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还贷花了谁的钱
2017年,小红和小东登记结婚。小东婚前以其名义购得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A房,总价约200万元。婚后,双方约定共同还贷。
两人因家庭琐事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19年10月,小红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小东向其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金额的一半约13万元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
法院:“均由父母出资”不实
法院查明后发现,自2017年12月6日至2020年11月4日,双方共偿还银行贷款本息26万余元。目前该房屋已增值百万余元。
法院审查小东提供的证据后,认定该房屋的贷款在双方婚后至2018年2月前使用的是小东婚前财产2万余元进行还贷,该部分款项应予扣除。
2018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前的贷款,大部分由小东转账支付,但小东提供的银行流水不能证实为其母亲转至银行的10万元是用于还贷的专款,另2018年5月,小红亦转账5000元至该账户由小东负责还款。而对于2020年3月后小东母亲每月的转账,法院认为发生在小红提起离婚诉讼之后。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小东的说法。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小红与小东解除婚姻关系,小东应向小红补偿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子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12万余元及还贷增值部分的一半约19万元。
共同还贷可分割增值部分
近年来,国内大中城市房价增幅较大,婚前购置房屋、婚后还贷的情况亦越发普遍。该案例回应了一种情况:在一方婚前买房,婚后用工资收入还贷,另一方用工资收入支撑家庭生活的情况下,离婚时另一方虽无法分割房产,但可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及相应的共同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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