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俗称“交强险”,作为国家强制性保险,机动车需要每年投保。交强险对于保护受害人及侵权人具有重要意义,但部分人因未及时购买或不愿购买交强险付出了相应代价。近日,仙桃法院审结了一起未购买交强险致人损害自行承担赔偿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7月30日,李某驾驶电动车载黄某前往仙桃城区,与何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李某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将二人诉至仙桃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未投保交强险的何某,导致受害的黄某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需要自费全额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再按侵权责任比例承担交强险之外的损害赔偿。经核算,未购买交强险承担次要责任的何某需赔偿30000元,而承担主要责任的李某仅需赔偿5000元。
温馨提示
不购买交强险,除了发生事故需自己承担赔偿外,还面临公安行政处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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