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法案例【2024】04 又是一年开学季,安全知识不可少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小学生在校打闹 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 是学校?还是打人者? 一起来涨知识~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轩,在上课期间与同班同学小亮(均系化名)因琐事发生争执,任课老师发现后,让二人到教室外面,然而二人在教室外继续抓打,致小亮右外踝骨折。小亮先后在县医院、市医院检查治疗。后经鉴定,小亮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小轩父母拒绝赔偿,小亮母亲将学校、小轩及小轩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1.5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小学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对小亮被伤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对小亮因治疗伤害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亮与小轩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心智水平可以预料到互相抓打可能带来的伤害后果,小亮与小轩对本次纠纷的发生均存在一定过错,两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各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某小学、小轩对小亮的损失分别承担50%、30%的赔偿责任,小亮自行承担20%的损失。因小轩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即小轩父亲承担。 法院遂依法判决小轩父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3.4万余元,某小学赔偿5.7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小学生大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时要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老师的教育管理,同时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和认知能力,对事情的危险程度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不做可能危及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家长作为家庭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履行好管理教育职责,在发现学生吵闹后,应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纠纷升级。通过家校共育,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转自临沭法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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