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新增资本的优先认缴权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曹芷

一、原告、被告的确定“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是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认购产生的纠纷。此案由容易与“股东出资纠纷”案由产生混淆。区分这两种案由,应关注纠纷产生的原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产生于新增资本出资、认购过程中。除此之外的股东出资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股东出资纠纷”案由。具有新增资本认购资格的权利人有原始股东、新增股东或已获得股东会允许的权利人。依照新增资本事项在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议事程序。《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可知,不论新增注册资本的出资人是谁,均应已获得公司原股东会的允许。就此可知,“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本质上属于公司股东会允许新增资本认购人行使认购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新增资本认购人的认购权无法行使,出资存在障碍。或本应获得公司股东会允许的新增资本认购人,对公司股东会新增资本出资人选存在争议所产生的纠纷。基于此,公司股东、公司新股东及已获得股东会许可的新增资本认购人作为原被告的一方,公司作为原被告的一方。二、管辖因新增资本认购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6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结合起诉金额,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三、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新增资本认购的请求权并不属于上述债权请求权范围,故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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