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是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四类违法行为,本公号将陆续发布系列文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务判例,对该四类违法行为的界定及实务中的表现形式进行梳理。但请注意,系列文章暂未对违法行为所涉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展开分析。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一篇。
一、违法发包的界定
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第四条规定,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违法发包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查处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并结合实务判例,违法发包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二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根据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个人不符合企业资质的主体条件,无法申领取得建设工程施工所需的资质。
故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发包行为。
【相关案例】
案例1:安溪县魁斗镇镇西村民委员会与王炳文、王南进、陈飞凤、王加兴、黄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民终字第312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安溪县魁斗镇镇西村民委员会应将案涉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陈飞凤本人虽具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但其受聘企业为福建省兴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本人并不具有独立承包建筑工程的资质条件及安全生产条件,安溪县魁斗镇镇西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发包给陈飞凤,明显违反《建筑法》的规定。
作者:佘陈平(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文章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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