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的质量验收与货款支付问题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武汉合同中约定:甲向乙购买机器设备10套,总价款17322万元,由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的该设备最终用户丙公司所在地为交货地。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支付了合同金额50%的首付款,随后乙方发货至丙公司所在地,甲、乙、丙三方共同对10套机器设备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确认设备已完成验收工作,运行正常,满足验收要求,正式进入质保期。该武汉合同案中甲、乙双方据此就设备余款形成《会议纪要》,约定分批付款,但甲方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乙方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该武汉合同案中甲方辩称由于乙方提供的机器设备产生质量问题,丙公司相关项目无法正常开展,同时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不具有合同效力,因乙方未提供技术文件,货物验收实际未完成,因此其不应按《会议纪要》约定支付该设备买卖合同剩余货款。
该武汉合同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内容合法且为双方意思表示,当认定为有效。乙方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且双方协商后形成《会议纪要》,确定了支付时间及标准。并已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合法有效。甲方关于该《会议纪要》无效的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判决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乙公司拖欠款项本金及利息。
武汉合同案中买卖的货物进行交付后,其买受人已经使用了该物品而且没有在约定的一个质量保证期内提出异议的,当要求支付所欠付的货款以及退还质保金的时候,不得以货物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为理由拒绝付款。武汉合同案中如果卖方没有按时交付技术材料,买方是可以主张违约要求赔偿的。如果其违约但并未影响买方对所买货物正常使用,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买方不能基于此原因拒绝给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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