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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胡洁人 卫薇
近年来,中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据民政部2001年至2018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显示,从2001年到2018年,中国年离婚数量从125万对增长到446.1万对,增长了3.6倍,“离婚率”由1.96‰增长到3.2‰。除2002年、2006年相比前一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离婚率”都呈增长态势。
如果双方有孩子,那么不可避免的是离婚率上升意味着更多涉及抚养权与探视权拉锯战的发生和持续。《婚姻法》规定,离异父母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享有探视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基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纠纷和矛盾比比皆是。如何更好的处理离婚双方的抚养权和探视权,是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争议
首先,关于抚养权的争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决定。
若离婚双方对于抚养权意见一致,法院会优先参考双方意愿,尊重离婚协议的约定。然而现实生活中,抚养权往往是离婚双方争执的核心。在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时,法律也分多种情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规定对于抚养权的约定大多采用“可”、“优先考虑”等模糊字眼,且抚养权的根本原则是从子女权益出发,但在实践中婚姻家事法官案件处理个案时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如前段时间热议的魏圆圆案一审便是将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了父亲,调解结案后采用的是分阶段抚养的形式。两次判决均与前述法条规定有出入,采用的是特殊案件特殊处理方式、个案正义原则,这实际上并不利于相同案件的处理。
与抚养权紧密相连的是抚养费。中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对抚养费作出了明确规定,“子女归夫妻一方抚养,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纠纷仍存在很多复杂的情形。
一是抚养费与其他合理支出之间的关系。抚养费一般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但是不同类型学校的教育费用存在较大差异,部分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教育支出极大,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并不能覆盖,同时支付抚养费一方是否同意子女就读该类学校也是应当考虑的因素。同样,一般抚养费所能涵盖的疾病类型及医疗支出有限,当出现重大疾病时如何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支出,也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是支付抚养费一方情势变更的鉴定与抚养费保准的改变。现实中,支付抚养费一方常以经济条件发生变化,特别是经济贫困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或者要求降低抚养费。一般来说,法院可以根据劳动合同判断支付抚养费一方的收入,但是实践中普遍存在劳动合同造假,故意隐瞒收入的情况。
三是关于抚养费违约金的问题。实践中关于抚养费是否适用违约金条款有诸多争议。在离婚协议中,通常会约定一方若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要承担违约金,以此来约束支付抚养费一方的履行。但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违约金,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关于这个问题,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这也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裁判结果不一的情况。部分判决显示抚养费是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属于身份关系的范畴,而中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离婚协议不适用于合同法,故要求给付抚养费违约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而有的判决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当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协议书往往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按期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既如此,离婚协议书中逾期支付抚养费的违约金条款也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依法予以支持。
其次是关于探视权的争议。目前《婚姻法》只明确了父亲或母亲的的合法探视主体地位,民法典婚姻编的草案新增了(外)祖父母的探望,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果其尽了抚养义务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一方死亡的,可以参照适用前条规定(父亲或母亲的探视权)。”然而这项规定的实施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所谓“尽了抚养义务”?指的是给付抚养费还是尽到照顾义务?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
另一方面,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具体的探望内容能否及于(外)祖父母?探望权的行使还要看孩子自己是否愿意,如何判断孩子是否愿意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离婚判决明确了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随着时间变迁,原本考虑的因素可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例如子女参加课外辅导班产生时间冲突或是遇搬迁、移民等极端情况致探视不能,又该如何保证探视权的行使?
实践中,探视权的执行遭遇多方面的困境。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为例,2017和2018年,该院受理探视权执行案件共26件,7件执行较为顺利,13件执行较为困难,6件基本无法强制执行。在一些积怨较深、矛盾较大的离婚案件中,子女往往被作为父母要挟、牵制,甚至是攻击对方的工具,拒绝探视的情况并不鲜见。探视权执行过程中,往往容易忽视探视权的保障与子女个人意志的尊重之间的平衡,处理不当则易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
子女利益最大化是最核心的原则
针对离婚后抚养权之争,法院需秉持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婚姻法》是中国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是民事法律遵循的基本原则,离婚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自治选择适当的方式来承担自身责任。但是这种自由尺度如果掌控不好,则会演变成自由。对此,法院应对离婚协议实行一定程度的审核,并鼓励父母勇于承担子女的抚养权,双方要尽快针对此问题达成一致。
在诉讼离婚中,若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法院也应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寻找最合理的抚养方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时要求法院在抚养权强制执行的案件中,更应关注子女本身的意愿。通常而言,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参与到整个执行程序中,并且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发表的意见原则上也应当受到法院的尊重。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要应当充分考虑其相关环境和条件来判断其与哪一方父母居住更有利于其成长和权益保护。
同时,应完善抚养费的确认标准。抚养费的标准制定应综合分析子女生活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考虑因素应包括人均工资、基本生活费用以及培养教育、医疗费用等,对当地普通子女生活中所需要的费用总额做详细的市场调研,抚养标准可根据具体情况而随时变动,可每年针对现实情况变化进行一次调整。抚养费的决定权应由专属部门掌握,可成立负责抚养费确定标准的专属部门,不仅对子女抚养的费用做出评定,也严格监督支付费用主体履行责任的情况。在发生抚养费延迟履行时,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简化强制执行的流程,督促支付抚养费一方尽快履行。
针对离婚后探视权之争,一方面,法院应做好释法工作,提高父母对于探视权的法律认知。在诉讼进程中,父母应当明确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权,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同时,探视权是一项长期性的权利,探视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因多样因素的影响而迟延行使或不能行使。在发生迟延行使的情况时,双方应当重新协商确定探视的方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在发生不能行使的时候,应当对客观的现状有理性的认识和理解,例如前文所提到的移民等,应保证充分友好协商。同时,离婚判决中应明确探视权的探视时间、探视时长和探视方式,如发生情势变更可重新约定。
中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具体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成年兄姐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由此可以看出中国法律对子女抚养义务的主体进行了扩大解释,这意味着在抚养权方面,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与未成年人的亲生父母有同样的法律地位,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这些近亲属在符合一定的要求时,也应当拥有探视权。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其他权利主体在行使探视权时,在一定程度上同父母子女行使这项权利具有相同性,如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等因为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一定让步的,(外)祖父母行使探望权时,可以参照适用。
另一方面,尊重子女在探视权中的意愿。子女作为探视权的对象,并不是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在子女年幼时,由于还不能形成独立的意识,出于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子女之间情感纽带的考虑,权利保障应侧重于非抚养一方的探视权。但随着子女独立意识的形成,可能会抗拒非抚养一方的探视。因此,笔者建议对年满8周岁及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处理其权利保障的时候应更加侧重于子女的意愿和需要。如果子女不愿再接受非抚养一方的探视,人民法院及相关机构组织经必要程序确认是子女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应明确告知非探视一方相关情况,请其尊重并理解子女的意愿和感受,不应继续强行探视,引发新的矛盾,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综上所示,中国《婚姻法》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婚姻家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需要在父母利益、子女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特别是法治权威)之间寻找平衡,而子女利益是法院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离婚后的抚养权及探视权之争不应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应将对其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
(作者胡洁人系同济法学法学院副教授,卫薇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期编辑 常琛
离婚后孩子怎么办最好
离婚是婚姻的不幸
但孩子是无辜的
夫妻离婚后
并不意味着父母与子女断绝关系
父母仍承担着抚养子女的义务
今天我们就来谈谈离婚后子女抚养相关问题
1
离婚后子女应该归谁抚养?
离婚虽然不能消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却会改变抚养方式。《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规定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二是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具体情况包括: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8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应如何履行抚养义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通过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履行这一义务,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3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有哪些?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按月给付是一方收入较为稳定,按月给付更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一方收入不稳定或者居住地不固定,可能存在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抚养费给付方法,也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如按年给付或按收入情况给付。
4
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多久?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是从离婚之日起到子女成年之日止即年满18周岁。例外情况下可以延长或者缩短给付期限。延长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已成年但仍不能独立生活,如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子女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缩短抚养费给付期限的情况,是指子女虽然尚未成年但已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可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条第2款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5
子女抚养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要求变更?
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数额明显不够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有: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已难以满足今后的实际生活需要;子女因上学、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有其他正当理由。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有: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抚养能力;因犯罪被收监,无力给付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部分或全部的。
但是,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6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考虑以下情况: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未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是否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是否愿随另一方生活,以及该方是否有抚养能力。
7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
探望权如何保障?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来源:杭州中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离婚后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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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怎么办出生证明
上海某男子有4套房离婚后只给600元抚养费,男子月入上万拒付儿子抚养费被判刑,常州一男子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返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的新闻层出不穷,夫妻双方离婚后因抚养费争议诉至法院的案件也不在少数。抚养费不应仅仅是父母协商一致的结果或法院文书中记载的一个数字,它更应承载着父母对子女的殷切期待与深厚关爱。
抚养费还能按日核算?
马女士与樊先生原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女。2017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随母亲马女士共同生活,樊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元。后樊先生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但在2019年9月只支付了1000元,原因是樊先生认为女儿在2019年7月13日至2019年8月8日期间与其一起生活,应扣除此期间的抚养费,而马女士认为4000元抚养费不应该扣除,故将樊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樊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后其一直按约履行。2019年7月13日至8月8日父女一起生活26天,其间樊先生不可避免地会为女儿支出费用,但孩子的抚养费不仅包括吃、喝等生活费用,还应包含教育费支出,而教育费是系统的花销,不宜按日核算,因此法院对樊先生在与女儿生活期间应给付的抚养费酌情予以考虑,最后判决樊先生给付女儿抚养费一千元。
【说法】
北京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法官助理高艺林解释,抚养是父母对子女物质、经济、生活上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生活的物质基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作为保障子女基本生活、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条件,必须涵盖在抚养费范围之内,但是子女的抚养费请求权绝不只限于上述三种,当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其他合理费用时,父母同样应当承担支付义务。
对非婚生子女可以少承担义务?
小胡系胡母与刘先生的非婚生女。小胡以抚养费纠纷为由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由原来的每月1300元增加到每月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上涨以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小胡的生活费、教育费用支出必定有所增加,故其要求刘先生增加抚养费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小胡的实际需要及刘先生的收入水平、负担能力,依法酌定每月抚养费数额为1500元。后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小胡为非婚生子女,其出生未经其同意,故要求承担较少的抚养义务。二审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刘先生以小胡为非婚生子女为由要求承担较少抚养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高艺林解释,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不会因父母恋爱或婚姻关系的消灭而受到影响。因此,即使父母分开了,子女不论是由父亲还是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只是表明父母抚养子女的方式发生了改变,但父母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仍然存在。这里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间也存在血缘关系,造成非婚生的原因在于父母而非子女,故在法律地位上非婚生子女不应和婚生子女有所区别。
抚养费可以想加就加?
康女士与盖先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女。2016年二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盖先生抚养,康女士在每月30日前向盖先生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后因孩子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康女士与盖先生协商一致自2019年9月起变更抚育费为每月2500元。2020年,盖先生将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每月6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盖先生虽以其女2019年9月入幼儿园、参加课外辅导班等原因为由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但其亦自认康女士已因同样事由于2019年9月起将抚育费自1500元增加至2500元,孩子此后各项支出无变化。根据康女士、盖先生的月收入核算,双方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总额足以使得孩子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据此,盖先生要求康女士增加抚育费、支付抚养费差额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说法】
高艺林解释,抚养费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存权利的基本功能,决定了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不能因双方间的协议或法院的判决而就此固定。从开始给付抚养费到给付义务消失,常常会经历比较长的时间。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的需求变化,都可能导致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给付期限不足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此时,应当允许子女在合理范围内向父母继续主张抚养费。
人民法院对抚养费分担的裁判,应该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一要满足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二要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三要根据父母双方各自实际负担能力来合理分担。
父母要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尤其是夫妻离婚后更应该及时支付抚养费给予孩子成长经济上的保障;但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法定情形下可要求增加。除此之外,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更应包含物质之外的教育与培养,给孩子创造健康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文/本报记者 宋霞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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