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09年,开发公司与房产公司签订框架协议,约定前者承债式收购后者项目。2010年,开发公司代偿部分债务后,房产公司中止与开发公司合作而与地产公司签订代偿协议并实际履行。2013年,该武汉合同案中开发公司诉请继续履行,并要求房产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①依框架协议约定,与债权人就偿债金额达成一致系房产公司义务,亦正因房产公司未履行该义务,房产公司构成违约。该武汉合同案中房产公司虽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相应协商义务,但之后在地产公司参与下,房产公司分别与其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由地产公司代为清偿有关债务并实际履行完毕,至此框架协议中所涉重组债务已清偿完毕。框架协议履行应系以开发公司代偿房产公司相关债务为基础,以实现开发公司受让房产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为最终目的,现协议中的债务已由地产公司代偿完毕,开发公司要求继续履行代偿义务基础显不复存在。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现有证据表明地产公司确为房产公司股东,但在开发公司无证据证明地产公司代房产公司偿债行为存在恶意损害开发公司在框架协议中享有的合同权益时,无论地产公司基于何种身份为房产公司代偿债务均不影响代偿债务本身合法性。
③该武汉合同案中框架协议履行基础是开发公司为房产公司代偿债务,以实现开发公司受让房产公司名下涉案土地使用权的目的,现代偿债务基础已不复存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然无从实现。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合同一方违约,对方作为守约方诉请继续履行,但继续履行义务基础不复存在的,守约方只能主张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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