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案例:
被告人王某是一家KTV 的工作人员;另一名被告人李某一向喜欢热闹,李某时不时呼朋唤友去该KTV聚餐、唱歌。
2022年11月19日晚上,李某和朋友晚饭时喝了不少酒,可他不以为然,饭后驾车载友来到王某所在的KTV继续娱乐。其间,两人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
此时,李某自觉不胜酒力,王某便提出由她开车相送。李某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王某,并由她驾驶该车搭载李某等人离开KTV。
于是,2人怀着侥幸的心理开车上路。刚开出去没多久,王某醉意上头,汽车撞上马路中间的护栏,随后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王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06毫克/100毫升,构成醉驾。该事故造成护栏损失2100元。归案后,被告人李某、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被告人王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王某在道路上驾驶,王某和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王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被告人王某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车的被告人李某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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