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会遇到在超市滑倒、在酒店摔倒,怎么去索赔的问题?比如途径烧烤店门口,因烧烤店门口翘起来的石砖绊倒,烧烤店是否要赔偿?
一、直接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
1、适用范围:违反“不因自己行为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直接给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2、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安全保障义务人
二、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
1、适用范围:违反“防止或制止第三人侵权”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第三人对受害人侵权提供间接原因力
2、归责方式: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
1)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
2)第三人不能确定或无力承担的,由安保义务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安保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类型与范围
1、主体。负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包括两大类:
1)(宾馆、商场、银行、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以及(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2)(体育比赛、演唱会、灯会、招聘会、培训班等)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2、类型。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个类型:
1)义务人负有的不因自己的行为直接损害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2)义务人负有的防止或者制止第三人对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安全保障义务
3、范围(内容)。不同的场所、不同的群众活动,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容)也不相同。判断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根据个案情况,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得出结论:
1)法律上有无明确的义务要求。
2)危险程度的大小。危险性越大的群众性活动或者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越大的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负担越重(注意程度更高)。
3)义务人预防、控制损害的能力
4)义务人是否取得收益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198 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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