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才算是发生过关系,是不是发生过性关系就会怀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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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完关系几天可以测出怀孕
亲密关系通常被视为一种极为私密的话题,因此多数人并不愿意在公开场合主动谈论自己的情感经历。
当人们在考虑人生伴侣时,往往显得格外谨慎和敏感,也不轻易在恋爱早期进行身体接触。毕竟,一段关系能否走向长久,受到许多复杂因素的共同影响。
那些最终能够走入婚姻并相守终生的伴侣,似乎往往拥有比他人更深厚的情感联系与命运牵引。
心理学研究也对此表示认同,一些学者甚至指出,男女之间是否会发展出亲密关系,其实在彼此初次见面时就已有潜在的线索与决定因素。
命运的安排:缘分的作用
“缘分”这一概念在命运观念中屡见不鲜,它通常被用来解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形成。
一些人即使每天相遇,也可能始终无法建立深入联系;而另一些人,也许仅仅是一次偶然的相遇,却瞬间产生了心灵的共鸣,萌发出更进一步交往的想法。
这并不是迷信的说法,而是心理学中“首因效应”的体现。
首因效应,也被称为“第一印象效应”,是指我们在首次接触陌生人时,会依据对方当下的行为与外在表现,在短时间内形成一个初步印象或标签。
这个印象往往会长期影响我们对该人的评价,甚至在今后的互动中持续发挥作用,间接影响两人关系的发展方向。
人们普遍倾向于依据第一印象来理解他人,一旦某人被贴上了某种标签,后续行为再难扭转原有认知。也因此,在重要场合中,人们总是格外注重外在形象,力求展示出积极的一面。
即使初印象可能并不准确,对方若想改变这种看法,也需经历长期的接触与不断的行为验证。
许多看似“一见钟情”的恋情,实则也是首因效应在情感层面的表现。两人初次见面时,某一个微妙的细节触发了心动,从而在对方心中留下深刻且正面的印象。
此后,即便在交往中发现对方存在一些小缺点,人们也往往选择忽略,而不是因此放弃感情。
亲密接触的心理可能性
对于异性之间是否会进一步产生身体上的亲密行为,实际上在初次相遇时便可看出一些端倪。
如果一个人对见面的对象毫无兴趣,那么这段相遇在他心中往往不会留下太多痕迹,也不会有再联系的愿望。
相反,如果两人见面后都对彼此留下了良好印象,即使性格较为内敛,他们也会在心里期待未来还有机会再见。
这种潜在的心理偏好,本质上意味着两人关系具有继续发展的可能,甚至比普通朋友更容易进入爱情阶段。
不少影视作品与文学创作中也表达了类似观点——一见钟情往往带来更强烈的情感冲击,远胜于日积月累的感情转变。
正如歌词中所唱:“得不到的总是念念不忘”,短暂的初遇没有足够时间去深入了解,只能将被吸引的那一面在心中不断放大与美化,使得对方逐渐被理想化。
这种强烈的吸引感,会让两人之间的互动变得异常兴奋与情绪化。
若在此时,有一方勇敢地表达出彼此间的情感,那这段关系也就顺其自然地开始了。而那些靠“日久生情”发展的情侣,在建立恋爱关系之前,通常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去权衡、比较与理性思考。
良好初印象的价值
心理学家建议,想要收获幸福爱情,应在初次交往中尽量营造一个正面的第一印象。
一个积极的初印象有助于提升两人之间后续互动的频率,使自己更容易在对方面前“留下印象”,获得更多了解与接近的机会。
尤其在当今节奏飞快的生活环境中,把握每一次建立联系的时机显得尤为关键。
只有让对方愿意花时间与精力去深入认识我们,我们才可能开启更进一步的关系发展。
这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持得体的外在形象和优雅的举止。
无论感情最终是否能够终成眷属,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始终可以成为我们青春记忆中难以抹去的一笔。
不过,也必须认识到,良好的第一印象只是爱情旅程的开始,真正维系关系长久的,是双方持续的付出与真诚。
在异性面前,我们所展现的,应该是一个真实且值得信赖的自己,而不是仅靠表面包装出来的虚假形象。
如果在建立关系之后很快暴露出本来的样子,再美的初印象也将一文不值。
健康的恋爱关系并不要求我们为对方完全改变自己,而是能在彼此相处中感受到安全和接纳,愿意做最真实的自己。
当然,在追求吸引力的同时,适当展现自己优秀的部分,也是无可厚非的策略。相信只要用心投入,每一次真诚的情感表达,都有可能换来最温暖的回应。
-The End -
作者-汤米
图片源自网络,侵权请联系
发生过关系后出血正常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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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干了三年,跟老板娘的事让我到现在都睡不着。她总说给我加工资,最后却用别的方式抵,现在想想真是后悔,为了那点钱把尊严都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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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地搬砖的时候,经常看到老板娘来送饭。有天她突然问我:"小张,你知道为什么钢筋要绑这么紧吗?"我摇摇头,她笑着说:"因为松了会出人命啊。"后来我才明白她话里有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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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男的估计是看上老板娘了,不然哪能记这么久。工地上干活累得要死,谁还有心思记这些破事,我看他就是想攀高枝。老板娘也是,没事跟打工的瞎聊啥,这不是给自己找麻烦吗?要我说,这种事儿听听就算了,别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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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在工地干活,老板娘总找我单独加班,有天晚上她让我去仓库拿材料,进去就反锁门,说老公常年不在家太寂寞,硬拉着我发生关系。后来她老公回来发现,把我打了一顿赶出工地,现在十年过去,听说她老公车祸死了,她改嫁后又离了,如今在夜市摆摊卖麻辣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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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地干了这么多年,啥场面没见过。那天中午25岁的小张去办公室领工资,老板娘突然把门反锁了。后来小张出来时脸通红,工装裤上全是灰,从那以后他干活特别卖力,连午休时间都在搬砖。工头问他咋这么拼,他就笑笑不说话,我们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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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在工地搬砖,老板娘突然叫我去她办公室。进去发现她脸色苍白,说头晕站不稳。我扶她坐下,她手一直抖,说可能是低血糖。我赶紧跑去小卖部买了糖和面包,回来时她已经躺沙发上了。喂她吃完东西,她拉着我的手说谢谢,那眼神我到现在都记得。后来才知道她老公常年在外,一个人撑着工地不容易。那之后她总给我多加个鸡腿,但我再没进过那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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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过关系后出血什么情况
不少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
男人和女人在亲密关系之后,内心其实都会悄然发生一些变化。
有些感受是微妙的,却又真实存在。
有时候,我们自己可能都难以察觉,
但它们却实实在在地影响了我们的言行和情绪。
而这些心理细节,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段关系的温度,也照见了自我的成长。
我们常说“人生若只如初见”。
可一旦两个人有了更深的连结。
彼此的心理状态就不再只是表面的风平浪静。
很多人以为,男人和女人对于亲密关系的态度差距很大。
其实本质上,两者都离不开安全感、归属感和被需要的满足,只是表达方式不同罢了。
男人的心理变化安静里的波澜,行动中的责任
对大多数男性来说,亲密之后的第一感受并非只有快乐。
更多的是一种新的责任和担当的压力在心头浮现。
他们或许嘴上轻描淡写,内心却会认真思考接下来这段关系的走向。
中国古诗道——“独坐幽篁里,弹琴复长啸”。
大多男人善于将情绪收敛于无形,只把决断藏在心底。
男性天然重视成就与尊严,所以在关系的深水区里,他们更敏感于自己的“表现”。
一方面渴望被认可,一方面又不希望情感牵绊影响事业。
特别是那些对亲密关系并不熟稔的男人,更容易陷入自我怀疑。
我能否照顾好对方?我还配得起她吗?会不会辜负她?
于是你会发现,一些男人在关系深入后往往变得更沉默、更“实诚”。
这其实正是他们用行动表达珍惜、用责任对抗不安的方式。
女人的心理变化柔软中的坚韧,情感的交融
相比之下,大多数女性在亲密之后更关注情感的延续,以及心灵层面的交流。
她们天生对细节更敏感,对情绪更直觉。
就像《诗经》中的“执子之手,与子偕老”。
女性心底总是憧憬长久、渴望安全感。
亲密行为之后,很多女性容易产生一种归属感。
也容易萌生对未来的规划和美好希冀:
你是不是真心爱我?
会不会一直陪伴?
你是否愿意承担起爱与被爱的责任?
但有时也因为缺乏安全感,而变得有些粘人或敏感——
这不是弱点,而是自我保护的自然本能。
她们倾向于靠近、依赖,用语言去验证对方的承诺。
很多女生会反复地问“你真的喜欢我吗?”“你以后还会对我这样吗?”
坦白说,这是一个女人内心通透,也是渴望确定的方式。
心理的变化,是爱真实的背书在亲密之后,无论男女,都希望得到理解、认可和温柔的回应。
男性可能更外化,看似云淡风轻,其实内心波动很大。
女性则更直接,以情感表达期待和关切。
生活中,“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
很多时候,因为不能及时沟通和共情,原本美好的关系渐渐生出隔阂。
其实,不妨坦诚地和对方聊一聊内心的担忧和期待。
没有谁能读懂所有的心思,但真诚却总能消解大部分误解。
有人说爱情的本质,是在彼此靠近的过程中学会包容。
“山有木兮木有枝,心悦君兮君不知。”
当男人在深夜思量责任的时候,女人何尝不是在灯下流转思念?
如果你在关系里偶尔有脆弱、不安,并不意味着不值得被爱。
相反,那是每一个成年人通往成熟的必经之路。
遇到合适的人,别吝啬坦率表达自己的情感。
让温柔成为你们共同的习惯——“情到深处无怨尤”。
人生最美好的姿态,就是两颗心在风雨之后依旧紧紧相依。
总之,在关系里学会坦荡付出,也要给予彼此信任和空间。
不要把安全感全寄托在他人身上。
要让自己先成为温暖的源泉,这样才能吸引真正愿意守护你的人。
发生了性关系多久能查出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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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1994年11月11日出生,案发时已满16周岁)与被害人赖某某(1997年5月10日出生)系S县某中学初三年级同学,自2010 年上半年认识后成为男女朋友。2011年2月至4月4日期间,刘某在明知赖某某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之后被赖某某的父母发现报案而案发。
二、存在问题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
三、平明解析
本案事实很清楚,16岁的刘某与13岁的女友多次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首先,看刘某有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满16周岁是一个坎,是一个人犯罪负责任的年龄界限。公安等侦查机关一般在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首先审查的是他的年龄,先看他有没有满16周岁,再看他的犯罪性质。如果是上述8种严重暴力犯罪,也就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前叫投毒罪),则要看他是否满了14周岁。如果满了,前面满16周岁的条件不需考虑,直接满14岁构成犯罪。
本案中,刘某案发时已满了16周岁,超过了强奸罪满14周岁的刑法要求,其在主体上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就要看犯罪的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干了什么。本案中刘某做的事是与不满14周岁的女友发生了性关系。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这里就需要搞清楚二个问题:(一)什么是“幼女”?从法条来理解,就是不满14周岁的女孩。本案中赖某某已满13周岁不满14周岁,属于“幼女”范畴。
(二)幼女同意发生性关系,行为人可不可以免罪?我们知道如果对幼女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肯定是强奸。但是如果幼女同意了呢,可不可以不构罪?比如给钱幼女、比如跟幼女谈恋爱,幼女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可不可呢?
法院判例认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是否采取强制手段实施,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在我国,14周岁是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换句话说,女孩自己作主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坎是14周岁,没满14周岁即使女孩同意也构成强奸罪,满了14周岁如果女孩同意则不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因为女孩赖某某没有满14周岁,因此,就是她同意了、自愿的,因为她小,刑法强制保护她的性权利,她的同意无效,刘某的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第三,考虑到刘某也是学生,是未成年人,有没有犯罪的阻却事由呢?换句话说,就是有没有一些法律法规出于对刘某作为未成年人的保护,而将他的犯罪行为认定为不构成犯罪呢?这样的条款还真有。
根据2006年《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句话的意思是,已满14周岁的男孩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按说已经构成了强奸罪了,但是考虑到他还没满16周岁,也还是个孩子,为了保护他,特意将他构成强奸罪的行为,通过司法解释认定为不是犯罪。
但这个阻却犯罪毕竟是对刑法的突破,因此是有严格限制的。适用该条件要求年龄在14-16岁之间,频率是偶尔发生,有专家解释偶尔就是一、二次,不能超过三次,情形要求轻微,没有造成女孩怀孕、流产、生孩子、抑郁等严重后果的,才能认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刘某已满了16周岁,年龄上首先就不适用上述条款,而且还是多次发生性关系,不是偶尔,只能认定构成强奸罪。但是考虑到案发时刘某刚满16岁3个月,赖某某马上满14周岁(差三个月),两人谈恋爱快一年了,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本例观点来自《刑事审判参考》979号刘某强奸案,如有需要请自行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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