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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董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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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接收函模板单位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荆州社会正文 来源: 荆州电视台 时间:2019-05-08 17:09

荆州新闻网消息:随着工作的调动,我们的公积金也要跟随职工进行转移。那么应该如何办理异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移手续?

异地个人账户公积金转移,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该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以及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公积金账户两种情形。

无论哪种情形的转移,均需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出具《个人公积金转移接受函》,注明该职工个人工作调动后新设立的公积金个人账户、公积金中心银行存款专户账号,待转出地公积金中心资金转移到账后计入该职工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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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场所:各区、县(市)管理部服务大厅(按缴存地)

提取流程:单位初审→中心办理→资金到账

本人提取:按本须知要求,提供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1份。

委托提取:须经委托人(提取人)所在单位在《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提取栏盖章确认,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委托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提取的,提供结婚证和户籍证明;委托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专管员身份证;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需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偿还商贷只限委托配偶。

提取条件

(一)销户提取

1.退休或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失业满两年的;

5.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6.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

7.出境定居的。

注意事项:

1.职工所在单位已将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并办理账户封存

2.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二)使用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无房户支付房租的。

注意事项

1.上述提取间隔时间 12 个月以上;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提取后个人账户保留 1 元以上的余额)。

2.缴存人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做其他类型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买、建造、翻建同一套(栋)自住住房的,凭相关资料在有效期内只能提取一次;其中购买期房或株洲范围内建造、翻建自住房,在预售合同签订备案日期(建造、翻建自住房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起三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提取金额不足购房价款(或建造费用)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未做同套房偿还商住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房屋产权证发证日期起一年内同一住房可再提取一次公积金。本人和共有产权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价款(购房的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建造翻建的以土建成本为依据)。所购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单独所有的,只能提取产权登记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该套(栋)住房与亲属关系的人共有时,合同备案期内,限提取1 户;房屋所有权证核发后按所占份额核定提取额。

4.偿还住房贷款12 期(1 年)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且每年限提一次,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还贷期间未提取公积金还贷的,在贷款结清 12 个月内可提取不超过贷款金额的住房公积金,且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总房价。

提取资料

(一)基本资料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并经单位初审盖章;

2.提取人居民二代身份证;涉及夫妻关系的,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和户籍卡;

3.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未发卡者,提供中心指定银行的个人活期存折(卡)。

(二)单项资料

1.退休

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 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2.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鉴定行政机关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领取证,须处在实际领取低保期间;销户提取的,还须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4.失业

劳动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公积金账户须实际停缴一年以上。

注:农业户籍、株洲市以外户籍的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业户籍卡或外地户籍卡(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即可办理。

5. 死亡或宣告死亡

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户籍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户籍关系证明并由死者生前单位签署证明意见。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6.调离本市

①调离本市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接收函(注明调入单位公积金账号及银行账号),作销户转移。

②调离本市并已办户口迁移且无法确认调入单位是否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提供调令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新单位聘用合同;户口迁移证或外籍户口簿(身份证注明外地也可);作销户提取。

7. 出境定居

境外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

8.购买自住住房

提取人必须是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可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株洲五县(市)提供加盖当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预留印鉴的购房合同;株洲以外地区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该套房曾办理还贷提取的不再做购房提取)。

(1)购买期房

购房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住宅,在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3年内和办发房产证 1 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

①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

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政府机关有关批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分户审核表》;购房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需提供不动产税务发票或税务统一制式的首期付款购房收据(首付款20%以上)。办发房产证 1 年之内再次提取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备案和契税发票未注明价格的还须提供纳税申报表。

(2)购买现房、二手房

12 个月内办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购房不动产税务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3)拆迁安置户购房

拆迁安置户购房提取的条件是:所购房的价款必须大于其被拆住房补偿款。除提供购房提取所需的基本资料外,还须提供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无契税发票的须提供免税证明。

9.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在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办发之日起3年之内和办发房产证1年以内可申请各提取一次。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

(1)城镇建房:土地使用证或审批单(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房土地开支原始凭据。

(2)农村建房:宅基地审批证明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开支原始凭据。

(3)株洲市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房产证之后,比照期房确认方式办理。

10.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土建开支凭据。管理中心派员现场核实大修工程在建或完工。

注:大修是指本套或本栋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

11.偿还株洲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前一次性结清的提供放贷银行近12期贷款对账单。所提资金划入公积金还贷专户。如签订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即按协议办理。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 个月内的结清证明。

12.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湖南省范围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①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含省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②偿还省内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12期以上近期贷款对账单(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且已结清贷款的,提供在12个月内的结清证明、贷款合同、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契税发票)。

注:借款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不超过12个月的还款本息之和;贷款余额不足12个月还款本息之和的按贷款余额提取;申请提取金额超过12个月本息之和的,须填报《一次性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申请表》,按一次性还清办理,且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13.支付房租

公积金缴存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还需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公租房另需租赁协议和缴纳房租收据。

注:每户每次(夫妻双方提取合并计算)提取额不得超过7200元,每年限提一次。

本资料依据截至2015年12月31日株洲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及解释汇编。此后政策有新的调整,则按新政策执行。

本须知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住房公积金接收函模板

长江日报融媒体12月7日讯(记者李爱华)正常离职换了一个新工作,到原单位申请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没想到对方一拖再拖,一个并不复杂的手续跑了3次都没有办好。12月5日,一名网民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http://liuyan.cjn.cn/)反映了这件烦心事。

网民陈女士称,她的丈夫程先生2014年进入汉南区一家公司担任质检员一职,2015年5月因个人原因正常办理了离职,公积金也暂时封存。2017年上半年,程先生入职新公司,8月份便携带新公司开具的公积金接收函,前往原单位办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不料原单位人事部工作人员却以单位未开通网上业务、不会办理相关手续为由,拖着不予办理。她和丈夫为这事先后跑了3次,但问题仍旧没有解决。

陈女士表示,自己丈夫在原单位任职期间尽职尽责,难道因为人事部相关人员不会办理就拖着一直不办吗?

长江日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工作单位变动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单位开通网上业务的,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职工在武汉地区工作变动的,转移职工或者转出单位经办人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转出单位的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身份证(单位代办的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新单位接收函;3.《武汉住房公积金转移凭证》。

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汉阳分中心工作人员当即联系上程先生原单位的经办人,督促指导该单位及时为程先生办理相关手续。该单位回复表示,将尽快为程先生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7日下午,程先生持相关资料和原单位人事部经办人一道,前往受委托银行,顺利办好了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陈女士表示,困扰他们一年多的问题终于解决了,城市留言板可帮了他们大忙了。

【编辑:祝洁】

公积金接收函怎么办理流程


4月23日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征求《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

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具体如下

↓↓↓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

征求《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

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和《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玉林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自治区及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我管理中心草拟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5月9日18:00前以纸质或电子版方式反馈我管理中心,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陈雪,联系电话:0775-2296735,传真:0775-2822379,电子邮箱:ylgjj2006@163.com)。


附件:

1.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4.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4月23日


附件1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玉林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

第四条 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监督。市公积金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与运作。

第五条 鼓励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积极参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市公积金中心对积极参与的业务受托银行给予大额资金存储、差异化手续费支付标准等奖励。

第六条 市公积金中心自主办理或委托业务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工作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指导,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玉林市分行等部门监督。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八条 缴存对象。已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不满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和自由职业者(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均可自主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重点推动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新型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特色农业体系、文旅康养“全生活链”产业体系、新型数字产业体系、交通物流产业体系、乡村振兴产业体系、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等八大体系)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九条 自主缴存。灵活就业人员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一)灵活缴存人在签订《协议》时可自主选择以下方案之一,两个方案之间可随时变更。

方案一:等额缴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首次缴存开户日确定为对应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缴存日,采取银行托收方式进行缴存。

方案二:灵活缴存。灵活缴存人不受缴存频率和缴存次数限制,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线上渠道自主灵活缴存。

申请贷款时须将缴存方案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如其账户余额未达到贷款额度测算所需余额的可灵活补足。

(二)首次缴存开户。灵活缴存人确定缴存方案后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首次缴存开户。首次缴存成功时间即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设立时间。

第十条 身份转换衔接。灵活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之间身份发生变化的,实行个人账户灵活转换、互认互通: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个人账户结息时以结息时的身份进行确认与计息。本地和异地灵活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

第十一条 账户计息。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每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税收政策。落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灵活缴存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营业所得申报时减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三条 缴存补贴。推行“鬱见安居”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存贷优惠政策,实行缴存补贴:

(一)开户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缴存开户时即可获得一次性开户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开户补贴只能用于在玉林的住房消费支出(包括购建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开户补贴实施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利息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缴存人,可享受利息补贴。补贴方式为: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在年度结息或发生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时计入个人账户。

(三)长时间未使用补贴。本市的灵活缴存人超过三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在其个人账户余额结息时的利息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提取管理

(一)租购房提取。灵活缴存人未购房时,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灵活缴存人购房时,可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灵活缴存人租房提取和购房首付款提取金额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二)还贷提取。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

(三)灵活提取。灵活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时,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灵活缴存人办理非销户提取的,个人账户余额保留不少于100元。

(四)销户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在本次试点实施时间内获得开户补贴的灵活缴存人不得销户提取。

第十五条 贷款管理

(一)贷款条件。灵活缴存人自主缴存满6个月后,且符合玉林市贷款相关要求,可申请贷款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最多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贷款。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二)贷款额度。

1.灵活缴存人贷款最高额度、年限、利率、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2.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补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各类人才来玉留玉,就业创业。灵活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毕业后5年内,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3.优先支持退役军人政策。开通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缴存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作,在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缴存、提取、贷款、还贷方面优先向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参加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住房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4.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5.多子女(3个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6.同时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灵活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计算。

7.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的灵活缴存人,安居补贴可叠加计算。

(三)存贷挂钩。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与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挂钩,按照“长缴多贷、多缴多贷”原则,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符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且风险可控的贷款政策,结合本地房价水平、资金使用情况等适时调整。

(四)推行“存贷一站式服务”新模式。针对未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选购自住住房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可帮助其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灵活缴存人购房给予相关优惠,并同步为其办理贷款预审业务,在确保其自选房源不变的情况下,待其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放款。


第四章 资金管理

十六 资金统筹管理,分类核算。灵活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共用资金池,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账户明细账,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十七 灵活缴存人缴存补贴、安居补贴等各类补贴资金和流动性管理成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当年业务支出范畴。增值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对灵活缴存人账户设立、贷款等情况进行核查,防止“一人多缴、一人多贷”的现象。建立健全试点工作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第三方信用数据等进行风险预警;完善“政银企”风险联防机制,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化解灵活就业人员贷款风险。按照“一城一策”要求,根据缴存人数增长、贷款利率变化,实时调整响应政策。


第五章 协同机制

十九 推行金融信用激励政策。受委托银行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针对长期稳定缴存的灵活缴存人,在金融服务方面给予支持。依托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和延伸服务优势,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创新推广“园区贷”“玉林芳香贷”“玉商贷”等信贷产品,提供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信贷额度翻倍倾斜和金融增值服务(具体以各家商业银行推出的住房公积金信贷金融产品为准)。

二十 推行房租优惠政策。灵活缴存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租房价格可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优惠,提供免租房押金优惠,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十一条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在智慧“小金人”服务体系中拓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面。推进通过与人社、医保、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系统对接,实现“五险一金”信息和个体工商户开户信息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数据共享,简化业务办理环节,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不见面”审批。

第二十二条 促进跨区域同城化管理。通过打造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粤港澳大湾区重要战略腹地,用好玉商牌、海洋牌、区域牌、玉侨牌、会展牌、改革牌“六张牌”,构建立体高效住房公积金联通网络,深化与粤港澳大湾区、北部湾经济区、平陆运河经济带等城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同城化管理机制,特别是落实湛江市、茂名市、玉林市三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玉湛茂区域经济协同发展合作框架协议》,推行“玉湛茂”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业务跨区域同城化管理实施办法》的住房公积金互联互通,构建住房公积金跨区域同城化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互认互通,推行灵活缴存人异地贷款业务,实现住房公积金业务极速、极简、极便的“全域通办”,以住房公积金服务同城化、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为目标,大力推动“不见面审批”服务新模式,进一步促进“玉商玉工回归”。

第二十三条 组织保障。认真执行《试点方案》中组织保障的措施,极力推进试点工作,让灵活就业人员群体真正享受政策红利。

第六章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 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原《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玉市金管委〔2020〕8号)同时废止。

二十六 本办法将根据国家及玉林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方便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规范具体业务办理,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等业务的办理和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符合上述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在玉林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简称“灵活缴存人”)。重点推动玉林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包括新型工业化产业体系、新型服务业产业体系、现代特色农业体系、文旅康养“全生活链”产业体系、新型数字产业体系、交通物流产业体系、乡村振兴产业体系、新型城镇化建设体系等八大体系)的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办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缴存

第五条 身份验证。灵活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退役军人、劳模、玉林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等群体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预约方式申请个人账户设立绿色通道服务。

第六条 签订协议。灵活缴存人缴存开户时需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银行卡绑定。

(一)灵活缴存人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时,应先绑定本人名下I类银行借记卡。

(二)灵活缴存人的个人信息或绑定的银行卡信息、缴存方式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其中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办理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缴存开户。

(一)选择缴存方案。灵活缴存人在签订《协议》时可自主选择以下方案之一,两个方案之间可随时变更。

方案一:等额缴存。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布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额,首次缴存开户日确定为对应的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缴存日,采取银行托收方式进行缴存。

方案二:灵活缴存。灵活缴存人不受缴存频率和缴存次数限制,单笔缴存金额不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提供的线上渠道自主灵活缴存。

申请贷款时须将缴存方案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如其个人账户余额未达到贷款额度测算所需余额的可灵活缴存补足。

(二)首次缴存开户。灵活缴存人确定缴存方案后可通过线上、线下办理首次缴存开户。首次缴存成功时间即为个人账户设立时间。

(三)灵活缴存人每人只能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缴存人本人承担,本金、利息和缴存补贴归缴存人个人所有。

(四)身份转换衔接。灵活缴存人与单位缴存职工之间身份发生变化的,实行个人账户灵活转换、互认互通:

1.缴存时间连续计算、缴存余额参与贷款额度计算、个人账户结息时以结息时的身份进行确认与计息。

2.灵活缴存人转换成单位职工时,灵活缴存变更为按月缴存,灵活缴存金额自动计入其个人账户余额中,按玉林市现行单位职工管理,执行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政策。

3.单位职工转换成灵活缴存人时,按现行《管理办法》管理。如有未结清的贷款,从单位停止缴存月份起未再进入单位就业的,按照灵活缴存人管理。

第九条 账户管理。选择方案一的灵活缴存人按《协议》约定,应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超过缴存周期三个月未缴存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主动封存其个人账户;灵活缴存人自主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主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将个人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灵活缴存人的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账户计息。灵活缴存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起,每年6月3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一条 税收政策。落实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灵活缴存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依法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或营业所得申报时减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第十二条 缴存补贴。推行“鬱见安居”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实行缴存补贴:

(一)开户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首次缴存开户时即可获得一次性开户缴存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人。开户补贴只能用于在玉林的住房消费支出(包括购建房、租房、偿还住房贷款)。开户补贴实施时间从2024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二)利息补贴。2024年12月10日起首次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缴存人,可享受利息补贴。补贴方式为: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在年度结息或发生销户提取、异地转移时计入个人账户。

(三)长时间未使用补贴。本市的灵活缴存人超过三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在其个人账户余额结息时的利息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具体结息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的6月30日。


第三章 提取

第十三条 政策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照我市提取政策规定提取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

(四)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国家、自治区规定可以提取的其他情形。

特别是租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

1.租房提取:灵活缴存人未购房时,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2.购房提取:灵活缴存人购房时,可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3.还贷提取:灵活缴存人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也可按年提取偿还贷款本息。

4.租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额度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提取。灵活缴存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凭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免租房押金,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十五条 灵活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时,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保留不少于100元。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灵活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额度不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销户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在本次试点实施时间内获得开户补贴的灵活缴存人不得销户提取。

第十七条 灵活缴存人个人账户余额中以灵活就业身份缴存的金额和以单位职工身份缴存的金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提取政策。可用于提取的缴存余额,不包含司法部门查封等原因冻结在个人账户中的金额。


第四章 贷款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缴存人(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最高额度、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方式、办理流程等与在职职工一致。

十九 灵活缴存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贷款: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且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每个家庭在全国范围内只能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

1.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的个人账户应按时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

2.灵活缴存的个人账户开户缴存时间满6个月。

(四)申请贷款时须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还贷金额,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正常缴存的,月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五)贷款未结清或贴息贷款未结清情况下,灵活缴存人不得办理个人账户销户手续。

(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首付款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已支付不低于房屋价款或评估现值规定比例首付款的。

(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取得登记备案证明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的。

(九)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灵活缴存人贷款额度具体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比例倍数×风险防控系数。

两个及两个以上缴存人在上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是指缴存人在申请住房贷款时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同时缴存人在申请住房贷款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1.以租房已提取的金额;

2.以该套住房首付款已提取的金额或以该套住房偿还贷款所提取的金额。

(二)缴存比例倍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挂钩,灵活缴存人缴存比例倍数统一为24倍。

(三)风险防控系数根据申请贷款时我市公积金中心的个贷率(指住房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确定:

1.个贷率<85%,风险防控系数为1;

2.85%≤个贷率<90%,风险防控系数为0.9;

3.90%≤个贷率<95%,风险防控系数为0.8;

4.个贷率≥95%,风险防控系数为0.7。

个贷率以我市市公积金中心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年度报告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

第二十二条 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补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支持力度,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各类人才来玉留玉,就业创业。灵活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毕业后5年内,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退役军人政策。开通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转移、缴存和使用的绿色通道。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作,在住房公积金开户、转移、缴存、提取、贷款、还贷方面优先向灵活就业的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参加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住房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四条 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五条 多子女(3个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第二十六条 同时符合以上优惠政策的灵活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计算。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的灵活缴存人,安居补贴可叠加计算。

第二十八条 推行“存贷一站式服务”新模式。针对未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选购自住住房时,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申请开设个人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即可申请贷款,市公积金中心可帮助其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灵活缴存人购房给予相关优惠,并同步为其办理贷款预审业务,在确保其自选房源不变的情况下,待其个人账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后即可放款。

二十九 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

(一)灵活缴存人欠缴公积金未按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的。

(二)贷款期限内累计逾期六期(含)以上的。

(三)灵活缴存人虚假转成单位缴存的。

(四)借款人及其配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

三十 贷款未结清前,灵活缴存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

(一)灵活缴存人欠缴公积金未按时足额缴存满6个月且贷款出现逾期的。

(二)贷款期限内连续逾期三期(含)以上的。

(三)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住房贷款的。

(四)借款人未经市公积金中心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市公积金中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的。

(七)受委托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及贷款偿还情况,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平台。

第五章附则

三十二 本细则未涉及的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管理、缴存、提取和贷款等其他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 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三十四 本细则将根据国家及玉林市相关政策规定的调整而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3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群体,2024年1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我市为全国第三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2024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24〕1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细化明确试点实施方案,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草拟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建司局函金﹝2023﹞11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同意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函》(建金函〔2024〕106号);

(四)《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桂建标准科技〔2024〕1号);

(五)《实施方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二十六条,从总则、缴存管理、使用管理、资金管理、协同机制及附则等方面做出规定说明。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灵活就业人员适用范围、受托银行激励政策以及业务方式渠道。

(二)第二章“缴存管理”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对象、自住缴存方案、灵活缴存人身份身份转换衔接、个人账户计息、税收政策和缴存补贴等内容。

(三)第三章“使用管理”明确了灵活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政策性提取、灵活提取、销户提取以及贷款管理的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安居补贴、以及“存贷一站式服务”新模式等内容。

(四)第四章“资金管理”明确了灵活缴存人资金的管理核算方式、风险防控机制等内容。

(五)第五章“协调机制”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推行金融信用激励政策、推行房租优惠政策、搭建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跨区域同城化管理及组织保障等相关配套措施。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管理办法》的试点实施时间,原《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玉市金管委〔2020〕8号)同时废止。


四、实施时间

试点工作为期三年,《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4

《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

制度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为做好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满足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安居需求,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普惠共享。根据《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起草了《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2024年11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我市为全国第三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城市,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玉政发〔2024〕11号)。市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桂建标准科技〔2024〕1号)、《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全国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总则章节的主要内容

1.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此次试点实施细则由原“年满18周岁”调整为“年满16周岁”,即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信用良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包括餐馆服务员、家政人员、小时工、打零工、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快递、外卖等群体,均可在玉林市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缴存章节的主要内容

1.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开户办理渠道及所需材料。

通过线上微信小程序“玉林公积金”或线下渠道办理。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本人名下I类银行借记卡。

2.开户成功后的扣款方式。

开户时需绑定本人名下I类银行借记卡(用于缴存扣款),开户日即为缴存日,等额缴存的由银行自动扣款。

3.缴存方案有哪些?

目前有两种缴存方案。

方案一:等额缴存。特点:可按月、季、半年或年度定期缴存,自主选定缴存金额(需在玉林市公布的月缴存额上下限内,目前玉林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下限为184元,上限为5094元);按月缴的,每月均由银行自动托收扣缴款一次,首次开户日即缴存日;按季、半年或年缴存的,季、半年、年开户日对应期间的日期银行自动托收。

归集例一:张三选择按月缴,4月22日开户缴存2000元,即缴存日为每月22日,每月22日银行自动托收扣缴款2000元;李四选择按季缴,4月22日开户缴存5000元,则下一季度缴存日7月22日银行自动托收扣缴款5000元。

方案二:灵活缴存。特点:灵活缴存人不受缴存频率和缴存次数限制,无固定缴存频率,单笔金额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可随时通过线上渠道缴存。若缴存人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贷款时需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若余额不足可补足。

归集例二:张三在5月1日想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本次想缴存50000元,那么张三将50000元按照公积金中心提供的渠道将款自主缴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即可,若5月2日还想缴存10000元,还可继续缴存。

两种缴存方案之间可随时变更。

4.缴存补贴有哪些?如何领取?

开户补贴:200元/人,首次开户时一次性发放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实施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开户缴存的职工。

利息补贴: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家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1%(目前上浮后为2.5%);利息发放时间为2025-2027年每年6月30日结算并发放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长期未使用补贴:本市的灵活缴存人超过三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时利率上浮10%。

5.缴存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每人只能有一个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2)选择方案一的灵活缴存人应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超过缴存周期三个月未缴存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主动封存其个人账户。

(3)灵活缴存人自主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主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将个人账户由封存状态转为正常缴存状态。

(三)提取章节的主要内容

1.灵活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满足的提取情形与单位职工一致。同时根据灵活缴存人缴存方案的灵活性,灵活缴存人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1)租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额度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①租购房提取:灵活缴存人未购房时,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房租;

②灵活缴存人购房时,可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③凡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缴存人,在贷款未结清前,办理按月“直对冲”或其他提取业务时其个人账户余额不需要留存近6个月的月缴存额,保留不少于100元即可。

提取例一:灵活缴存人王某在2025年1月1日签订《协议》并完成缴存开户,截至2025年3月1日,张某已按协议约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3个月(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且在此期间王某名下未登记有住宅类房产,可申请租房提取。

提取例二:灵活缴存人刘某想在玉林市购买一套住房,首付15万元,刘某公积金账户余额有55300元。刘某可申请办理购房预提首付业务将其账户内55200元提取转入售房企业监管账户作为购买该套房产首付款,账户保留100元即可。

提取例三:灵活缴存人罗某于2025年3月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此之前已办理过租房和该套房购房提取业务,罗某租购房提取的总额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提取例四:灵活缴存人冯某于2025年4月申请办理商转公业务,在此之前已办理过租房和该套房购房以及还贷提取业务,那么冯某租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的总额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保障性住房提取:灵活缴存人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凭相关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可免租房押金,可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例五:灵活缴存人周某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租住保障性住房,可免租房押金,同时委托市公积金中心按月向住房租赁机构划转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3)灵活性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时,可自由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例六:灵活缴存人赵某在灵活缴存住房公积金期间无公积金贷款,可随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无需理由,账户留存不低于100元即可,且补贴金额仅用于住房消费类提取。赵某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灵活提取的累计提取额度不可合并至个人账户余额关联计算贷款额度。

2.销户提取。灵活缴存人无贷款或贷款结清的,可申请销户提取。在本次试点实施时间内(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获得开户补贴的灵活缴存人不得销户提取。

提取例七:灵活缴存人陆某在2025年1月1日签订《协议》并完成缴存开户,享受了开户补贴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可正常办理非销户提取业务,不能办理销户提取业务。

(四)贷款章节的主要内容

1.为充分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普惠性,灵活缴存人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缴存期限与单位职工一致。同时根据灵活缴存人缴存方案的灵活性,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的,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6个月:

(1)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度等额缴存的个人账户应按时足额正常缴存6个月;

(2)灵活缴存的个人账户开户缴存时间满6个月。

贷款一(按月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张某选择方案一按月等额缴存,每个月缴存额184元,在2025年1月1日签订《协议》并完成缴存开户,截至2025年6月1日,张某已按协议约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2025年1月至2025年6月),但因其开户时间未满6个月,其须在2025年7月1日后可申请贷款。

贷款例二(按季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李某选择方案一按季度等额缴存,每个季度缴存额552(184×3=552)元,在2025年2月1日签订《协议》并缴交第一季度缴存额552元完成缴存开户,截至2025年8月1日,张某已按协议约定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两个季度(6个月: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且开户时间满6个月,可申请贷款。

贷款例三(按半年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陈某选择方案一按半年等额缴存,每半年缴存额1104(184×6=1104)元,在2025年2月1日签订《协议》并一次性缴交半年缴存额1104元完成缴存开户,至2025年8月1日,张某已满足连续足额缴存半年(6个月:2025年2月至2025年7月),且开户时间满6个月,可申请贷款。

贷款例四(按年等额缴存):灵活缴存人刘某选择方案一按年等额缴存,每年缴存额2208(184×12=2208)元,在2025年2月1日签订《协议》并一次性缴交一年缴存额2208元完成缴存开户,至2025年8月1日,张某开户缴存时间满6个月,可申请贷款。

贷款例五(灵活缴存):灵活缴存人黄某选择方案二灵活缴存,在2025年1月1日签订《协议》并灵活缴纳184元完成缴存开户,至2025年7月1日,黄某个人账户开户缴存时间满6个月可申请贷款。

2.按照“多缴多贷、长缴多贷”原则,灵活缴存人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与单位在职职工一致,具体为: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缴存比例倍数×风险防控系数。两个及两个以上缴存人在上述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中分别独立计算其额度后再合并加总。

接上述贷款例一,灵活缴存人张某以月缴存额下限184元等额缴存6个月后,其账户余额为184×6=552元,按我市现行风险防控系数等贷款政策,其可贷额度为552×24×1=13248元,如张某需贷款50万元,则可在申请贷款时一次性灵活补足所需余额20300元,此时其账户余额为20852元,可贷额度提升至50万元(20852×24×1=500448元,我市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接上述贷款例五,灵活缴存人黄某选择灵活缴存方案后,首次灵活缴存月缴存额下限184元,开户缴存时间满6个月后,其账户仍余额为184元,按我市现行风险防控系数等贷款政策,其可贷额度为184×24×1=4416元,如黄某需贷款50万元,则可在申请贷款时一次性灵活补足所需余额20700元,此时其账户余额为20884元,可贷额度提升至50万元(20884×24×1=501216元,我市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如灵活缴存人黄某已婚,且其配偶李某灵活就业,夫妻双方共同购房拟申请贷款60万元,黄某灵活补足所需余额后,配偶李某可按月缴存额下限184元缴存开户并一次灵活补足4000元,补足后账户余额4184元。李某可贷额度为4184×24×1=100416元。此时黄某家庭可贷额度提升至60万元(黄某可贷额度50万元+配偶李某可贷额度10万元=60万元,我市双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贷款例六:灵活缴存人许某选择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额为3500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六个月后其个人账户余额为21000元(3500×6=21000元),许某可贷额度为50万元,(21000×24×1=504000元,我市单缴存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

3.灵活缴存人申请贷款时须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还贷金额,夫妻双方及共同借款人正常缴存的,月缴存额可合并计算。

接上述贷款例一,灵活缴存人张某灵活补足贷款额度测算所需余额后,可贷额度提升至50万元。按照“申请贷款时须将缴存方案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还贷金额”的要求,如张某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50万元,30年,采取等额本息方式,月还款额约2068元。张某应在申请贷款时调整为每月月缴存额2068元的标准,按月等额缴存,且该笔贷款未结清前张某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采用个人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对冲还贷。

接上述贷款例五,灵活缴存人黄某、李某夫妇开户缴存且灵活补足贷款额度测算所需余额后,可贷额度提升至60万元。按照“申请贷款时须将缴存方案统一调整为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金额不得低于月还贷金额”的要求,如黄某夫妇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60万元,30年,采取等额本息方式,月还款额约2482元。黄某夫妇应在申请贷款时调整缴存方案为按月等额缴存,黄某每月月缴存额2298元,配偶每月月缴存额184元,夫妻双方月缴存额合计2482元。该笔贷款未结清前黄某、李某夫妇均应继续履行贷款义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夫妻双方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采用个人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对冲还贷。

接上述贷款例六,灵活缴存人许某选择按月等额缴存,月缴存额为3500元,连续正常足额缴存六个月,可贷额度达到50万元后,拟申请贷款50万元,贷款年限30年,等额本息方式,月还款额约2482元。许某申请贷款时可将月缴存额降低为2482元。同时,可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对冲”业务,采用个人账户可用余额直接对冲还贷。

4.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异地灵活缴存人可在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不受户籍地、工作地限制。

根据《玉林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跨区域同城化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精神,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功能,与我市公积金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业务同城化合作协议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灵活缴存人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可向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目前,与我市签订同城化管理的城市中心有广东湛江、广东茂名。

5.推行“青春留鬱”安居补贴。灵活缴存的高校毕业生只要毕业后5年内,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贷款例七:高校毕业生小李2024年毕业后参加灵活就业缴存,2025年2月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90万元(50万+40万元=90万元)。同时贷款发放成功后,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

贷款例八:高校毕业生小陈2020年6月高校毕业,2025年2月参加灵活就业缴存,2025年7月购买自住住房作为主贷人申请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因不满足“毕业后5年内”的条件无法享受安居补贴1000元。但其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仍可以享受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90万元,不受安居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贷款例九:高校毕业生小刘2025年毕业后参加灵活就业缴存,2029年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截至2029年12月31日仍未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因已超出安居补贴实施时间无法享受安居补贴1000元。但其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仍可以享受增加最高40万元的贷款额度支持,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90万元,不受安居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6.优先支持退役军人政策。参加灵活就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符合贷款条件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可以增加最高40万元的住房贷款额度支持,不受补贴实施时间限制。

申请安居补贴的灵活缴存退役军人须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并提供退役军人相关佐证材料,不受退役时间限制。

贷款例十:退役军人梁某参加灵活就业缴存,2025年4月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其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90万元(50万元+40万元=90万元)。同时贷款发放成功后,便可在个人账户内获得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1000元。

7.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贷款例十一:缴存人覃某为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其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60万元(50万元×1.2倍=60万元);如覃某已婚且为双缴存人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72万元(60万元×1.2倍=72万元)。

8.多子女(3个子女(含)以上)家庭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按我市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不受试点实施时间限制。

贷款例十二:缴存人吴某属于多子女家庭在我市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如吴某为单缴存人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其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60万元(50万元×1.2倍=60万元);如吴某为双缴存人家庭,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升至72万元(60万元×1.2倍=72万元)。

9.同时符合以上灵活缴存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或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多子女(3个子女(含)以上)家庭等优惠政策的灵活缴存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可叠加计算。

符合上述优惠政策的,最高额度的叠加计算以家庭为单位测算。

接上述贷款例七:高校毕业生小李2024毕业后参加灵活就业缴存,2025年2月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无购房类使用记录的,其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90万元(50万元+40万元=90万元)。如小李属玉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其最高贷款额度叠加计算后可提升至100万元(50×1.2+40=100万元)。

接上述贷款例十:退役军人梁某参加灵活就业缴存,2025年4月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无购房类使用记录,且梁某符合多子女家庭优惠政策,其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属双缴存人家庭。则其家庭最高最高贷款额度叠加计算后可提升至112万元(60×1.2+40=112万元)。

10.同时符合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军人的灵活缴存人,安居补贴可叠加计算。

如:灵活缴存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5年内,作为主贷人在我市首次使用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该高校毕业生为退役军人的,贷款发放后个人账户可获得叠加住房公积金安居补贴2000元,补贴实施时间为在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期间内购房且申请贷款的。

11.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桂建金管〔2020〕8号),“……对发生贷后停缴、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按照《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提前回收贷款、按商贷利率计收利息等措施”。为加大对灵活缴存人贷款逾期、贷后停缴等风险的监控,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营安全,此次实施细则设置了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的情形。


来源丨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辑蒋西河
审核丨林冬冬
监制丨陈旭庆出品丨玉林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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