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适用什么程序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吕梓

(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界定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

审判实践中,对当事人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判断:

1、劳动争议的主体之间须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2、劳动争议的诉讼标的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必须是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

3、劳动权利义务不仅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而且还在一定条件下继续存在于劳动关系终止后的一段时间内。如:(1)劳动关系终止后,双方当事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从对方受领的物品,应当互相返还。(2)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并办理社会保险、档案移转手续,此为用人单位的“后合同义务”。(3)劳动关系终止后,劳动者仍须依法或依约承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义务。(4)其他基于双方的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对于因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引发的争议,即使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仍应列入劳动争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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