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时,按照以下顺序折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即优先折抵利息然后折抵本金,律师费和诉讼费是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的,并且可以从先偿还的部分优先支付。
当债务人部分还款折抵本金时,如果存在多笔债权且还款不足以偿还全部本金时,那么应该优先折抵那笔债务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之规定,部分还款应该优先折抵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即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自治优先。
综上所述,随着《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民间借贷纠纷中原约定的最高利率(未支付的不超过年息24%,已支付的不超过年息36%)在一定条件下和时间段仍是可以被法律支持的,并非一律适用最新的利率规定。在一些大额民间借贷纠纷中,因本金庞大和借贷时间较长,导致借贷利息金额高期,而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就是不告不理,所以在诉讼时如果出借人未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诉求不当往往可能导致巨额利息损失。所以,遇到民间借贷纠纷不要想当然地自己处理相关问题,聘请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一个整体把握才能不吃亏,毕竟律师费和借贷本息相比永远是小头,而且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在一定条件下,律师费还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
参考文献:
1、《民法典》
2、《民事诉讼法》
3、2015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民间借贷纠纷利息计算方法完整版》作者:梁玉茹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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