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赵某杰与赵某昊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产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赵某昊返还赵某杰坐落于北京市XX号房产,并协助赵某杰办理过户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赵某昊承担。
赵某杰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赵某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赵某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双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不是房屋赠与关系。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赵某昊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
赵某杰与赵某昊系父子关系,赵某昊表示其系赵某杰的独生子,赵某昊的母亲即赵某杰的前妻林某芳于2015年因病逝世。后赵某杰再婚,……2018年5月29日,赵某杰(出卖人)与赵某昊(买受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所售房屋为楼房,……。……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30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双方向通州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产权人变更登记。
2018年6月12日,赵某杰(甲方,卖房人)与赵某昊(乙方,买房人)签署了《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约定双方协商决定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由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并于该日办理了涉案房屋xx号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昊名下,赵某昊取得了不动产权证。现赵某昊居住在涉案房屋,其表示赵某杰在之前也一直随赵某昊共同生活,后因再婚搬离了。
双方均认可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时双方本人均在场。庭审中,赵某杰主张赵某昊在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未按买卖合同约定向赵某杰支付130万元购房款,经多次催要后仍拒绝支付,故赵某杰在本案中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赵某昊返还涉案房屋。赵某昊对此不予认可,赵某昊表示双方虽签订的名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实则系赵某杰将涉案房屋赠与给赵某昊,双方使用的房屋买卖合同版本是住建委制式文本,很多涉及买卖交易的关键内容诸如房屋交付、违约责任、过户登记、税费承担等均未作任何约定,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是用于网签备案的最低成交价,而且约定的付款时间在签订合同后一天,赵某昊不可能也没有这个经济实力在那么短的时间内支付130万元的购房款,而且在赵某昊未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赵某杰配合赵某昊办理了过户登记,双方完成了产权过户登记,赵某昊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故双方真实的意思就是赠与,签订买卖合同只是一种表面形式。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赵某杰并未提交其从2018年5月2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起直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即2021年7月30日止这一段超过三年的时间内曾向赵某昊主张过购房款的证据,赵某昊认可没有向赵某杰支付过购房款,赵某昊表示赵某杰在本案起诉之前也从未向其主张过购房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杰与赵某昊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的问题。赵某杰基于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张双方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赵某昊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该合同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房屋赠与。
对于关系密切的当事人之间是构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赠与关系,应当综合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情理及伦理道德等各方的因素予以考量,以探究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准确的界定。就本案而言,首先,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赵某杰与赵某昊系父子关系,赵某杰系赵某昊的父亲,赵某昊系赵某杰的独生子,双方存在非常密切的特殊关系;
其次,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内容来看,合同中未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税费负担、过户登记等房屋买卖合同关键性要素作出任何约定,相应部分均为空白,而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在交易当时远远低于市场价(不到市场成交价格的50%,约定的成交价为政府最低指导价),而且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8年5月29日,约定的付款时间是5月30日,且是一次性付款,赵某杰理应知晓赵某昊所从事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状况、履约能力,赵某昊不可能在只有1天付款时间内支付130万元购房款,这与常理不符,并非正常情况下的房屋买卖交易的约定,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
再次,在赵某昊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或者房屋定金的情况下,赵某杰在签订合同后、在未收到任何购房款时立即亲自配合赵某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赵某昊在2018年6月12日即取得了不动产权证书,且嗣后赵某杰从未向赵某昊主张过购房款,直至其起诉时止已超过三年时间,赵某杰也未举证证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本案起诉之前其曾向赵某昊主张过购房款,如果是正常的房屋买卖交易不可能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在房屋已经过户交易的情况下不向对方主张购房款,这更是与常理不相符,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惯例,反而更加符合双方基于父子亲情关系下以房屋买卖形式实施赠与的情形。
基于赵某杰认可其本人亲自到不动产交易中心配合办理了涉案房屋过户交易手续,故对于其申请调取的不动产交易材料已无必要,也与本案争议的焦点无关,故法院不予准许;且在本案诉讼之前赵某杰曾在与赵某昊微信聊天时明确表述过(涉案房屋)系赠与给赵某昊的,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就《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签署、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之间特殊的亲情关系,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和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
因此,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房屋赠与关系,对于赵某杰以赵某昊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赵某杰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从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的另外一套房屋的赠与协议和房本信息,证明赠与的是另外一套S号房屋,本案房屋是买卖关系。证据二、微信截图,证明赵某昊与案外人开设工厂,有高额收入经济来源,也证明赵某昊还有其他住所,也证明赵某昊配偶也有高额收入经济来源。
赵某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一、真实性认可,但是与本案无关,也可以说明双方基于父子关系,这套房屋与案涉房屋在家属去世时通过家庭内部协商,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由赵某杰个人继承,之后这两套房屋分别通过赠与过户给我方,一套是通过赠与,一套是通过买卖的形式,但实际也是赠与给我方。证据二、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截图时间都是2021年,本案赠与发生在2018年,而且赵某昊只是销售工作,不是合开工厂,赵某昊爱人也并非是高额收入群体。赵某昊未提交新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赵某杰的全部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杰与赵某昊之间构成房屋买卖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合同履行情况,即双方签订的合同未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税费负担、过户登记等房屋买卖合同关键性要素作出任何约定;双方约定的成交价格为130万元,在交易当时远远低于市场价;且在赵某昊未支付任何购房款或者房屋定金的情况下,立即亲自配合赵某昊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以及长期没有向赵某昊主张房款等种种行为,认为双方的上述行为更加符合双方基于父子亲情关系下以房屋买卖形式实施赠与的情形,并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的惯例。
同时,法院再结合法律规定、情理及伦理道德等各方的因素综合考量,认定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系房屋赠与而非房屋买卖。对于赵某杰以赵某昊未支付购房款为由主张解除《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返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等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